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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自认的法律效果? 自认证据的法律效力?

2024-01-03 09:20:23法律法规1

简述自认的法律效果?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  所谓自认的法律效力,是指一旦诉讼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或诉讼请求作了承认,对有关当事人和法院所产生约束力。即一方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所主张不利己的事实,在诉讼中自认为真实的一种陈述。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一旦被对方当事人自认,就无须对事实进行举证,即免除其举证责任。法官也受该自认事实的约束,必须以该自认事实为基础作出裁判,不能作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事实认定。  一般说,诉讼中的自认将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力:  

1、直接拘束自认者效力,免除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对自认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即除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外,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自认。  

3、对法院具有拘束力。即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应予确认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而无需再另行调查证据。  

自认证据的法律效力?

(一)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同时也不能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实际上自认也就成为证据的第五种类型——当事人的陈述。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自认则免除了其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因为,自已提出的对对方不利的事实已经得到了对方的承认,对于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

(二)自认对法院的效力。自认的效力不仅约束当事人,而且对法院也有约束力。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受到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基础,法院没有必要对双方一致认定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且也不得作出与该自认事实相反的认定。自认对法院的效力不仅拘束一审法院,而且对二审法院也具有约束力。法院在一审中以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后,承认该事实的当事人在第二审中,不能在无正当理由时以证据推翻承认,二审法院仍然应当以一审承认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

对自认的事实认定的法律规定?

自认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上述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证据自认的六个法律规定?

诉讼中的自认规则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

一、自认规则的适用

将与身份关系有关的事实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排除在自认的客体范围之外,不适用自认规则。

二、自认效力

1.自认方: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销。其约束力来自于诚实信用原则及禁反言原则,同时效力及于二审。

2.自认相对方: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3.对法院效力:法院须以当事人自认作为判决依据,这是源于当事人主义中的辩论主义这一基本原则。

三、拟制自认问题

我国严格限制默示自认原则,即不仅要求当事人有不予争执的行为发生,也同时要求审判人员充分说明该事项的含义及可能的后果,并再次询问其对该事实承认或否认的意见,该方当事人仍然不置可否、态度暧昧、沉默不语的,方能视为自认效果。

注意,单纯沉默,不必须构成自认。因一方对对方不利于己方的陈述沉默,其含义存在多种可能,或记不清、或不想回答,不具有确定性,必须进一步确定其含义,再行判断。

四、自认撤销

1.法庭辩论终结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2.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

五、自认事实与已查明事实相矛盾时的适用问题

《证据规则》第九条规定 六类无需举证的事实;第十三条规定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因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相符合时,不适用自认规则。

六、诉讼外自认

1.当事人私下自认,即不是在法庭上(包括书面形式材料的),只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2.本人在他案中的自认效果:

如果他案已经生效,根据既判力理论,应当对本人有约束力;他人在他案中自认,根据既判力相对原则,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特殊情形下对本案有约束力,如判决具有对世效力。

坦白的法律效果有?

坦白原为酌定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第67条第3款,使坦白成为法定量刑情节。 根据本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例如,归案后的绑架犯如实供述人质的所在地点,使人质获救的,归案后的爆炸犯如实供述爆炸物的安放地,避免了爆炸事故的,可以减轻处罚。

工程转包给个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工程不能转包给个人,施工单位必须要有资质,个人在没有取得国家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承接工程是非法的,是黑工程!若转包给个人那么转包方要承担工业主给予的所有处罚,比如施工信誉评价扣分,罚款等,一旦发现有个人承接工程的,业主有权利将个人包工队伍清理出场地!

绩效考核的结果有哪些法律效果?

绩效考核一般都是上级考核下级,是对完成任务情况的一个评价,是一个行业或者部门的规定,法律上没有具体制定。

2021生效的法律?

2021年6月生效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0/10/17

实施日期:2021/6/1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0/10/17

实施日期:2021/6/1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0/11/11

实施日期:2021/6/1

立法目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0/12/26

实施日期:2021/6/1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4/29

实施日期:2021/6/1

立法目的: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6/10

实施日期:2021/6/10

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6/10

实施日期:2021/6/10

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 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国务院

颁布日期:2021/2/9

实施日期:2021/6/1

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

三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21/6/3

实施日期:2021/6/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的通知(2021)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21/6/9

实施日期:2021/6/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日期:2021/6/17

实施日期:2021/6/17

立法目的: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四 司法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21/5/14

实施日期:2021/6/1

立法目的:为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五 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21/6/3

实施日期:2021/6/3

六 部门规章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国家档案局

颁布日期:2020/12/12

实施日期:2021/6/1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科学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颁布日期:2020/12/25

实施日期:2021/6/1

立法目的:为促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标识解析体系安全可靠运行。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颁布日期:2021/4/8

实施日期:2021/6/1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

颁布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

颁布日期:2021/5/26

实施日期:2021/6/1

立法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办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颁布机构:中国银保监会

颁布日期:2021/6/2

实施日期:2021/6/2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6/3

实施日期:2021/6/3

立法目的:为建立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机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实现有序恢复与处置,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5/11

实施日期:2021/6/27

七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颁布日期:2021/4/2

实施日期:2021/6/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颁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颁布日期:2021/4/29

实施日期:2021/6/1

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关于推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生态环境部 中央文明办

颁布日期:2021/6/2

实施日期:2021/6/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6/3

实施日期:2021/6/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颁布日期:2021/6/4

实施日期:2021/6/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

颁布日期:2021/6/7

实施日期:2021/6/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

颁布日期:2021/6/7

实施日期:2021/6/7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急管理部

颁布日期:2021/6/7

实施日期:2021/6/7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21)

颁布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

颁布日期:2021/6/8

实施日期:2021/6/8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公布《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

颁布机构: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颁布日期:2021/6/9

实施日期:2021/6/9

诉讼代理人对事实自认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呢?

一、诉讼自认是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

二、《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三、根据上述规定,诉讼自认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由此产生了两个明显的法律后果:

1、诉讼自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的效力。

自认的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提出与自认事实相矛盾的主张。

2、诉讼自认对法院具有约束力。

诉讼自认的事实即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应以诉讼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不得作出相反事实的认定。

四、诉讼自认的另一种特殊形式,即代理人的承认。

《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

证据规则中的自认,一般由以下要件构成:

  1.自认须在诉讼进行中,即在诉讼开始后和诉讼结束前作出。该要件为自认成立的时间要件,它要求自认作出的时间必须是在诉讼进行中,而非诉讼开始之前或诉讼结束之后。

  2.自认的对象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主要事实,且自认的事实须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一致。

  首先,自认的对象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非诉讼请求或适用法律的意见等,诉讼请求的承认是认诺,适用法律是由法官来决定的。

  其次,自认的事实是案件的主要事实,而不是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

  最后,一致性体现为两种方式:

  (1)自认当事人作出与对方相一致的事实陈述;

  (2)自认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承认。

  (3)自认须为后陈述者作出。所谓自认是自认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之事实的承认,所以自认必须有自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在先,而后有自认当事人自认。

  (4)必须是对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陈述,或承认其为真实。此要件的关键点是:承认或陈述的事实“于己不利”。

自认的效力:一般说,诉讼中的自认将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力:

  1、免除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对自认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即除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外,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自认。

  3、对法院具有拘束力。即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应予确认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而无需再另行调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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