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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 口头录音证据能否对抗书面证据?

2024-01-02 18:01:13法律法规1

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

证据包括刑法证据和民法证据。

刑事诉讼法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八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口头录音证据能否对抗书面证据?

可以推翻书面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12337录音证据规定?

一、录音证据规则

1、应当提供录音文件的原始载体,比如手机、录音笔、电脑等,以证明录音的合法来源。

2、录音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前后连贯,没有被删减或者篡改。

3、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除了录音证据还要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二、录音录像成为有效证据需具备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欲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真实性)

2、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性) 如果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

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则予否认。

3、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关联性)

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录像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录像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

应当确认该录音、录像证据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

度。

三、偷拍偷录的录音录像证据的效力

私自录音、录像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概肯定或者全盘否定都不可取。

1、“合法取证”并不必然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知情为前提 一般来说,只要谈话人意志处于自由的状态,谈话的内容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录音、录像时其不知情,但这样的行为并不违法,而往往是债权人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无奈之举。一般情况下,只要债权人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据能够和案件的其他证据相印证,人民法院是会认定此类录音、录像证据的效力的。实践中有些证据通过正常、合法手段往往是无法取得的,因为当某人知道从自己所取证据会对自己不利时,他是不可能“事先同意”并配合的。特别是视听资料与传统证据相比,它能够捕捉记录下现场的声音、影像,能够真实、形象、具体地再现已发生的某种时空状态下的场景事实。但这种捕捉记录的时空性很强,错过了当时的时间、地点就不可能再原貌出现。

另外,要把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同所取证据反映事实的客观性区别开,二者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在质证过程中应把对证据内容的审查放在首位,并以此作为定案的关键,在此基础上再考查取证的手段及证据的来源。如所取证据真实再现了案件的客观情况,有利于法庭查清事实,辨明是非,那么既使举证方采取了非常规取证手段,法庭也不应置证据内容的客观性于不顾。在某些时候,私自录音、录像它纯粹是一种抑止违法行为、进行自力救济的必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可选手段。

2、偷拍偷录的证据只能作为辅证使用,并受到其他证据规则的规制根据法律规定,偷拍偷录的视听电子证据不能作为主证或直接证据独立地证明案件事实,只能在有其他证据佐证并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的情况下,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秘密取得的资料作为证据运用时,应当具有效力,但应当遵守的规则包括,

(1)不能伪造,伪造则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应予制裁的违法行为;

(2)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必须严格保密,除向法院提供外,不得向他人公开散布;

(3)不能侵犯我国《邮政法》规定的公民通信自由权,不得私拆他人信件;

(4)不能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证。按上述规则取来的证据在法庭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后,只要能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即能作证

据起证明作用。

3、作为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秘密取得的视听电子证据可以用于支持举证方的主张。

《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秘密取得的视听电子证据所记载的内容往往不利于一方当事人。在正常情况下,该方当事人并不会配合取证。如果对方当事人(视听证据取得者)提出相关主张,并能够以视听证据

作为辅助和补充,并符合相关规定,则可以准用《证据规定》第75条,人民法院应该予以采纳并支持该主张。

录音证据是证据种类的一种,同样需要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录音证据规则要求录音要符合证据三性,可以通过证据链来实现录音证据的效果。并不是所有的偷拍偷录都不合法,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才能使录音证据正真起到证据的作用。

证据先行保全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公文证据的效力法律规定?

关于公文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要区分情形,以国家机关公文为例,合法有效、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有法律效力。而且现在的公文都有实施期限,在实施期限范围内有效。但是当公文属于行政范畴,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旦同法律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执行。

民事新证据的法律规定?

1、当事人的陈述,如原被告向法庭所作出的陈述;

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视听资料;

4、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3)、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新的证据的规定增加了新证据的构成要件,新证据的规定会对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把握产生了一定的影像,扩大举证内容的范围和形式,也为案件的进行提供了积极的辅助。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提供,经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举证期。

涉外证据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但如果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证据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但是对于用于国际流通的商业票据、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材料,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境外证据,即使已经履行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也应当在庭审中质证,以确定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明力。

民间借贷录音是否能做证据,如何看待录音证据效力?

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实践性的法律行为,光有录音是不够的,且不说你录音的合法性、关联性问题,即使录音能够证明存在借贷合意,也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合同的履行状况,建议你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免权益受损。

录音证据的时效是多久?

  录音证据没有有效期限,如果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的录音证据是属于侵权的,在其他场合或者公共场合的录音,不构成侵权。

  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属于不合法证据,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其批复,限定只有经对方同意后所做的录音才是合法的证据资料。但这种标准对当事人要求过高,实践中操作性差,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2002年4月1日最高法院新出台的规定,扩大了合法录音证据的范围,将违法证据限定为采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此类不合法证据包括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等。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有相关证据佐证的录音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如属以上情况,经法院审查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录音的证据效力有多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关键在于录音是否是合法手段取得的: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合法取得的录音之后可上传至公证云,需要的时候直接出证。(公证是国家证明,具有大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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