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内容

男方追加抚养费,法律上有什么明确规定吗?

2023-12-29 22:10:26法律法规1

一、男方追加抚养费,法律上有什么明确规定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8款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以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若男方不同意追加,可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但是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孩子的抚养费确实增加而且抚养方又无能力负担。

二、前妻用起诉增加抚养费有哪些规定

一、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二、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更改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2、父或母有给付能力。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是其一项重要权利。父母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的实际给付,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需注意的是,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扩展资料:

抚养费变更的程序:

根据《民诉意见》第152条的规定: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关于抚养费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当事人出现增加或减免抚养费的法定事由后,权利主体可以依据出现的新情况、新理由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请求法院变更抚养费数额,作出新判决。

此新判决的效力与原判决的法律效力没有冲突,因为新判决是依据新情况、新理由作出的,相当于对一件新案件作出的判决。

抚养费支付形式的变通:

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实物抵付,当然实物抵付时,应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应的经济收人为宜。

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双方商定的一个特定期间支付。有条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后难以找到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无经济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综上可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是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向法院起诉,增加和减免抚养费都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夫妻双方应尽可能进行协商,这样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环境。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抚养费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婚姻法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861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