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
一、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
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如下:
1、在政府作出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竖毕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迁应该提交余轿芹的资料有哪些
1、行政帆芹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关于违建强拆的2023年最新规定
法律主观:
违建可以随时拆除,但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不拆,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可不拆,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可不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运链羡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唤轿部门责令停旁拍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农村违建强拆房屋新规定2023年
法律主观:
2022农村拆迁房屋赔偿新规定为: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的。
农村的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使用权。在宅基地被征收之后,村民在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属于村民的个人财产,因此房屋补偿是归村民所有的。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模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等。
法律客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蔽如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宏码启同意。
四、暴力强拆最新法律法规是什么内容
法律主观: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 拆迁 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巧举,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托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程序与管理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 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市政府批准的 土地使用权 出让方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市拍卖出让土地项目提交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件; (四)拆迁调查资料、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安置资金的证明。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切的拆迁范围; 2.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3.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4.拆迁资金、 安置房 、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5.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段祥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区位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的期限,应当自拆迁公告之日起不少于30日。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应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尽可能书面通知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期限从拆迁通知送达或公告送达之日起应当相应延握宽搏长;到期仍联系不上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办理 证据保全 后实施拆迁。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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