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犯罪适用哪国法律?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适用哪国法律?
适用中国刑法。
我国刑法典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特殊情况:如果该外国人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则不适用我国刑法。因为我国刑法典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国人在我国犯罪适用哪国法律?
适用中国刑法。
我国刑法典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特殊情况:如果该外国人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则不适用我国刑法。因为我国刑法典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适用哪国法律?
《刑法》第七条,中国人在外国犯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还需看具体情况,有的在我国算犯罪,但是在外国不算,在外国已经受过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
按照国际一般的原则都是属地优先,也就是由犯罪发生地的国家管辖;但是,如果已经逃回国内,根据不引渡本国国民的原则,会由中国法院根据他国提供的证据材料依中国法律审判;有外交豁免的中国人犯罪,他国也无权管辖,仍然是中国法院依中国法审判; 另外,如果这个人回国了,他的行为在国外是犯罪,但在中国不是犯罪(某些宗教国家有通奸、同性恋之类的罪名),中国法院也不会对其审判。
在公海船舶上犯罪的适用哪国法律?
在公海船舶上犯罪的适用船舶的注册国家法律。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那么自然也就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换句话任何国家对公海没管辖权。这绝不意味着公海就是法外之地。人又不是在海里生活的,人在公海活动要借助船,在哪国的船上犯罪就按哪国的法律处理。
审判战争犯罪主要适用哪些法律?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实践(特别是纽伦堡审判等实践),现代国际法惩办战争罪犯所适用的国际法原则:
①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受惩罚;
②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理由;
③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④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⑤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
⑥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⑦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⑧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
⑨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庭时效原则。
二、惩罚战争犯罪的主要国际司法实践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就有了追究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决策人的刑事责任的实践,凡尔赛和约中曾规定要将德皇威廉和德军中的严重违反战争法规的人交付国际法庭或混合军事法庭,但由于荷兰对德皇的庇护以及其他深层次原因,当时尝试终未成功。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及20世纪90年代设立的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和联合国卢旺达国际法庭,乃至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社会惩罚战争犯罪的主要实践。
(一)欧洲国际军事法庭的“纽伦堡审判”
二战后,盟国在德国纽伦堡设立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设立依据是《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是该协定的附件,
(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东京审判”
盟国于二战后在亚洲的日本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依据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全文》。
(三)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
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了“种族清洗”、蓄意杀人、强奸、大规模屠杀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情事,国际社会震惊之余,通过联合国安理会827号决议成立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作为安理会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以追究对发生上述人道主义灾难负有责任的人员。
(四)联合国卢旺达国际法庭
该法庭设立于1994年11月,其性质同前南刑事法庭一样,也是为追究在卢旺达国内武装冲突中犯有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安理会通过决议而设立的。
(五)国际刑事法院
1998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于罗马通过(故亦称《罗马规约》),该规约于2002年7月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正式成立,总部在荷兰的海牙。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其管辖范围限于种族灭绝罪、侵略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等,其管辖的罪行限于《规约》生效后的行为(即2002年7月后的行为)。根据《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行使管辖权:①罪行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②被告人是缔约国国民;③犯罪是在缔约国境内实施;④《国际刑事法院规约》非缔约国决定接受法院对其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
为什么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
因为与暴力犯罪相比,经济犯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减少死刑适用是当前法学主流观念(不讨论死刑存废),因此国外普遍遵循“经济犯不适用死刑”这一原则。
国内对于经济犯罪并没有形成完善的内涵式概念,存在学术争议,但是这一原则确确实实地体现在我国法律中。
信用证纠纷是适用哪国的法律?
如果是信用证条款的纠纷,一般是到国际商会去做仲裁。
如果是合同纠纷,那么一般是按照合同上约定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仲裁。
美国美国以大量的判例调整信用证的法律适用。1995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美国法学会在重新修订《统一商法典》时,以示范法的形式将大量判例所确立的关于信用证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确立下来,供各州采用。
外国人在中国犯法适用哪国法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过去的犯罪事实是否适用现行法律?
要根据具体案件。
我国刑法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于所有正在审理的案件,但已经生效的判决,则不适用,原判决仍然有效。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从轻)。
再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关于办理软暴力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软暴力犯罪如何惩处
实施软暴力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怎样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要依据具体的犯罪表现而定,如按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进行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六、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七、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九、采用“软暴力”手段,同时构成两种以上犯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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