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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麻将犯法条例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2024-01-01 14:34:51法律法规1

打麻将犯法条例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小赌怡情,大赌伤身。麻将可以是一种娱乐工具,但同时也可以是一种赌博工具。利用打麻将来进行赌博,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法,严重的更是会涉及刑法。那么,如果是作为娱乐活动的打麻将了?打麻将娱乐和打麻将赌博的界线在哪里了?

首先来看看赌博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处罚法》对于“赌资较大”并没有进行具体解释,部分地区自行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进行了明确。例如:

1.北京。根据《北京市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版)》的规定,参与赌博,个人赌资1500元以上,或者共同参赌财物合计6000元以上,属情节严重。

2.上海。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个人赌资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属赌资较大。

3.湖北省。根据《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1)参与不满10人的赌博,人均独资在1000以上不满3000的,处500以下罚款;(2)参与不满10人的赌博,人均赌资3000以上不满5000的,处5日以下拘留;(3)参与不满10人的赌博,人均赌资5000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以上3000以下罚款。

4.山东省。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

那么一般老百姓之间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是否会涉及处罚了?

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1)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2)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但是对于“少量财物”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应该注意不要超过前束各地规定的金额。

生产日期模糊违反哪条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自首的法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般法条和特殊法条的关系?

特别法条是相对于一般法条来说的,即法律的特别规定。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要数罪并罚,这是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但有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刑法却规定不数罪并罚,而是按情节加重犯适用一罪处罚。

刑法最难的法条?

我认为,抢劫罪是刑法法条里较难得一个罪名了,他可能是由抢夺罪,盗窃罪转化而来

合同无效的法条?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④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⑤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此外,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借用合同的法条?

借用合同是出借人把出借物的占有、使用权定期或不定期转移给借用人的一种合同。

2、借用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可消耗物、特定物。借用人借用标的物的目的在于使用,使用完毕后借用人要返还原物。

3、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

4、借用合同是实践合同、单务合同。出借人必须将出借物交给借用人,合同才能成立。

刑法法条的结构?

刑法分则中规定了数百种犯罪,每种犯罪都有各自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如果我们把每种犯罪的具体内容暂且搁置一边,可以看出每一个分则条文其实只有两个内容,一个是罪状即对犯罪状况的描述,另一个是法定刑即对应当判处刑罚的规定。罪状和法定刑就是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于某种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只有符合某种犯罪成立的条件,才能构成某种犯罪。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罪状可以概括为四种形式,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一)简单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该种犯罪不需要描述,只要看到罪名就可以理解和明白。如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等就是简单罪状。

  (二)叙明罪状

  又称说明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作了详细的描述,以便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如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等就是叙明罪状。

  (三)引证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要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如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构成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就是引证罪状。

  (四)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条件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如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等等,需要参照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这就是空白罪状。

  二、罪名

  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罪名是以罪状为基础的,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在简单罪状的情形之下,罪状就是罪名。根据罪名的不同情况,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

  (一)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名称,也就是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每一章的名称,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罪,等等。类罪名的特点在于只是对某一类犯罪的名称作出了概括,但是本身既不能作为定罪的罪名使用,也不包含法定刑的内容。

  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具体罪名规定在包含有罪刑单位内容的刑法分则条文之中。具体罪名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某种犯罪的依据,如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等。

  具体罪名规定在类罪名之中,各种具体罪名排列组合成为各类罪名。类罪名与具体罪名之间是一种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

  (二)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是单纯的一种犯罪,不包含涉及其他犯罪的内容,也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如故意杀人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就是单一罪名。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罪名大部分是以单一罪名的形式出现的,单一罪名在使用时通常不会发生歧义。

  选择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在一个条文中包含了不同的行为方式或者不同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或者犯罪对象的不同分别确定罪名,也可以概括为一个罪名使用的罪名形式。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就是行为方式不同的选择罪名形式,拐卖妇女、儿童罪就是犯罪对象不同的选择罪名形式。选择罪名即使在多种行为方式或者多个犯罪对象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只定一罪。

  概括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例如,合同诈骗罪,其中包含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及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等不同的行为方式,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或者采用几种行为方式,罪名都只定合同诈骗罪。概括罪名既具有单一罪名的特点,又具有选择罪名的特点,是介于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之间的一种罪名形式。

  1997年12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和2003年8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是我们所使用罪名的依据。

  三、法定刑

  (一)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是指包含有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简言之,法定刑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并且分别规定了上述九种刑罚方法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条文中,针对每一种犯罪的不同情况,从九种刑罚方法中选择适用于该种犯罪的刑罚种类加以规定,所选择的刑罚方法既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几种。

  法定刑表明了国家对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的谴责和否定评价。国家通过法律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并在这一评价的基础上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这是立法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由于社会是动态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当然也是动态的,立法者会根据社会的状况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对法定刑作出修正,或将重刑改轻,或将轻刑改重。但是,无论法定刑怎样进行修改,都是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基本依据的。

  人民法院在对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人裁量适用刑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刑的规定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允许在法定刑之外适用刑罚。这既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二)法定刑的种类

  依据刑法分则条文中法定刑的刑种、刑度是否确定以及确定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将法定刑划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种类型。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只有一个,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如按照刑法第239条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一规定就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条文数量极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最大问题在于没有任何松动的余地,而犯罪并不是千篇一律没有变化的,任何一种犯罪都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情节,即使是两个同一种犯罪之间也是有各种各样区别的,不管犯罪的情节如何都只能适用一种刑罚方法予以处罚,显然缺乏必要的灵活性。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趋势来看,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正在越来越少被采用。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但是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如对某种犯罪规定“依法制裁”、“依法严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究竟用哪一种刑罚方法和哪一个量刑幅度则没有规定,完全由法官自由决定。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的缺陷是非常明显的,与法制要求不相符合。我国刑法中没有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对该种犯罪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并对最高刑和最低刑作出限制性的规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有较大的裁量幅度,便于审判机关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刑罚,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普遍采用的形式。根据刑法分则条文采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不同情况,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只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最低限度没有规定,应当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确定。例如,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最低限度是6个月。

  (2)只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最高限度没有规定,应当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确定。例如,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是15年。

  (3)规定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如第294条第2款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规定两种以上的刑罚方法,同时对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作出规定,如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期徒刑的最低限度、拘役和管制的最高和最低限度都应当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5)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并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只规定最低限度。如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并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规定了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如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规定援引其他条文中规定的法定刑。如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这种规定方式是为了使条文简化,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三)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法定刑是刑法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某一个具体犯罪判决应当执行的刑罚。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在于,法定刑是在立法时就已经确定的,而宣告刑是在人民法院针对某一具体案件判决时确定的;如果说法定刑在没有具体适用之前还是不确定的话,那么宣告刑一经判决就只能是确定的;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而宣告刑则是执法中的适用。

刑法法条的分类?

刑法的分类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专指刑法典。

2、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与性质,如刑法典;而特别刑法是适用特别人、特别地、特别时或特别事项的刑法,如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如港、澳、台地区的刑法。

3、分为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外形、名称直接可知刑法的为形式刑法,如刑法典与单行刑法;外形、名称不属于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刑法有关的条款,如附属刑法。

4、分为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所谓国际刑法,具体含义有三:一是国际刑法或世界刑法;二是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律;三是关于国内刑法适用范围涉及国际性质的刑事法律。

法条的构成要件?

法条竞合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目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诈骗,即非法集资,后者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二者的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

(四)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后者是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时间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424条的临阵脱逃罪与第435条的逃离部队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犯罪的时间是“战时”,后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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