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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撤销案件法律规定?

2024-01-05 08:53:25法律知识1

公安撤销案件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公安机关司法救助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由正在处理原审判、执行案件或者涉诉信访问题(以下简称原案件)的法院负责立案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由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

联动救助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根据救助资金保障情况决定统一立案办理或者交由联动法院分别立案办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立案窗口(诉讼服务中心)和网络等渠道公开提供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申请登记表等文书样式。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处理原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相关人员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其提出救助申请,并按照申请须知和申请登记表的指引进行立案准备工作。

原案件相关人员不经告知直接提出救助申请的,立案部门应当征求原案件承办部门及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第四条 因同一原案件而符合救助条件的多个直接受害人申请救助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分别立案救助。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作一案救助。

因直接受害人死亡而符合救助条件的多个近亲属申请救助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一案救助。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分别立案救助。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共同提出申请的近亲属,人民法院一般不再立案救助,可以告知其向其他近亲属申请合理分配救助金。

第五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救助。

救助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名救助申请人的近亲属、法律援助人员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无偿代理的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

第六条 救助申请人在进行立案准备工作期间,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协助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救助申请人申请执行救助的,应当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和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说明;申请涉诉信访救助的,应当提交息诉息访承诺书。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按照指引完成立案准备工作后,应当将所有材料提交给原案件承办部门。

原案件承办部门认为材料齐全的,应当在申请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加盖部门印章,并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救助申请人签字确认的申请须知、申请登记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初审报告等内部材料一并移送立案部门办理立案手续。

第八条 立案部门收到原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的材料后,认为齐备、无误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编立案号,将相关信息录入办案系统,以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通知救助申请人,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

原案件承办部门或者立案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全或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指定合理补正期限。救助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补正的,视为放弃救助申请,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由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和评议,必要时也可以由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的法官与原案件承办部门的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和评议。

合议庭应当确定一名法官负责具体审查,撰写审查报告。

第十条 合议庭审查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可以通过当面询问、组织听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查明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情况。

第十一条 经审查和评议,合议庭可以就司法救助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案件直接作出决定。对于评议意见不一致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以及授权范围外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至迟两个月以内办结。有特殊情况的,经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一)需要由救助申请人补正材料的;

(二)需要向外单位调取证明材料的;

(三)需要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或者上级法院就专门事项作出答复、解释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办理:

(一)救助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配合审查的;

(二)救助申请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办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办理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办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结办理

(一)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在办案期间已经消除的;

(二)救助申请人拒不认可人民法院决定的救助金额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办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救助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救助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

(三)决定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规范和理由;

(四)决定结果。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救助申请人。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救助的案件,救助金以原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决定救助的案件,救助金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

人民法院作出救助决定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第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其生活困难特别急迫的,原案件承办部门可以提出先行救助的建议,并直接送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做快捷审批。

先行救助的金额,一般不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必要时可放宽至六倍。

先行救助后,人民法院应当补充立案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决定补足救助金;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救助,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

第十九条 决定救助的,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办理请款手续,并在救助金到位后两个工作日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

第二十条 救助金一般应当及时、一次性发放。有特殊情况的,应当提出延期或者分批发放计划,经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批发放。

第二十一条 发放救助金时,人民法院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经办人,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经办人应当向救助申请人释明救助金的性质、准予救助的理由、骗取救助金的法律后果,指引其填写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表并签字确认。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见证救助金发放过程。

第二十二条 救助金一般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有特殊情况的,经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也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发放,但应当保留必要的音视频资料。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救助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等组织发放救助金。

第二十四条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案件尚未执结的应当继续执行;后续执行到款项且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已经大幅缓解或者消除的,应当从中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经其同意执行结案的,对于尚未到位的执行款应当作为特别债权集中造册管理,另行执行。执行到位的款项,应当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对于骗取的救助金、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信访救助金,应当追回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接受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以在本规定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法律规定保密管理办法?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二)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三)不在私人交往中或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事项;(四)不携带秘密文电和案卷到公共场所或宿舍内传阅;(五)不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六)不在个人著作和文章中引用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七)存储文件和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与因特网和公共信息网相连接。

公安机关起诉前告知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前要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需要2人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遗失物的理论意义?

遗失物的概念和范围是什么

一、遗失物的概念: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有种种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他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将物遗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再如,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但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二、遗失物的构成要件:

1.须为有主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人所有现却无人占有而已,无人占有不同于无人所有,无主物可以成为先占的客体,而无人占有之物却不能当然的依先占取得所有权。与此同时,“遗失”一词意在下落不明,故只有动产才能遗失,不动产的位置是固定的,即使被他物掩盖仍不能为遗失。而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和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作为一种抽象观念,权利也不存在被遗失的情形,但某些财产权利证书,如提单、仓单、记名证券等,则不妨成为遗失物;

2.须占有人丧失占有。丧失占有是指占有人丧失其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状态是否丧失,应依客观情形及社会观念而定,但此种管领力的丧失必须为确定的丧失,仅于一时不能实现管领力,不能称为丧失占有。如手上的物品从高楼落下,自家动物进入他人领地,应允许所有人或占有人寻回,不能称为遗失物;

3.须无人占有。这是指原占有人已丧失对物的占有,该物还不为任何人所占有而言,其原因则在所不问。若一直有人占有,不论占有人事实上是否意识到此种占有的存在,皆不构成遗失物,而可能构成遗忘物、赃物或误取误占物。此“无人占有”特指在被拾得人拾得之前遗失物的状态,当其被人发现占有之后往往被称为“拾得物”,但此并不改变其为遗失物之本性

三、行为界定:

1、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可构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并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会观念即可。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

2、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对遗失物拾得的规定与无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无因管理的规定只有补充适用的余地。

3、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拾得人须为占有遗失物之人,但拾得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为之,而以发出指示的人为拾得人。若拾得行为由占有机关或占有辅助人为之,且在占有辅助关系范畴之内,则应以其所属机关为拾得人,但若与所属机关的指示无关,则系个人行为,由行为人为拾得人。同时有数人占有拾得物的,其数人为共同拾得人。

四、民法中遗失物取回原则是什么?

1、原则上,遗失物的返还可能涉及行使以下四种不同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遗失物回复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本文依据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专门针对遗失物关系中各项返还请求权的产生基础、性质、功能、主体构成及行使条件进行了全面剖析。重点分析了遗失物的所有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可能遭遇的各种限制以及遗失物的占有人如何运用占有之诉和本权之诉寻求占有保护;

2、此项回复请求权的价值功能主要在于同时兼顾对交易安全与财产所有人的维护。这与一般动产的善意取得所体现出来的那种单纯以牺牲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为代价来维护财产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有所不同;

3、回复请示权具有何种法律性质,理论上通说主张为一种形成权,其机能在于复活被盗或遗失前的法律关系,使第三人在具备善意取得要件的情形下,自受让时起本已即时取得的盗赃、遗失物的所有权,因请求权的行使而归于消灭,从而承担返还其物的义务。

五、有偿付酬制度的例外:

有偿付酬也有例外情形,是指依法规定某些拾得人不得享有归还遗失物的报酬。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某些拾得人其职责就是保护公民的财产,此时享有报酬将有悖于社会宗旨,固各国立法均对此施加了限制。如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国库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第4条);德国民法典规定,拾得人为该机关或该交通机构的公务员,或拾得人违反交存义务时,无此请求权(第978条);瑞士民法典第722条第3款规定:住房、承租人或公共场所管理机关在其住宅内或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无拾得报酬请求权。在中国立法上也应对此进行限制,结合中国具体情况应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团体法人不得请求报酬”,11有维护公众财产安全义务的公民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拾得遗失物不得享有报酬。这些拾得人的根本任务在为人民服务,因此无取得报酬之理;

2、没有尽归还拾得物的相关义务的拾得人不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拾得人侵占遗失物,违反应尽的义务如通知、报告、保管、交付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丧失费用补偿请求权、报酬请求权。

高铁遗失物品?

1、下车之后,如果发现随身携带的物品遗留在火车上,最快捷的办法,是联系该列车终点站的值班人员,或到该站失物招领处寻找。也可以联系所处车站的工作人员,这个过程中,要详细说明所乘坐的车次、座位以及物品所放的位置。

2、还有一种方法是,通过12306官网来尝试找回。首先,登录12306网站主页。打开遗失物品查找页面后,填写个人信息、乘坐的火车车次信息、遗失物品的信息,工作人员会在6个小时后联系你。

3、还可以拨打铁路12306客服电话。工作人员即可联系对应的车次列车长、乘务员,帮忙寻找遗失物品的下落。

遗失物品可以立案吗?

遗失物品可以立案的条件需要满足遗失物品是比较价值高,且能有证据证明遗失物品的下落,只是拾到者不愿承认也不愿意归还,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向派出所报案,如果达到立案标准,就可以以不当得利或者私自占有他人财产罪进行立案侦查,直到最终找到遗失物品并归还失主。

成都地铁遗失物品查询?

交通出行 【东西在地铁上丢了,应该咋个办喃?!】

1、可以立即联系车站工作人员或拨打地铁服务热线028-61638000,告知遗失物品的具体信息和遗失的详细时间、地点。

2、可以在成都地铁官方网站或官方APP“失物招领”模块,查找丢失的物品。@成都地铁

乘客遗失物品处理流程?

客人遗失物品处理程序

1、检查客人遗失物品 (1)在发现客人遗失物品后,应立即通知领班。 (2)确认遗失物品是否危险品(如易燃、易爆物,有剧毒物品)。 (3)如怀疑物品为危险品,则通知保安部前来处理,如确认为非危险品则按下列程序处理。

2、登记并将失物交领班处理 (1)在有第二人在场的情况下将遗失物品的名称、形状、数量等特征详细记录在宾客失物认领单上。 (2)注意寻找失物中如身份证、电话号码本等可以查询失主身份的物品。 (3)登记完毕后,将物品回复原样。 (4)将宾客失物认领单同失物一起交由领班处理,如属贵重物品可在前厅收银处保险箱寄存。

3、寻找失主 (1)根据失物中发现的线索或有关目击人提供的情况寻找失主。 (2)如无任何线索可将失物交予大堂经理处理。

4、交还失物 (1)失物申领人前来申请,要认真与其核对物品的名称、形状、数量等各种特征,经确认无误后,可将物品交还申领人。 (2)如申领人为失主代领,则在确认后请失主发出授权证明传真,方可交还失物。 (3)请申领人检查失物,确认无误后,在宾客失物申领单上签字。

5、登记备案 将客人遗失物品处理过程详细记录在工作日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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