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人的影响? 合同上没有合同编号会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吗?
法律对人的影响?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示的形式昭示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加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律要求的知晓为前提。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法具有预测作用,人们就可以根据法律来合理地作出安排,以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是不可或缺的。
6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合同上没有合同编号会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吗?
先说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法律效力: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也无须履行,但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并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不具备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如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为可以撤销的合同。(3)无教合同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4)无效合同的确认权由、文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行使。 而所谓的合同编号,是为了方便合同管理,而给合同设定的,和合同内容没有任何的关系,也没有任何的影响,因此,不管有没有合同编号,均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应,但并不是通过任何形式签订的电子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结合《电子签名法》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效的电子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数据电文原件,能够可靠地保持内容完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2、电子签名,能够标识签署人、签署时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要求;
3、身份经过第三方有效认证,满足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但是,由于普通个人或企业用户实现上述条件过程繁琐且成本高,与电子化签署提速降本的初衷相悖,因此,普通用户只需选择可靠的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即可签署有效的电子合同。这也符合商务部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的规定:“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工会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电子合同也是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签订书面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需要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具体情况下存在矛盾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起诉处理。
一、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 1、合同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 2、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合同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成立三个必要条件如下: 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 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
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有。
以电子劳动合同为例:
电子劳动合同属于书面合同一样具备法律效力。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只要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就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在很多地方在推行合同电子化,对劳动者是有利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实所谓“书面劳动合同”并不一定是纸质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也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这些形式都可以表现出所载内容,都属于书面形式。
宋代法律对后世的影响?
首先,宋朝以前,自从曹丕以后,几乎所有大点的朝代都是篡位而来。即使像唐朝自己打下天下,也得找个傀儡皇帝篡位(杨侑)。
而宋朝,总结了历代的经验,以及五代时期的弊政,终于使得自己没有被篡位,也使得以后的朝代都没有被篡位。这是宋朝对中国历史的最大贡献。
其次,宋朝由于防止篡位,所以对武将的限制极大,导致了除了太祖朝和高宗朝,剩下的时候,宋朝的名将只有狄青一人。而太祖朝的名将,在太宗时期,还算比较软的处理,即授以高官退休。高宗朝名将和狄青的命运就不是那么好了。岳飞被杀,韩世忠、刘琦、张浚都被罢官。狄青被吓死。那么,宋朝在外交上比较软弱的态度就可以理解了。其实,宋朝在太宗、仁宗、神宗、徽宗、孝宗(南)、理宗时期,都试图采取较强烈的外交手段,但都因为战争的失败,而放弃了。这也说明,如果处理好武将和篡位的关系,宋朝处理的并不好,后代要在他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
再次,还是由于篡位问题,宋朝对相权做了极大的限制。宋朝大部分时期,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正相,参知政事为副相。有的时候参知政事为正相,有的时候左仆射为正相,右仆射为副相。有的时候就设左右丞相。但是,正相和副相都有很多人,他们之间相互限制。独相的情况几乎每朝都有,但时间都不长。为了限制相权,宋朝设立了枢密院,枢密院主管军事,分担了丞相的一部分权利。不过似乎正副相仍然有权利过问军事。而谏官,更是有极大权利,可以弹劾任何人任何事,且基本不用承担任何后果。
元朝则没有处理好这个问题,元朝尚书令、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知政事、仆射和丞相都叫丞相,导致了遍地都是丞相,最多的时候有10几位。
最后,宋朝最值得借鉴的,是皇帝对于臣下的宽容。宋朝是杀大臣最少的朝代,有名的人物,仅有岳飞一人是直接被杀,剩下的最多是流放死在流放地。宋史有传的人物,被杀的也极少。宋朝几乎没有专横跋扈的皇帝,这就不仅仅是皇帝性格问题,而是制度问题。
至于有人说宋朝积贫积弱,或者什么GDP占世界一半等等。都不太符合实际。宋朝的确有其独到之处,也有其难言之隐。作为一个小一统的王朝,他有一定的过人之处,也确实有很多不足。所以过分贬低或者夸耀宋朝,或者任意一个朝代,都是不客观的。
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但重要的是选择可靠电子签名、签署流程规范、防篡改时间戳、关键信息的保存,所以建议选择有保障、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可以了解一下众信签电子合同。
众信签是国家电子合同标准研制及应用试点,可提供签约方身份认证、标准合同模板调用、合同在线起草、在线签署、电子证据保全、在线公证仲裁等在内的一站式服务,为政府、企业、机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高效便捷、权威公信的“互联网+合同”解决方案。
电子版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电子版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它与纸质合同的法律效应是相等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法的电子签名和认证机构发行的证书可以证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的方式包括口头、书面、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其中电子合同是一种书面合同的形式。
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电子版合同是有法律效应的,它可以产生和纸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订立电子合同时应注意网络安全和信息保密等问题。
法律儒家化对后世的影响?
积极影响
(1)礼法的高度结合,使得存在于法律与儒学之间的矛盾得到调和,两者的协调发展得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随着儒家思想对人们的渗透,使得人们更容易认可封建社会的法律。
(2)封建统治者借助儒家文化,发挥儒学价值在维护统治秩序方面的作用。在民间家族统治中,儒家思想的渗透不可不说是全面的。对民间适用的法大都以默认或肯定的形式予以确认,利用它来安定社会,以促进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最大限度地结合。
(3)儒家思想中“先天下之忧而忧”、重视气节、讲求修养、发愤图强等对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爱国节操,促进国家的繁荣具有重要作用。
(二)消极影响
(1)法律儒家化使得人情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虽然法律往往是以强制性规范的面目出现,但其仍然要受到天理、国法、人情的约束,此现象在封建社会中并不少见。甚至有时当天理、人情与国法发生严重冲突,官方往往会遵从人情,暂屈国法,法律就这样在人情的笼罩下苟延残喘。
(2)在封建社会产生的等级特权思想的影响下,使得法律明文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时在现实中得不到贯彻,比如:因受到特权例外的影响,会出现有罪被判无罪,应判重刑的被判轻,应判死刑的被判无期。
(3)在儒家“无讼”思想影响下,造成了中国古代司法道德化。于汉形成的“无讼”文化,由于它强调对“无讼”的形式上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人们对正当权利的追求。直至现在还有许多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家丑不可外扬,放弃司法诉讼,使自己的权力得不到救助。
儒学对东汉法律的影响?
东汉之后,儒学日益成为了法制的指导思想。这一点是汉朝法律的重大发展,将阴阳学、儒家的学说以及商周以来的“君权神授”说糅合在一起的“天人感应”理论,作为了维护君主专制的基础。以“阴阳说”论证的三纲作为立法原则,德主刑辅的感念进一步的加深。
而在行刑方面,秋冬行刑的法律规范在汉代已经是非常严格的了。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汉代最为著名的“春秋决狱”制度。所谓的春秋决狱,是指在汉朝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判案根据的司法活动。可以看出,儒学对于法律的影响在汉代的发展是非常巨大的。就拿春秋决狱这个点来说好了,其一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只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社会的矛盾,稳定统治秩序。其二“论心定罪”,从中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文意深奥的经书,一边更好的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的不完备也是一种弥补。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是法学儒家化的渐进过程,在规范法律设立之后,法律内容的设置上也更注重人性化的设计,个人觉得在留养制度下的“存留养亲”更注重了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是中国法律的家族化和伦常化具体体现。这一内容也一直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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