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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部位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作出的规定相冲突的提请什么处理

2024-01-01 11:40:35律师案例1

一、不同部位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作出的规定相冲突的提请什么处理

不同部委制定的党御哪内法规对同一事项作出的规定相冲突的,提请党中央处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局拆冲 第三十二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中央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一)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三)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其他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不同部委制定的党内法规桐歼对同一事项作出的规定相冲突的,提请党中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党内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问题的,应当进行解释。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或者授权有关部委解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制定机关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二、个人承诺内容与国家政策和法律有冲突承诺书有效吗?

个人承诺内容与国家政策和法律有冲突,有冲突的内容无效,但不影响承诺书其他内容的有效性。如果承诺内容因国家政策因素未能兑现,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条款,因此承诺无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羡拦罩、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兄闹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衡余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您好,如果您朋友在明知国家有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做出想过承诺且以此承诺欲达成其他目的,那么这属于违约范畴且带有诈骗嫌疑。若果能证明嫌巧他不知道相关规定,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如遇宴闭国家政策变更等不可抗力,本合同按国家政策执行”那么就没有违约。

按您说的情况属于第一种范畴的可能性比晌者裂较大,且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协议,那么协议本身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希望能帮到您。

三、《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一般不会冲突。如果是同等效力的法律,有冲突按从新原则,依照现行法律。不同等效力,按效力高低选择。

<吵咐劳动合同法>是并碰凳法律,基本没可能与法律冲突,如果与法规冲突,那么上位法大于下位法,以<劳动合同法>为准.至于政策,你可以不考虑,肯定以上位法为准.绝旅

一般是不会冲突的如果真的冲突要已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

是有一些冲突,依《立法法》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四、党的政策和现行法律制度发生冲突怎么办

听党的话,构建和谐社会。

以党的政策为准

党就是法

听法律制度的

五、公共政策与法律的冲突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为了保护犯罪

竟然将一起典型的挪用公款刑事犯罪案件作为民事“借贷纠纷”而判决; 为了敛财而无视法律,非法扣划当事人合法财产60万元,导致当事人跑了三年多,违法行为却得不到纠正。法制与司法公正何在?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为了保护犯罪竟然将一起典型的挪用公款刑事犯罪案硬说成是“借贷纠纷”而判决;当事人全部履行判决义务后,法院为了敛财竟然无视法律,违法扣划我的合法财产60万元拒不返还,并把当事人房屋查封后让当地政府无理由拆除,害得当事人倾家荡产,而法院且拒绝纠正。几年来我坚持依法上访维权,问题不但不给解决还说我是上访刁民,老百姓告状无门有怨无处申。现在有关机关却被泗阳县法院所蒙骗,我反映的问题一直得不到依法纠正。难道非要让我走非法上访这条路或逼我一步一步走向极端才给我解决吗?诚恳地希望相关法律监督机关对此案给予依法监督!也希望相关媒体能给予舆论监督!

我叫吕卫国,泗阳县爱园镇农民。因本人对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法院违法判决保护犯罪、违法扣划我个人60万元合法财产和查封我房屋拒不解封而被拆除不服,特向各级监督机关反映,请求依法纠正判决、如数返还我个人的60万元合法财产和被查封的房屋,对法院的违法行为给予本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依法、合理赔偿,并对违法法官给予责任追究。

一、法院违法判决经过

1998年12月,泗阳县爱园镇原农经站站长季某某,经我介绍与我的北京朋友曹某某等人相识。之后,季某某与镇农经站工作人员顾某多次去北京考察,决定个人投资200万元与曹某某、宋某某一同在北京郊区筹划开办石材城。后于1999年元月3日、2月4日,由季某某分两次共送去50万元交给宋某某与曹某某二人作为投资款(本人并未经手此款),季某某并与曹、宋二人签订了15年的借款合作经营协议(后经县检察院调查才得知,此款激含是镇党委书记丁某某与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镇合作基金会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2000年5月,因农村合作基金会撤销,县、镇两级在清理帐务中,季某某挪用镇合作基金会公款一事败露,并限期让其还款,同时县检察院介入调查。季某某即赶赴北京向曹、宋二人索要该款。曹、宋二人当即退还季某某20万元。季某某为逃避县检察院的调查处理,向曹御铅枯某某与本人苦苦哀求,让其给出具一张50万元借据给他以应付当时县检察院的调查,否则将会受到法律追究。由于碍于情面,曹某某当时写了一张50万元假借据复印件给他,本人作担保(但当时出于保护意识,担心他拿着此假借据向法院起诉,故没有给他镇洞原件,只给其一张复印件,并将其原件销毁)。后来季某某将此所谓的“50万借据”复印件交给爱园镇政府,由爱园镇政府凭此所谓的“借款”复印件向泗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我与曹某某。按规定仅凭复印件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立案受理。其次,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构成刑事犯罪,应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但为了保护犯罪,泗阳县法院然而仅凭这张所谓的“借款”复印件正式立案审理,并未有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还做我工作不让我请律师,说立案审理目的只是为了向北京方曹某某要钱,保证不向我执行,但法院最终还是于2001年9月22日判我负30万元的还款连带责任,季某某与丁某某(镇党委书记)因此也免受了刑事追究(实际上以涉嫌刑事犯罪)。而我因碍于情面帮助出一张假借据为此也遭殃。我向宿迁中院上诉后,二审法院竟然能维持,真让人啼笑皆非。仅凭借据复印件向法院起诉而胜诉的情况,这也是泗阳法院在全国首创先例。法院判决之后,我咨询了律师及政法机关内部知情的工作人员,他们都说这本来是刑事案件,但当地为了保护个别人你就作为牺牲品吧!几年来我逐级反映而无一机关过问此案,上级法院不监督,检察院不抗诉,导致我有冤无处申。

二、法院违法执行经过

泗阳法院于2002年1月14日进入执行程序,并于1月17日对我居住的两上两下楼房一处予以查封,我被强制搬出。期间,我向爱园镇政府代为还款24万元 。2004年镇政府有关领导又同我协商,让我先从镇政府当时欠我个人的26万元款中,再冲抵20万元给爱园镇政府 ,将季某某当时借给北京的20万元欠款债权转让给我 ,我当时表示同意后,2004年8月24日由爱园镇政府正式书面通知泗阳县法院:“撤回对吕卫国强制执行和请求,并放弃对吕卫国追追债,望法院批准为盼”。同年 8月27日爱园镇政府与我正式签订协议,并出具《委托书》由我负责向北京方曹某某、宋某某索要20万元欠款。至此,法院判决我30万元还款连带责任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当时共还款44万元,并已多支付14万元 ,泗阳县法院在收到爱园镇政府正式书面通知后应终结执行)。后我多次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解封我的房屋,法院均不予理睬。而镇政府在得到44万元款后不久又单方撤消由我向北京索款的《委托书》,又导致我无法向北京索要20万元欠款,并在我不知的情况下将我的房屋拆除,我找其赔偿,而镇政府的解释说我们拆的是法院查封的房屋与你个人无关,找到法院则说我们查封不错,但不是我们拆除的,我们不负责。

更为荒唐的是,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4日已收到爱园镇政府“撤回对吕卫国强制执行和请求”的正式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为了敛财,在没有任何法定执行理由的情况下,无视法律,于2005年10月18日,非法将我个人在北京投资而拆迁获得补偿的60万元合法财产冻结,并于2006年1月17日悄悄划拨至泗阳法院账户。我得知后,即向泗阳县人民法院多次索要,但得到的答复是“你必须放弃20万元否则一分不给”。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便向中共宿迁市委政法委及江苏省高级法院求助,要求纠正违法侵害,立即返还属于我个人的60万元合法财产,并对查封我的4间楼房予以赔偿。在宿迁市委政法委及省高院的再三过问下,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9日,向泗阳县人民法院发出违法纠正通知,要求立即退还。直到2007年8月,泗阳县人民法院才先后退还我51.75万元,余款8.25万元至今未给,泗阳县爱园镇政府欠我的20万元也分文未给,我的房屋被非法拆除也无人承担责任。

由于泗阳县人民法院无法定执行理由对我违法执行,给我及其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我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我个人从信用社贷款、向亲戚朋友高息拆借资金到北京与他人合伙投资经营石材,谁知石材厂刚开业不久,因北京奥运会场馆建设用地而拆迁,2005年12月,拆迁补偿费刚刚到账,竟遭到泗阳法院莫明其妙地非法划拨。三年多来我往返于县、市、省、北京的各级法院、人大及政法委等部门数百次,得到的答复是只有回宿迁解决。我向宿迁市中院反映,他们也承认是违法执行并表示向我道歉,但不监督其依法纠正。2006年7月 4日因到县法院要款,竟被其找人对我无缘无故非法拘禁在县城一家小旅馆达7天,对我实施殴打致我遍体鳞伤,我向公安机关报警他们不敢过问。由于法院非法扣划我个人60万元合法财产和房屋的查封,导致我在信用社的贷款和向亲戚、朋友的借款无法归还,最终导致我债台高筑,三年来长期在外躲藏,逼得我走投无路,害得我全家几年来一直生活在痛苦之中。而泗阳法院及泗阳政法委还说我是在北京一边做生意一边上访是刁民,对我这样的人决不能手软。恳求有关部门能对泗阳法院的违法执行的行为给予调查核实,还我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公平,督促泗阳法院依法纠正,使有关违法责任人能得到依法责任追究,使泗阳法院所谓的“全省先进法院”能够真正的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否则我将坚持一直上访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如果依法途径还是解决不了,哪怕是最后付出极端的代价,我也要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三、请求事项

1、我借款30万为什么查封我60万,是否符合我国国家相关法律条款?

2、依法纠正泗阳县法院的违法判决;如数返还违法执行我个人的60万元合法财产,并按照信用社规定的贷款利率(因此款是从信用社和民间借贷),赔偿三年多来的利息损失及我几年来因向法院要款而发生的旅差费、误工费;

3、因泗阳县法院在我全部履行判决义务后,不及时将我的4间楼房解封,导致后来被镇政府无理由拆除,要求按规定予以赔偿;

4、因此案爱园镇政府单方违约,北京石材城也早以拆迁完毕,造成我冲抵给镇政府的20万元款项目前已无法向北京方索要,要求爱园镇政府返还我20万元冲抵款及单方违约而造成的利息损失;

法律至上,对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没有的,则接受政策的领导~

宪法 法律至上 当然是法律优先了 公共政策不在考虑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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