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应如何送达相关处理通知?
一、员工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应如何送达相关处理通知?
单位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无任何理由擅离职守,也不即使通知单位,依法可以直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与员工电话邮箱联系,通知解雇,并且向员工住所地挂号投递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员工住所地为劳动合同签订时所留地址或者更新的地址。
但是员工擅自离职有可以理解的原因,如突发疾病,家里突发情况,及时通知了单位,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第42条。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先,用人单位需依照第四十三条 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如果工会同意,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电话邮箱联系,通知解雇,并且向员工住所地挂号投递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员工住所地为劳动合同签订时所留地址或者更新的地址。
二、员工离职劳动法有怎样规定
1、员工急辞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仅采用扣工资的方法是不合法的,只能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紧扣“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制定相关的制度,也就是这个“损失”怎么计算和举证的问题。3、损失的计算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招聘费用的损失。在招聘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在财务上要有详细的帐务记录,包括每次招聘的人数,招聘总费用除以人数就是该员工造成的招聘费用损失。第二,培训费用的损失。专业培训、短期培训、师带徒的培训、包括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等,只要认真核算,都可以作为一种损失。第三,员工急辞在一定时间内工作无人接替,影响公司业务造成的损失。这就需要公司有较为完备的工作流程和制度规范。以上损失的计算,对于企业来说一般不难,关键是便于举证,每一项损失都要能举出有利的计算依据和证据。4、只要损失计算准确,依据和证据充分,在员工不予赔偿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扣工资作为赔偿的抵押,再做差额处理,如果赔偿金远远大于所扣工资,还可以主动申请劳动仲裁。这样既合情合理,也不违法。
三、员工擅自离职的怎么处理才合法呢?
擅自离职没有合法的,是否扣罚当月工资要看合同是如何签订的了。
四、职工没有提前30天辞职,擅自离开岗位,是否该给单位赔偿?
你好,根据你提交的问题,发表以下意见,互相交流。
1、在我国的劳动立法中,一直把劳动者放在了弱势群体的位置。劳动合同法除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外,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具体法律责任。所以原则上讲,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
2、但是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权利和义务实行对等原则,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如第八十六条规定,如果劳动者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所以,劳动者擅自离职,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未按规定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但是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纯属个人拙见,仅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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