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正文内容

法律发展的方式有哪些?

2023-12-28 05:50:08法律知识1

法律发展的方式有哪些?

一、法律发展的概念所谓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及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与进步的过程。其具体内容包括:首先,法律发展是依法律现象的历史时间序列而对法律运行所作的考察。其次,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与法律行为三重发展的有机统一。再次,法律发展是法律由混乱、冲突到系统、严密、科学,从简单、低级到复杂、高级的不断上升过程。最后,法律发展是法律变量和法律变性两者不断融汇渗透的产物。

二、法律发展的特征

(一)从纵向关联上看,法律发展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

(二)从横向对照上讲,法律发展是法的地方性与全球性的统一。

(三)法律发展是非平衡性与平衡性的统一。

三,对法律发展过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学理论中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东西方学者依其特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了种种解脱,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旧中国及日本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观点。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学说。维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将法的发展史分解成依次递进的六个时期:

一是图腾法即萌芽阶段的法;

二是部落法;

三是城邦法;

四是中世纪法律;

五是个人主义的法律;

六是社会化的法律。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认为法律发展经历了如下六大阶段: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阶段、社会化阶段以及世界法阶段。

昂格尔(R•Unger)将法的发展过程归结为三大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从部落社会的习惯法发展为贵族社会的官僚法;

第二个时期是从贵族社会的官僚法转变为自由社会的法律制度;

第三个时期则是从自由社会的法律转向后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

公开承诺的法律效力?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具体承诺表的法律特征?

在保密行政管理过程中,为承担保守国家秘密义务、保护国家秘密安全所签订的承诺书具有何种性质,存在诸多争议,影响着保密承诺书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保密承诺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进行研究,加以明确。

  一、保密承诺书的概念和特征

  本文所讲的保密承诺书是指保守国家秘密承诺书,即根据《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政策法律的规定,接触或者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在任职、上岗或者离岗之前,与机关单位签订的保证已了解各项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合同。

有录像的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应吗?

(1)在承诺方承认原口头承诺内容的情况下:有法律效力。   (2)在承诺方不再承认原口头承诺的情况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原口头承诺内容的,也有法律效力。 只是口头承诺的,如果有录音或录像、知情人证明等证明口头承诺的内容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履行原承诺。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健康承诺书有要求吗?

有要求的,最重要的是实事求是,一定要上报之前的病历记录

法律的划分方式?

对法律种类的划分,可以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如:

从法律的文字表现形式方面划分,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方面划分,可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从法律制定的主体方面划分,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法律的内容方面划分,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等。

对于打官司的人来说,对法律可以这样来划分:

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除了母法——宪法之外,我们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大部门。即:(1)刑事;(2)民事;(3)经济;(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据自己所打的官司,侧重学习其中的一个部门法律、法规。

法律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公民的监督--我国公民享有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民代表的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人大的监督--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行政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察院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法院监督--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政协监督--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平等基础上的互相监督。此外,还有党内监督、社会舆论监督ect。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事例说明法律正义的方式有?

1884年夏天,四名英国海员被困在大西洋上,没有淡水和食物,三天时间里,四人的生命危在旦夕。这四名船员里,有一名十七岁的孤儿帕克,他忍受不住饥渴,不听其他船员的劝告,喝下了海水,因此生了病,看起来快死了。其他三名船员此时作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他们杀死了帕克,靠他的血肉,一直维持到了救援的到来。在回到了英格兰之后,他们被捕,接受了审判,承认杀害并吃掉了帕克,但是他们声称这样做完全是必要的。

这个案例我第一次知道,是因为美国著名的哲学家,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桑德尔在他的课堂实录《公正》提到过。桑德尔提到这个案例时,作出了如下假设:假如你是法官,你会如何裁决呢?桑德尔的课堂涉及到的更多是道德层面的讨论,即是说,杀死帕克在道德上是否可取?对此很多人都有一种意见,觉得在一种极端的情境之下,牺牲一个人,成全其他三个人的生命似乎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正确选择,更何况当时的情况之下,帕克几乎也没有生存下去的可能。但是换一种思路考虑这个问题,即使考虑到当时的结果,难道未经同意就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就是正确的选择吗?

桑德尔借此例主要想说明功利主义的缺陷,但是从另外一种角度考量,我们会发现,法律层面对此的讨论正好暗示了法律存在的本体论,即是说,在那些无法用道德明晰的地方,需要用法律实现正义和公平。我在《法律门前》里再次读到这个案例时,突然意识到,法律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它力图还原某种真相,并在此真相之中求得公正之实现。道德的缺陷,需要法律的填充;法律的缺席,需要道德的弥补。道德和法律虽然不同,但是却无法绝对分离。道德涉及个体,法律关乎公众,从个体到公众之间的转变,也是从习俗到法律之间的跨越。

《法的门前》是这样一本书,在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比较通用一本教科书叫做《法律之门》,迄今为止,随着时代的变迁,这本书进行了多次修订。而《法律门前》是对这样一本权威的法律教科书精华部分的汇编。与我们读到大部分教科书的刻板无趣印象不同,《法的门前》旨在展示美国的法律过程,但是不只通过描述,而且通过让读者置身于你来我往的争辩之中,强调法律争辩的重要意义。书中选取的资料安排非常有自己的特点,让每一观点都能与其他观点针锋相对,在每一种冲突对立中引人深思,在每一文章中都有案例提供探索人的紧张关系的机会。正是这种独特的编选风格,吸引了大量的阅读者和学习者,就连我这种法律的门外汉也能读得津津有味,收获颇丰。

以我们上文提到的杀人案为例,除了引发我们对生命困境的反思,更多的问题集中在,我们有权利剥夺别人的生命吗?这种极端情境是否存在?杀人是否有正当性的存在?当我们的生命受到暴力威胁时,这种状况下的杀人是否认为是正当的?所有的这一切疑问在书中并没有解答,书本本身不提供任何答案,它只负责唤醒你的思考,从而让你意识到问题的存在,从而尽量考虑到各种因素对法律判决的影响,对一本教科书而言,这就足够了。

但是换个角度看,这又不够。《法的门前》中提到了法律程序中各个方面,传统的存在、法官的情绪、价值的模糊、利益的诱惑、身份的模糊、律师的良心、陪审团的决议等等,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差错,就意味着使法律蒙羞。法律当然不都是正义的,实际上,法律的非正义特性与正义特性一样多,借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瑟曼·阿诺德在《政府的象征》里的话说:“法的功能,与其说是对社会的指导,不如说是对社会的安抚。尽管‘法治’的概念可能成为反抗的道义背景,但它通常诱导人们安于现状……从实用的角度看,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最坚固的柱石,因为它承认每一非特权者的愿望,并且提供给他们一个官方任何的实现其愿望的场所,而不必涉及可能动摇现存权力金字塔的特殊行动。”

我初次读到上面的引文有些吃惊和意外,因为在一本法律的教科书中,恰恰出现了质疑法律的正当性和正义性的文字。这些反对的声音绝对不可能出现在我们自己的教科书上,我们的教科书中意识形态的标准往往是最高的标准,而不是从公正的实现程度来剖析法律的存在是否正当。我们接受的教育中也很少具有反抗精神的,我们被教导最多的是对权威服从,以及对法律的遵守,我们被这种法律禁锢之下的生活败坏掉了,我们在成长中丧失了自己的纯真以及所有主动思考的习性。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在提供我们正义和公平的同时,把我们纳入了权威与偏见的深渊。

在《法的门前》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例,指明了法律的这种模糊性,有时表面上法律是正义的,但它适用的却是非正义的。我们可以回想一下希腊哲人苏格拉底之死。我们会说那种判决是错误的,但是苏格拉底却宁愿遵守这个错误的判决结果,这种模糊性到底说明了什么?说明了“一个违反了被良知判为非正义之法的人,并且乐于接受监禁之刑,以唤起社会公众的良知,他就是在事实上表达了对法律的最高崇敬”。换句话说,法律无论能否带来正义当然需要注意,但是我们更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法律的正义是否能实现,我们无法撇开法律,单凭依靠习俗与道德融于公众的生活。法律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至于能否带来正义和公平,需要程序的设定,也需要涉及的人类对对普世价值的坚守。正如我们经常提及民主时的那句话,民主之所以可取,并不是因为它是最好的制度,而是因为它是弊病最少的制度。这种制度并不给人民提供幸福,而只是给人民追求幸福的自由提供保障。这句话同样适用法律的存在。

承诺函的法律效力格式?

1.

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 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

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

没有侵犯他人利益。 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思维方式有什么特征?

答:1、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

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

2、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

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事实经常呈现纷繁杂陈、杂乱无章的现象。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法律思维作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对大量的现象进行分析加工,法律思维虽然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但这种思考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标准,即所谓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3、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

与法律职业者相关联的不仅是法律规范整体,还涉及到具体的事实构成。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思维,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否则思考法律问题就会没有依据和方向。

4、法律思维以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为思考质料。

法律思维的逻辑起点是进入法律视野的自然事实或者说案件,这些自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行为、动机等等。法律思维通过法律规范要求,区分出自然事实和法律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建构,区分出法律事实的性质。

5、法律思维以法治理念为价值指引,以停止纷争为目的。

如前所述,法律思维是一种法律方法,其既是实现法治的条件也是法治自身的固有要求。关于法律思维以法治理念为价值指引的问题,将在下文论述。

多数情况下,法律思维表现为一个判断过程,以得出结论并给出理由为结果,其现实意义就是定分止争,即案件的审结。定分是对争执问题是与非的判断,止争是在判断的基础上据法裁断,给出法律结论和理由。在此,法律的目的与法律思维的结果形成了契合。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857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