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对后世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对后世的影响?
积极影响
(1)礼法的高度结合,使得存在于法律与儒学之间的矛盾得到调和,两者的协调发展得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随着儒家思想对人们的渗透,使得人们更容易认可封建社会的法律。
(2)封建统治者借助儒家文化,发挥儒学价值在维护统治秩序方面的作用。在民间家族统治中,儒家思想的渗透不可不说是全面的。对民间适用的法大都以默认或肯定的形式予以确认,利用它来安定社会,以促进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最大限度地结合。
(3)儒家思想中“先天下之忧而忧”、重视气节、讲求修养、发愤图强等对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爱国节操,促进国家的繁荣具有重要作用。
(二)消极影响
(1)法律儒家化使得人情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虽然法律往往是以强制性规范的面目出现,但其仍然要受到天理、国法、人情的约束,此现象在封建社会中并不少见。甚至有时当天理、人情与国法发生严重冲突,官方往往会遵从人情,暂屈国法,法律就这样在人情的笼罩下苟延残喘。
(2)在封建社会产生的等级特权思想的影响下,使得法律明文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时在现实中得不到贯彻,比如:因受到特权例外的影响,会出现有罪被判无罪,应判重刑的被判轻,应判死刑的被判无期。
(3)在儒家“无讼”思想影响下,造成了中国古代司法道德化。于汉形成的“无讼”文化,由于它强调对“无讼”的形式上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人们对正当权利的追求。直至现在还有许多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家丑不可外扬,放弃司法诉讼,使自己的权力得不到救助。
秦朝法律制度儒家化的表现
秦朝有一条例类似于汉朝时期的儒家化之后的刑罚,类似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那就是秦朝的诉讼程序之中的非公室告。
秦朝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儒家思想法律化原因?
儒家思想是中国的传统思想,教育世人以人为本忠孝礼仪为原则,最为重要的还是他的道德层面的建设和管理,人只有先经过道德约束为标准才能规范自己的行为包括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从古自今国人在世界文化建设都深受影响。既然是育人行为规范当然法律也可以作为参考和依据作为约束某种违法违规的行为加以立法,使其更能约束人民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汉代法律儒家化影响到哪个朝代?
一直影响到明清代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法制史中,中国法律儒家化有什么表现?比如有什么法律制度?
主要表现在
1法条中体现儒家礼制思想,例如对于儒家封建道德的体现,对儒家等级观念的体现.
2执法的过程体现人情,重视人治.应理解为这和儒家的治国思想有关:如“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强调德治。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渐形成一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 4、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
儒家仁政的背景?
孔子政治理论的显著特色是以德为政,即仁政。他认为“为政以德”远胜于“为政以刑”。 假如统治者真的以德治天下, 那便会海内平安、人民富足, 也就用不着什么严刑峻法了。
首先, 孔子在理论上肯定人性基本相似, 认为人与人的差别主要是后天教化的结果。他说“性相近也, 习相远也”, 突出环境和教育的重要性。其次, 他对仁政的内涵外延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仁政的核心是一个“仁”字,而“仁”则可以简练地称之为“爱人”。
儒家生命观背景?
儒家对生命的解释与当代生命伦理学语境中的生命定义有很大的不同。儒家对生命的理解几乎不触及现代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构成或自然存在本身的物理特性、生物特性,而是强调生命的形成、演化、存在以及诸生命之间关系的哲学义、伦理义,是通过一整套的宇宙化生论、生命本源论、价值论和道德哲学来讨论各种生命现象,特别是人的生命以及万有生命之关联性。因此,儒家对“生命”的理解在内涵上大大超出了现代科学思维下的“生命”定义,包含了儒家对生命的根源、存在的本质和意义、生命的实现方式等一系列哲学问题的回答。
儒学语境中的“生命”和当代生命伦理语境中的“生命”的不同之处,不只表现为语文的古今差异,更体现在根本的思维方式和表达机制上。首先,今日作为合成词的“生命”一词根本不见诸于原始儒家文献中。据徐复观的说法,“生命”作为合成词被广泛使用乃是东汉以后的事情。其次,在原始儒家文献中,儒家表达其生命意识及相关问题时用的是“生”、“命”、“性”等概念。儒家的这些概念有其独特内涵,且涉及儒家特有的思维方式,表现为整体的天道人伦思想机制。
在儒家的生命观念中,“生”是一个具有本体意义的观念,既指生命的存在状态和实体性,亦是对一切存有本源的强调。“天”是万物之本源,儒家的一切学说从根本上说都建立在“天”这个概念之上。而“天地之大德曰生”,“天只是以生为道”,“生”就是作为万物之母的天之本性,是天存在的根本性质,在这一意义上,一切生命存在就是“生”的结果,因此可以用“生”来说明。
儒家法律思想特点?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最早、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儒家的创始人是孔丘。先秦儒家,以孔丘、孟轲和荀况为主要代表。儒家的这三位代表人物各有自己的思想特点,如孔、孟代表着封建贵族的利益,而荀况则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但他称颂“先王”,崇尚礼义,他们继承和发扬以“门艺”为主的传统文化,有着共同的思想形式,其法律思想也自成体系,先后一脉相承。
儒家代表着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其基本特点有三个,即“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汉代法律儒家化在司法上的表现时是?
汉代法律儒家化在司法上的表现是“春秋决狱”,从汉代开始一直到明清时期,它对 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影响是比较大的。
追溯到西汉中期,审判员遇到涉及伦理和人情的 两难案件,在无法律明文规定处理方法的情况下,儒家学派有影响力的人物建议参考儒 家经典著作去判案,考虑犯案动机去进行判决,比较突出的断案原则是原心定罪,从主 观出发去看案件是否遵从了“亲亲”与“尊尊”。
从而使得汉代以来的一些案件审判带有儒 家思想的色彩,实现了礼与法的交相融合。
汉代法律儒家化在司法上的表现是(2?
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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