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示有法律效力吗?
房产公示有法律效力吗?
有法律效力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职工退休公示有法律效力吗?
职工退休公示肯定具有法律效力,职工退休公示是社保局的职责,公示目的告诉人们,该同志已申请退休,提交了申请退休资料,如有异议可向社保局提出申请,社保局根据异议重新复核,发现问题则延缓退休,所以职工退休公示是完全具有法力效力的。
公示与公告的法律效力区别?
公示与公告的法律效力区别在于:公示一般也称公布,是党政机关向社会和群众公布一些问题和事项,法律效力不大,是常见的公示行为。而公告则是具有比较大的法律效力,多指国家执法机关和部门向外公告的案情或处理结果,是法律效力较大的行为。
宅基地确权公示法律效力?
宅基地属于一种不动产权利。根据民法典物权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是进行登记,具有对外的公示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要经过登记,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进行侵犯。如果对于不动产权利有争议,只能依法先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或者依法诉讼。
捐款是否该公示?
要公示,让人民见到自己所捐的物资或金钱流向的方向。大家都希望能帮助苦难的人们,让他们度过危机,过上幸福的生活。
工商年报公示有没有法律效力?
工商年报公示,是经营者的一种承诺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加装电梯公示未盖章有法律效力?
加装电梯公示未盖章没有法律效力,就是盖章也没有法律效力。加装电梯是业主自主决定的事,公示只是让业主知晓自己的知情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公示并没有强制性,和是否盖章没有关系。如果全体业主都同意加装电梯,是要签定合同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工商年报中是否公示有何要求?
系统默认经营信息是不公示。
但你有选择权,可选择公示也可不公示。公示意味着地球人都能查询到,不公示那只有工商局人能看到。对于一些可能要参加招投标的企业来说,公示可让对方了解自己的经营业绩,对自己充满信心,这样别人更愿意与你做生意。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协议书的内容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规定,并且是在双方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有法律效力。
协议书的目的和作用与合同基本相同,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而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从其区别角度来说,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又是协议的具体化。
OFFERLETT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者应对OFFER LETTER的法律实务指导) 第一,OFFER LETTER真实性的确认。
真实性是任何材料能成为法律证据的基本条件,只有真实性可确认的材料方能有效证明法律事实。
具体来讲,劳动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OFFER LETTER的形式。
书面形式还是邮件形式? 现在大多数公司的OFFER LETTER都采取邮件方式,邮件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如果公司方不予认可的话,需要申请公证予以确认。
因此,收到OFFER LETTER的劳动者收到邮件OFFER LETTER后首先确认发出OFFER LETTER的邮箱地址是否为公司邮箱地址;然后不要对终端电脑上的邮件做任何变动或移动。
2.OFFER LETTER上是否有公司盖章或是签名(外企一般由总裁签名)? 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邮件形式,OFFER LETTER上没有公司盖章或签名的话,若公司方不予认可,劳动者要证明OFFER LETTER的真实性都会遇到困难。
因此,劳动者收到OFFER LETTER后,要注意看下OFFER LETTER的形式是否正规。
第二,OFFER LETTER的法律效力和OFFER LETTER内容确认。
1.OFFER LETTER的法律性质是要约,所谓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劳动者收到OFFER LETTER后要注意看:OFFER LETTER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如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如职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工资薪酬等是否已写明。
内容具体明确的OFFER LETTER才能构成要约。
2.作为要约的OFFER LETTER何时生效? 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即劳动者时方生效。
因此,劳动者收到要约时,要约即生效。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到达劳动者之前或同时,用人单位可通知劳动者撤回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劳动者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用人单位可通知劳动者撤销要约。
但以下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撤销要约的:(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要约撤销的情形。
用人单位发出OFFER LETTER后又撤销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发生,往往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因此,劳动者需注意:(1)劳动者收到OFFER LETTER后,应先看OFFER LETTER是否写明答复期限?如果没有写明答复期限且劳动者决定接受OFFER LETTER的,应在收到后及时答复;若载有答复期限,劳动者应在期限届满前答复。
(2)若OFFER LETTER具有上述两种不可撤销的情形的话,那么劳动者应主张要求签署劳动合同或者主张公司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至于选择何种主张需根据OFFER LETTER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判断)。
第三,OFFER LETTER中承诺的事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是否仍应遵守? 此种情形多发生在OFFER LETTER中载明的奖金或年薪,而劳动合同中未写明或写明金额低于OFFER LETTER约定金额的情况下,OFFER LETTER中的承诺在劳动合同签署履行后,是否仍有法律约束力? 在上述OFFER LETTER的真实性确定的情况下,OFFER LETTER中的承诺是否具有约束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看。
1.若OFFER LETTER中约定事项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冲突的,劳动者可以主张OFFER LETTER中仍有效。
如OFFER LETTER中约定了月工资和年底奖金计算规则,但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月工资,对年底奖金未提及的。
(由于奖金本身的特殊性,此项主张能否最终成功仍有较大风险)2.若OFFER LETTER中约定事项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一致的,则认为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协商变更,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劳动者难以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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