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安全权益相关法律问题?
个人安全权益相关法律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九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七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八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一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二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四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八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一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二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关于修建地下室相关法律问题?
你要修地下室的话,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行,如果被批准了才可以修建地下室或进行房屋改造,你邻居是不能干涉你的,但是你修建的地下室不能侵犯你邻居的利益或给他带来危害。如果未经过审批,是私自修建的,就不受法律保护。被相关部门发现的话可能会被强制拆除。
具体条款如下:
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3633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93400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婚姻法2021男女平等相关法条?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民法典》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因此,男女平等原则就必然要求男女两性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上的权利义务上的平等。
在婚姻关系方面,《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和离婚的条件、程序及其配偶间的权利和义务对男女双方同样适用。在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亲属关系方面也完全是依男女平等原则来加以规定的。
我国《民法典》所确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是:
(一)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
(二)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主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三)夫妻之间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
(四)夫妻双方在赡养各方老人总是上权利义务平等;
(五)父母在抚养和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
(六)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性;
(七)兄弟姐妹等一切男性和女性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民法典》第1041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021年婚姻法男女平等的相关法条全文?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021年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的相关法条?
婚姻法已经合并到了民法典中。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本条是关于夫妻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规定。夫妻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核心,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必然要求。本条是确定夫妻权利义务的基础,是处理夫妻间所有家庭事项的指导原则。当夫妻在婚姻生活和家庭生活中发生争执时,应以夫妻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作为解决争议的基准。
关于父子法律问题?
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将户口本上的资料查出来,就能证明。,此外还可以用DNA技术,证明是否你们是父子关系。我国父子关系的产生只有三种途径:
1、血亲,就是你生的孩子才是你的子女。
2、收养,依法收养才能享有父子之间的权利义务。
3、姻亲,就是继子女。不过继子女要有抚养关系才能享有继承权。
法律问题大全解答?
01
观看直播时候发现,主播在售卖假货,该怎么办?
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如发现购买的产品是假货的,除了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外,还可以要求出售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02
前段时间在某一商场购买打折商品,后来才发现有质量问题,拿回商场去换,却被拒绝了。说是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吗?
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03
明知道对方没钱要不要起诉?
建议还是起诉。
明知道对方没有钱要不要去起诉,应该起诉理由是什么呢?
理由:(1)可以避免过了诉讼时效。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是有诉讼时效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及时起诉可以避免过了诉讼时效。
(2)可以将欠款人列失信、限制高消费。案件胜诉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可以将欠款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可以对其限制高消费。
(3)可以查询欠款人财产状况,执行其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财产。
(4)发现欠款人财产线索,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4
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依照《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虽然房产为一方婚前购买,但在婚后又重新登记在了双方名下,在未明确约定双方份额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是双方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5
购买商品附赠的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索赔吗?
可以。
在购买商品时,卖方承诺赠送的赠品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如果赠品有质量问题,卖家应按法律规定对赠品实行“三包”,包修、包退、包换。如果赠品因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消费者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卖方承担责任。
06
网购商品快递在运输途中或签收前损毁,损失由谁来承担?
一般由承运人承担。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的意义?
法律的意义很多。在这个时代,因为其他的种种原因,很多人怀疑法律的真正作用,但是法律是有它自己独特的意义的,法律不因为司法上存在的种种问题而丧失其本来的意义。具体说来,法律的意义有如下几点:
1.法律的秩序意义。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中起着主要作用,法律的形成保证着人类的生存,保证着社会的发展。在现代社会,国家意志在秩序形成中具有重大作用,这取决于人对理性能力的确信。
2.法律的自由意义。法律提供给个人选择的机会,法律明确行为模式,让行为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模式。另外,法律将个人自由赋予法律的形式,成为法律权利,使自由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最后,法律通过划定自由的界限,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前提。法律即使限制自由也是为了每个人更好地实现自由。
3.法律的正义意义。正义是法律的理想或价值目标,法律通过分配权利义务,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补偿受害者以恢复正义。
4.法律的效率意义。在当代,法律对生活的渗透无所不在,这使得法律的效率意义更加重要。在提倡兼顾平等与效率的同时,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效率的实现。
5.法律的利益意义。法律确认利益,通过平衡冲突进行社会控制,解决社会纠纷,平息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常态,促进社会发展。
法律的规范的意义也即作用:
是指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即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明确告诉人们行为的模式与标准,对人们的行为起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的作用.
在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对人们的公共生活的作用主要有:
(一)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违法行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
(二)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
(三)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行为评价标准有法律、道德、纪律等,它们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但应该注意的是,既不能用法律评价取代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也不能用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代替法律评价.
(四)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预测作用就会被怀疑,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五)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
法律问题的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问题,汉语词汇。拼音:wèn tí 释义:要求回答或解释的题目;【名】须要研究讨论并加以解决的矛盾、疑难;【名】关键;重要之点;【名】事故或麻烦
如何咨询法律问题?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面临一下法律问题,虽然能在网上搜到相关的条例,但具体不知道如何判断。这个时候就需要申请律师帮助,进行咨询。常见的咨询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是网站或者APP,很多网站会有这方面的服务;第二种是到律师所咨询,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第三种是拨打我们国家的法律咨询热线12348;第四种是法律援助中心,一般都在当地司法局内。
其中有些是收费的,有些是免费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只是简单咨询,找免费服务就可以,如果是打算打官司,那就不要在乎钱财的问题了。
1、需要付费的两种咨询费方法
需要付费的咨询方法,就是网站、律师所咨询。现在很多关于律师的网站,会推出相关的咨询业务,有些为了吸引流量可以免费咨询,而有些是收费的。收费的和线下去律师所差不多,都是按类型、按件、按时间收费。当然,有些律师所为了锻炼新手律师,也会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这里需要注意一件事情,这里的免费和收费差距很大。免费的服务和咨询,相当于肯定或否定回答,不会告诉你具体事项。付费的会给你将很多东西,甚至解释缘由。
2、免费的咨询方法
免费的咨询方法有两种,一是国家法律咨询热线,电话是12348。各个城市都有热线,想要咨询服务直接拨打电话即可。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些地区的咨询热线还会提供网站、新媒体各种方式,方便老百姓们咨询。
二是法律援助中心,基本在当地的司法局内。可以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有时候在社区或者司法局附近,也会举办相关的普法活动,在生活中可以留意一下。
3、法律咨询热线
如果有法律问题想要咨询,建议拨打咨询热线电话,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占线的情况。里面都是一些专业的律师,主要是为了普及法律和帮助弱势群体。相比于其他几个方法,“12348”是最方便、最靠谱法。对于没钱打官司或者不想支付律师费的人来说,是非常好的选择。可以理解为官方服务平台,适合普通民众。建议在咨询的时候态度好一些,毕竟我们是咨询服务,而不是去惹事。就算对方是提供免费服务的,咨询的民众也不能不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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