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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补偿原则? 赔偿和补偿的法律依据?

2023-12-28 12:34:00法律知识2

成本补偿原则?

成本补偿是企业经济运行机制的基础系统,成本的足额补偿将极大地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要使成本足额补偿,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成本项目中应包括产品的研究开发等技术成本和人力资源成本。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在产品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产品中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要真实地反映产品成本,便产品成本及时正确地得到补偿,必须正确核算产品应负担的科技成本。

2.在成本项目中应增设环境成本内容。除了制定法律法规对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进行约束外,我们必须在成本中反映企业生产商品对社会资源环境消耗和损失的程度。

3.进一步推广加速折旧法。折旧计算的准确性、科学性,决定了固定资产价值消耗的准确计算和完整补偿。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固定资产周转速度提高,企业设备更新加快,新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通货膨胀对成本补偿不足的影响。在科技日新月异的情况下,有必要进一步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消除技术进步的障碍。

4.定期提取重置资产准备金。往物价上涨时期。后进先出法和加速折旧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物价变动对传统会计的影响,但其作用往往有限。定期提取重置资产准备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如何提取重置资产准备金,可以比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

5.规范财务报表框架结构,准确地反映成本补偿情况。按照历史成本计算编制的成本报表,在物价上涨以后,已不能真实地反映当前的成本水平,应按历史成本和补偿成本进行双重反映,从而使企业可以根据补偿成本进行成本预测和市场预测,以此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待条件成熟以后,再以重置成本会计取代历史成本会计。

6.加强对企业成本补偿处理的监督,促使企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化。为了提高成本信息的真实性,避免成本补偿处理的随意性,必须结合成本管理改革,强化成本监督,逐步使现代企业的成本补偿处理纳人正确的轨道。

赔偿和补偿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般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而做的填补性规定,赔偿则是法律为了惩罚责任人而进行的惩罚性规定。

补偿目的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对承担补偿责任的个体并不进行否定性评价,通俗点说就是你没做错,但是为了公平,多少给人家受害人补偿点。

而赔偿目的不仅是填补受害人损失,更侧重惩罚责任人,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个体进行否定性评价。通俗点讲,就是你的行为是违法的,法律通过要求你赔偿。

赔偿责任比补偿责任更重。补偿责任小于等于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往往超过受害人的损失。

补偿带有补充性,赔偿带有惩罚性,惩罚性是要对行为人的行为做出一定的惩处,补偿只是对行为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是不带有惩罚性的。补偿是无过错形态下由于公平原则而来的,赔偿就涉及到过错。

补偿和赔偿的区别:

1、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国家补偿则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

2、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意在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意在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福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4、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国家赔偿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条件。国家补偿既可以在损害发生前,也可以在损害发生后。

刑事优先原则的法律依据?

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一般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即先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再继续审理民事案件。这样做的合理性在于,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刑事程序中不存在诉讼中止的制度,且审限又较民事程序短,同时刑事证据要求严格,留待不存在强制措施的民事程序之后来进行刑事追究,刑事取证工作将会更加困难,而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手段有利于全面收集证据,从而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从法律法规的依据来看,当前主要指1998年4月2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从新从轻原则的法律依据?

这个问题是关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两种态度 举例的话: "从旧兼从轻"的情况下:某新法颁布之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旧法处罚较重,而依新法处罚较轻,甚至不认为该法律行为触犯法律,则适用新法;若新法与旧法没有太大差异的话,则适用旧法,可以说从旧是原则,从轻是例外."从新兼从轻"与之相反,认为新法具有普遍追溯力,但旧法规定较轻时为例外. 二者的出发点是相同的,就是使犯罪嫌疑人在处理时不至于因为法律的更改而加重处罚,不仅如此还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免除或减轻处罚.

补偿电容的设置原则?

基本原则

1.欠补偿

补偿的电容电流要求小于被抵消的电感电流。补偿后仍存在一定数量的感性无功电流,令cosφ小于1但接近1。

2.全补偿

按照感性实际负荷电流配置电容器,I=I将感性电流用容性电流全部抵消掉,令cosφ等于1。

3.过补偿

大量投入电容器,在全部抵消掉电感电流后,还剩余一部分电容电流,此时原感性负载转化为容性负荷性质。功率因数cosφ仍然小于1。

在以上的三种情况中,按电路规律进行分析后,确定补偿的基本原则为欠补偿最为合理。全补偿在RLC混联电路中,如若电感电流与电容电流相等时,系统中就会发生电流谐振,设备中将产生几倍于额定值的冲击电流,危及系统和设备安全。

过补偿既不经济也不合理,当系统负载性质转换为容性时,在功率因数超过1以后,反而降低。而且在超过l的同时也可能引起电路电流谐振。以上两种补偿方式显然都不可取。

补偿的基本原则就是必须采用欠补偿方式,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则要求小于1,并且尽量接近1。为了防止谐振,一般将上限确定在0.95。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毁损,被保险人遭受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并且理赔的金额应当合理,且进行充分补偿,双方对于补偿的金额要协商一致,补偿的金额不能过多也不能不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最大实体补偿原则?

最大实体原则是当被测要素和基准要素偏离最大实体尺寸时,形位公差可以获得补偿值的一种公差原则。  最大实体原则主要用于要求具有可装配性的零件上,如箱盖,法兰盘等以孔连接的零件。对这些零件的配合性质无严格要求,但要求结合件之间具有足够间隙量,足以补偿形位误差,保证可装配性,从而便于装配。

刑法公平补偿原则?

刑事赔偿原则是什么

1、结果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

只要被羁押的公民确是无辜的,无论司法机关是否违法、有无过错、该公民都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或致害行为本身存在某种缺陷未达到某种标准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法国国家赔偿采用公务过错原则。根据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客观过错具体表现为公务错,即公务活动缺乏正常的标准。

公务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公务实施不良,不执行公务,公务实施延迟等。行政法院判断公务过错,通常根据公务的难易程度、执行公务的时间、地点、行政机关所具备的人力物力等多种情况决定。国家机关由于疏忽、怠惰、笨拙以及对当事人提供不正确的信息所造成的损害也是公务过错。公务过错以公务活动是否达到中等公务活动水平为客观标准确定国家赔偿责任。

3、违法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取决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法,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给予赔偿,对于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通常不予赔偿。

4、过错加违法原则

过错加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该原则是目前许多国家均适用的归责原则。

有利于原则的法律依据?

有利于相对人原则在行政诉讼法中有很多提现:1.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对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要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原告,寄行政相对人不负举证责任。

2.第38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即行政相对人因被告的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实行举证责任转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第35条,禁止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自行向行政相对人、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4.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自己可以不出庭,但是根据行诉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只有律师出庭,至少要有行政机关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5.行诉法第67条规定,被告必须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以后15日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原告的举证期限会宽松很多,等等。

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的关系?

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要求保障的标的必须具备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表现在财产保险中,投保的财产标的在遭受危险事故时会对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表现在人身保险中,投保的人身标的在遭受意外事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会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带来经济困难,也就是说,保险标的遭到事故而导致投保人在经济上有所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补偿以恢复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为准。

损失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贯穿整个海上保险法的灵魂。损失补偿原则除了与海上保险法其它原则(尤其是可保利益原则)密切相关外,还衍生出代位、委付、重复保险与分摊等规则。在英国,损失补偿原则来自于禁止赌博的公共政策;而在我国,损失补偿原则来自于公平原则和禁止不当得利的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禁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得利,从而减少了道德风险,维护了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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