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现中具有什么?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现中具有什么?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对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对此,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而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来讲,我国宪法也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国1982年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可见,我国宪法相比较于其他法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
我国的法律民法典对人文关怀既非财产性的权利保障,还体现在生态环境实行绿色原则,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体现了民法典在协调,人与自然环境关系中的人文关怀,以达到非物质性的精神利益的法治保护也就是说,人文关怀就是对人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我国的民法典对人文关怀既非财产性权利的保障,还体现在生态环境实行绿色原则,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体现了民法在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中的人文关怀,以期达到非物质性的精神利益的法治保护。
法律主体体现的是?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法律是意志的体现?
一、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认为法有两个层次的本质,第一层次的本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个整体的统治阶级意志体现,与政治经济相关。第二层次的本质是物质生活条件、经济条件。也就是对于第一层次本质内容的具有决定作用的因素。
1.规范性:法律的特点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
2.普遍性:法律的约束力具有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国家意志性、权威性和统一性:法律是由国家指定的,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法律的权威性不仅表现为人们必须遵守或服从它,还体现为当法与道德、宗教等发生冲突时,法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党的领导在法律上具体体现?
党的领导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党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法律的政治功能的体现?
第一,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是在人民有了国家政权之后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人民的国家政权又依靠社会主义的法律来巩固和捍卫。社会主义国家与法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互为保障的辩证关系。
剥削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在各方面的遗毒不可能在短期内肃清,祖国统一大业还没有最后完成,国际敌对势力分裂祖国,搞和平演变,对祖国的和平统一和现代化建设设置重重障碍,甚至横加干涉和破坏。可见,当前和今后,威胁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势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从国外看,主要是资本主义势力以及某些敌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者,对我国分裂,侵略;从国内看,主要是阶级敌人的反抗、破坏,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只有坚决镇压阶级敌人,制裁犯罪分子,加强国防力量,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才能得到巩固。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在这方面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二,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掌握着全部政权,是国家的主宰者。社会主义的法确认了人民的这种地位,以及他们所享有的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法律确认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例如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还对公民在政治方面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设的权利等作了规定;在经济方面的权利,如劳动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作了规定;在文化教育方面,如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也作了规定。
其次,保护公民的民主权益,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等等。我国刑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和社会组织的非法侵犯。
最后,我国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作用,还体现在它明确规定了实现这些民主权利的物质保障,使人民能够真正享受到这些权利。
第三,保卫和促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的初步确立,党中央制定了《九五计划和二○一○年远景目标》纲要,为我国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指明了方向,在这种形势下,我国法律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主要表现在:
保护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同时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它们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在这种经济成分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必须要有一整套法律来维护经济秩序,保证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显得非常重要。我国法律不但要保护国家资源,公有制经济不受侵害,同时也要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保护经济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改革稳定椎进,成就显著,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初步确立,一个充满活力,有竞争机制的经济环境已初步形成。但在改革的差距上也遇到一些困难,比如国有企业普遍不景气,效益下滑的问题。下岗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问题,国有资产的流失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就要求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解决,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把国家保护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政策确定下来,以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生产环境。
第四,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的文化建设。
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需要全党、全国人民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和运用多种手段,包括法律形式和法律手段来进行。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和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作为我国的建设方针确定下来,从而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律在保障和促进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教育是文化的基础。但我国教育水平非常落后,各地教育水平差距很大,很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力和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我国先后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各民族的文化素质。
发展科学事业,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国家发展科学事业的方针,对公民从事科学研究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给予法律保障。
园林文化在环境中的体现?
中国古代私家园林是中国园林艺术的重要代表,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其“虽由人作,宛自天开”的造园理念,强调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即“天人合一”的审美观和生态观。古代私家园林多是封闭的、私密的,其功能是修身养性,闲适自娱,体现的是文人士大夫寄情山水的审美情趣。当代私家园林的建造由于时代背景的不同,与古代私家园林相比,造园融入了现代设计要素,风格具有多样性,并呈现出开放性、商业性、综合性和共享性的特征。
中国古典园林可行、可望、可游、可居的特质,是自然美、生态美、建筑美、艺术美的完美统一,真正实现了人对美的感知与体验,是体现东方生存智慧的生态艺术。古代私家园林也称之为园、亭园、园墅、别墅、别业、池馆、山池、山庄等。园主多是文人士大夫出身,能诗善画,以风雅自居,是文人士大夫闲适享乐生活方式的体现。古代私家园林一般面积较小,仅有几亩或十几亩,小的仅一亩或半亩,多与住宅相连,以山水为骨干,池水为中心,亭、台、轩、榭、楼、阁建在池的周围,所造假山、叠石、荷池浑然一体。亭台楼榭、曲院回廊无不巧妙安排,其间有漏窗、回廊相连,与古木、奇石、绿竹、奇花异草等,构成一个景点或多个景点,把自然风景山水缩写于自己私家园林中,以表现大自然的天然山水景色为旨趣。园林布局自由,以小见大,体现了“一峰则太华千寻,一勺则江湖万里”和“咫尺山林,多方胜景”的造园理念。营造出典雅精致、移步换景、曲折含蓄、变化无穷的意境,将大自然的万千美景和审美意蕴浓缩其中,从而构成一幅幅令人流连忘返的艺术画境,使人不出城廓而获山水之怡,身居闹市而得林泉之趣。园林的构建源于自然,又高于自然,充分表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从俗礼仪在日常中的体现?
中国社会礼仪民俗主要表现在日常礼仪、节庆礼仪和特殊礼仪等方面。日常礼仪是中国的社会礼仪中最大量、最丰富和最有特色的部分,它主要集中表现在衣、食、住、行以及举止仪表等方面。
节庆礼仪则主要体现在中国各民族的传统节日上,如春节、元宵节和端午节等,包括节日服饰、饮食和礼物等方面的礼仪准备。特殊礼仪主要包括婚丧嫁娶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礼仪要求。关于节庆礼仪和特殊礼仪部分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中详细说明,这里重点介绍一下中国的日常礼仪。
仪表是指人的外表,它包括容貌、姿态、个人卫生和服饰,它是人们精神面貌的一种外观表现。通常在交往中,人们应该稳重大方、热情爽朗,而不是忸怩拘谨、缩手缩脚。
对待他人的态度表情应是和蔼可亲或温文尔雅,而不是面目狰狞或冷若冰霜。在日常交往中的姿态方面,无论站立、走动还是落座都应有一定的讲究,以体现出个人的气质和风格。还要注意个人卫生,经常洗澡,保持面容的清洁,适时理发。男士要经常修面,以体现健康与活力;女士化妆要淡雅自然,表现精神饱满,富有青春活力。
乡土性在现实中的体现?
乡土性的表现一:基层社会的人离不开泥土
1.生活习惯
这是本章的第一部分内容。作者用田野调查的方式给我们展示了中国人乡土性的例子,比如中国人在内蒙古草原、西伯利亚都会尝试种点什么。当然,我们还可以举出我们很多人都在小区里种菜等例子。
撒种子,种东西,好像已经成为中国人的标签,不管适不适合,都想种点东西,这只能说是一种流淌在血液里的习惯,或者说是一种文化了。当然这种习惯是源于(二)乡土性的表现二:基层社会的不流动性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说中国传统社会的乡土性也好,不流动性也好,都需要辩证地去看,不能一味地去说这样很“土”,太传统等等。关于这方面内容,作者还要在书的后面部分和读者仔细谈一谈这个,而在谈不流动性时,作者顺便谈了一下中国为什么有这种不流动性,它是有历史原因的。
1.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
【不同文化对比】
在这一部分的开端,作者就提出三种人,那就是“游牧的人”、“做工业的人”和“种地的人”。农业文明的。
在封建社会,法律体现的是谁的意志?
在封建社会,法律体现的是封建阶级统治阶层的意志。封建统治阶层就是皇族与士大夫阶级。
封建社会法律由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国王或者大臣制定。封建社会的人治也是因为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在于人民,而仅仅是为了维护封建地主的统治秩序, 而弥补其不足。老百姓的得失主要取决于统治阶级的仁慈。所以封建社会人治和法治是互补的关系。法律是最高的社会规则,掌控了法律就等于掌握了人类的命运。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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