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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条款?

2023-12-31 07:44:01法律法规1

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条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第八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由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采取保证人保证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后,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采取保证金保证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或者对保证人罚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九十三条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原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

强戒因病解除强戒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什么叫做流担保条款?

一、流担保条款的基本含义

流担保条款是指担保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关于“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财产归担保权人所有”的条款。

因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含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故接下来关于流担保条款的分析将从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两个角度进行。

二、典型担保中的流担保条款

(一)基本类型

在典型担保中,若流担保条款被定订立在抵押合同中,则为流押条款;若流担保条款被订立在质押合同中,则为流质条款。

(二)规范依据

《物权法》第186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物权法》第211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民法典》第401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28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以上为《物权法》与《民法典》典型担保中关于流担保条款的全部规定,两者实质区别有二:第一,后者将前者的“不得”二字删除;第二,后者增加“只能依法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规范解读

1.时间要求

典型担保中的流担保条款必须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在抵押质押合同中约定。也就是说,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约定类似内容的,绝非流担保条款,而只能看作是实现担保物权的一种方式。

2.法律效力

(1)《物权法》时代

在《物权法》中,典型担保中的流担保条款绝对是无效的。原因在于,《物权法》第186条、第211条均使用了“不得”二字;因不得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流担保条款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直接无效。

(2)《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第401条、第428条不再直接规定“不得”约定流押流质条款,这两个条款的意思是,法律并不绝对禁止流押流质条款,毕竟流押流质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也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且有利于降低担保物权实现的成本,因此法律并无必要否定这一约定的效力。[1]

在《民法典》中,流担保条款的效力问题应交由民事法律行为规则调整,即通过适用《民法典》第143条至第156条之规定来确定其效力。[2]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当事人有权以自由意志订立契约,国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有当契约内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才有权干涉。[3]

具体到流质条款的问题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的流质条款并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包括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或者担保物权人的利益,法律应无过多干预之必要;如果他们之间的流质条款会损害出质人的利益,我们认为这首先是一个合同问题,而关于合同的问题应该首先由合同编的规则来规制,不必径行确认其无效。[4]

笔者认为,既然《民法典》对典型担保中的流担保条款进行了柔化和弹性化的对待和处理,那么就不能再固守流担保条款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直接无效的做法。对于典型担保中的流担保条款的效力问题,应当回归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基本规则,即若流担保条款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且未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有效;反之,则效力有瑕疵。

3.法律效果

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只能依法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呢?从解释论上说,应当认定无效的流担保条款已经转化为有效的清算型担保。[5]

在当事人约定流押流质条款后,一旦债务到期,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并不能由债权人按照约定直接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而应当按照清算程序实现权利。也就是说,即便当事人约定的流押流质条款有效,也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不能产生担保财产直接归属于债权人的效果,而是要通过拍卖、变卖等程序实现担保物权。[6]

结合《民法典》物权编对抵押权实现的规定,可以将“只能依法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理解为归属型清算,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财产折价的方式,由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7]

三、非典型担保中的流担保条款

(一)基本类型

在非典型担保中,流担保条款被订立在让与担保合同中。所谓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非典型担保。

(二)规范依据

《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第二款规定处理。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8]的规定,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三)规范解读

1.时间要求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之规定,让与担保合同中的流担保条款并无明确的时间要求,这是其与抵押质押合同中的流担保条款的重要区别。

2.法律效力

(1)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第1款以及《民法典》第143条之规定,只要当事人关于让与担保的约定(即让与担保合同)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且未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那么该约定即有效。

(2)让与担保合同中流担保条款的效力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让与担保合同中的流担保条款直接无效。对于该规定,在最高院就《担保制度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有学者曾指出:该规定应当与《民法典》第401条、第428条保持一致,即当事人关于流担保条款的约定并非无效。但是,最终发布的《担保制度解释》延续了征求意见稿的作法,依然规定让与担保合同中的流担保条款直接无效。

(3)对法考应试的一点启示

同样是流担保条款,典型担保中的并非直接无效,而非典型担保中的却直接无效。这一区别就要求我们,在做题时应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学会用不同的思路解决不同的问题。

3.法律效果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第1款之规定,让与担保有公示型和非公示型之分,前者是指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的让与担保,而后者是指尚未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的让与担保。

对于公示型让与担保而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公示型让与担保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对于非公示型让与担保作而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仅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也就是说,非公示型让与担保并无“优先”受偿的效力。

四、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理解与适用

(一)基本含义

民间借贷合同系最为常见的产生债权债务的基础交易合同,为了确保借款债权的实现,出借人除了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外,还可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即名为买卖实为担保。

因买卖合同系以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故名为买卖实为担保与让与担保有相似之处。接下来,笔者将重点分析两者在适用上的区别。

(二)规范依据

《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23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三)规范解读

1.法律性质不同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中的买卖合同系典型合同,虽然该买卖合同仅仅系形式,但是其亦应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即双务有偿。虽然让与担保合同系非典型合同,但是作为担保合同,其亦应符合担保合同的基本特征,即单务无偿。

2.诉讼标的不同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中,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让与担保中,若当事人因履行让与担保合同而产生纠纷,则法院应当按照让与担保法律关系审理,

3.法律效果不同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中,出借人仅可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让与担保中,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4.适用范围不同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仅适用于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场合,而让与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没有明确的限制。

(四)对法考应试的一点启示

若案情中明确交代“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则适用《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23条;否则,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

[1] 参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组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民法卷),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92页。

[2] 参见崔建远著:《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第1版,第367页、第449页。

[3] 参见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编著:《民法典物权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446页。

[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1183页。

[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1071页。

[6] 参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组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民法卷),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92页。

[7] 参见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编著:《民法典物权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446页。

[8] 《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解除房产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的法律条款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专用条款中担保包括哪些?

专用条款中的担保条款包括: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品质条款的法律意义?

品质条款是对客户产品质量的承诺,若达不到承诺标准,够成欺诈,要承担退货,赔偿责任。

法律条款怎么写?

概述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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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用语规范?

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13.和,以及,或者

13·1“和”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无主次之分,互换位置后在语法意义上不会发生意思变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应当根据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逻辑关系或者用语习惯排序。

示例1: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示例2: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13·2“以及”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换。

示例1: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示例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13·3“或者”表示一种选择关系,一般只指其所连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

示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4.应当,必须

“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示例: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5.不得,禁止

“不得”、“禁止”都用于禁止性规范的情形。“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语或者有明确的被规范对象的句子中,“禁止”一般用于无主语的祈使句中。

示例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示例2: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不再使用“不准”“不应”“不能”“严禁”等与“不得”和“禁止”相近的词语。

16.但是,但

“但是”、“但”二者的含义相同,只是运用习惯的不同。法律中的但书,一般用“但是”,不用单音节词“但”。“但是”后一般加逗号,在简单句中也可以不加。

17.除……外,除……以外

“除……外”和“除……以外”搭配的句式用于对条文内容作排除、例外或者扩充规定的表述。对条文内容作排除、例外表达的,置于句首或者条文中间,表述为“除……外,……”或者“……除……以外,……”;对条文内容作扩充表达的,置于条文中间,表述为“……除……以外,还……”。

示例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示例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示例3:买卖合同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18.依照,按照,参照

18·1规定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一般用“依照”。

示例: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18·2“按照”一般用于对约定、章程、规定、份额、比例等的表述。

示例1: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示例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18·3“参照”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

示例: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19.制定,规定

19·1表述创设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时,用“制定”;表述就具体事项作出决定时,用“规定”。

示例1: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示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19·2在表述制定或者规定的语境下,与“规定”、“制定”相近似的用语“确定”、“核定”、“另订”等,今后立法中一般不再使用,统一代之以“规定”、“制定”或者“另行制定”、“另行规定”。

20.会同,商

20·1“会同”用于法律主体之间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的情况。“会同”前面的主体是牵头者,“会同”后面的主体是参与者,双方需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其他行为。

示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0·2“商”用于前面的主体是事情的主办者,后面的主体是提供意见的一方,在协商的前提下,由前面的主体单独制定并发布规范性文件。

示例: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21.缴纳,交纳

“交纳”较“缴纳”的含义更广,涵盖面更宽。法律中规定当事人自己向法定机关交付款项时,一般使用“交纳”。但是在规定包含有强制性意思时,可以用“缴纳”。

示例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示例2: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2.抵销,抵消

“抵消”用于表述两种事物的作用因相反而互相消除,“抵销”用于表述账的冲抵。法律中表述债权债务的相互冲销抵免情形时,用“抵销”,不用“抵消”。

示例: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3.账,帐

表述货币、货物出入的记载、账簿以及债等意思时,用“账”,不用“帐”。

示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24.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

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示例1:盗窃、作骗、哄抢、抢夺、敲作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示例2: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示例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5.日,工作日

“日”和“工作日”在法律时限中的区别是:“日”包含节假日,“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对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行使权力可能严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权利的,应当用“日”,不用“工作日”。

示例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示例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移送案件法律条款?

一、移送案件的法律条款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即: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行政案件检察院鉴定的法律条款

行政处罚中的鉴定的规定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必须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说技术鉴定。当然行政单位在取得必要的证据的情况下也可能进行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只对具体鉴定的失误负责任,不因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就有什么不一样的了。法院不予采纳的鉴定结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1)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法律条款的分类?

 一部法律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使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

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使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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