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股东的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1)有限责任公司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分期出资,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
(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认缴股东到期未缴是抽逃或是虚假出资?
特殊公司仍然可能构成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罪。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要按照其规定。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有实缴出资的规定,但公司并未实缴,公司仍然可能构成虚假出资方面的犯罪。
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因此,在相关刑事法律条款修改前,如果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出资股东与出力股东的区别?
出资股东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出力股东,这类人一般是从高管团队中,从期权的方式来给予股权。因为所谓出力,就是他任职的岗位做的很好,没有出资占股,但未必不能被创始人团队吸纳为新的合伙人。这类人群的考核和实际价值观认可,比股份更重要,这也为什么说是“期权”。
股东出资的利息怎么算?
股东出资是作为公司注册资金的,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周转的,是没有利息的,应该以盈利作为投资回报的。
如何调查股东的出资情况?
可以在天眼查上进行查询登录天眼查官网或者在手机应用市场下载“天眼查”。输入公司名称,股权结构部分显示公司股东信息;还能查询企业工商信息、法人姓名、经营范围等其他信息
股东出资情况中的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怎么填写?
注册公司出资方式:
1、如果是实物出资就填实物出资2、如果是现金出资就填现金出资3、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4、土地使用权。
注册公司的出资时间:出资时间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股份的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 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 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一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 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股东出资款的用途是什么?
股东出资款的用途,一是,投资新项目。
.用于新项目的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是,用于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发放工资,等流动资金的投资。
三是,投资根据股董大会决议通过的项目收购的对外投资,或购买银行理财,风险投资。
四是,与其它企业合伙创立公司的投资。
股东受让人的出资义务?
股权东受让人义务是,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包括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缴纳股权转让金,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向公司出资。股权受让人不能只受让股东权利,而排除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创始人和出资股东的区别
创 始 人一般是指某个公司(包括组织、社团、基金等)的主力创立人,或第一个提出事件概念的人,或机构创办人。
出资人和股东的区别是,投资人可以投资公司,也可以投资影视或者其他产业,是投资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得收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股东是对公司进行出资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
什么作为股东出资的内部证明?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根据学界对章程记载事项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和股东资格的关系,我们可以初步认为:第一,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是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必要形式;但不能据此认为,凡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第二,对于非发起人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并非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记载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与股权实际持有情况发生矛盾的问题时有发生,审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如有证据证明股东确实已经出资,并参加了股东会,分取了红利,但因公司的过错,未变更公司章程记载,致使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均未变更。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采取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在该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股权纠纷时,确认其股东资格,否则司法将有违实体公正的立常
2、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的帐簿。我国《公司法》第31、36、134、1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从本质上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记录。各国、地区公司法律虽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效力并不是唯一和确定的。有学者指出:“股东名册虽然很重要,但它只是公司必须和可以载明的资料的一个表面证据,法院有权对其进行修正。” 韩国学者李哲松也认为“股东名册的记载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实体法上没有取得股份者,即使进行了名义更换,也不能取得股东权。”
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名册效力作出规定,股东名册和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难以从《公司法》本身寻找答案,出资证明书《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但从公司法原理上说,股东名册主要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的关系,股东名册由公司保存,随着股东的变化而变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义务。股东名册应当具有以下效力:第一,记名股东对抗公司的功能。即在无其他人向公司提交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凡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该公司股东,无需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第二,公司免责的功能,即公司在已尽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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