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秦代法律的历史教训?
简述秦代法律的历史教训?
秦朝以法治国失败的原因是在于法律过于严苛。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对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律加以补充和修订,颁布全国,统一法律指导思想是轻罪重罚、与刑去刑,特点是细密严苛。
一个人犯罪,罪及三族一家犯罪,邻里遭受株连。因此激化了阶级矛盾,农民起义不断,这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是要以德治天下而不是以法治天下。
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2,秦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1、(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2)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社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1)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2)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3)式。即格式、程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4)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5)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明朝法律形式?
明初的法制思想可归结为:
一、刑乱国用重典。明初的统治者借鉴元朝灭亡的教训,尤其是元朝对官吏管理上的姑息养奸,导致政纲紊乱教训,在治吏上突出重典色彩,用重刑来控制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和稳定。同时,重典也适用于犯上作乱的行为和盗贼犯罪。
二、法贵简严。立法上的简明和严厉是明初法制的又一特点。“简”是指法律要简明易懂,条文要精简,不必面面俱到,而应突出重点,着重打击重大犯罪。“严”是指法律处罚要严厉,强调法律的威慑作用,使百姓尊法、守法。
三、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纲常礼教是明朝政府统治国家的国策,对顺从统治的“良民”用礼教教导,对不顺从的“顽民”就用法律严惩。
秦代文学的主要形式是诗歌与赋?
秦朝时期由于国运较短,百姓困苦,因此文学并不发达。 整个秦代文学不发达,有“秦世无文”之说。
秦代文学概况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吕不韦的《吕氏春秋》。秦相吕不韦召集门客集体编撰,共十二纪,八览,六论,二十余万字,兼取众家之思想,内容驳杂。许多故事生动形象,富有文学意味。曾“布咸阳之门,悬千金其上,延诸侯游士宾客,有能增损一字者,予千金”《史记. 吕不韦传》。着显示出学术与文章的分离。
2、李斯的《谏逐客书》。鲁迅说“秦代文章李斯一人而已”,李斯是秦代文学的唯一代表作家。
3、秦代刻石文。多出自李斯之手,在内容上多歌功颂德,在形式上多四言韵文,是我国最早的碑石文。
4、民间歌谣。民间歌谣永远是文学中最有生命的力量.
无作家,无诗人,秦代唯一有作品流传下来的文人就是李斯,鲁迅先生在《汉文学史纲要》中说“秦之文章,李斯一人而已”。
秦代由于不重视文人学士,加以存在时间较短,故无文学名著传世(传世史篇李斯《谏逐客书》为秦统一前作),但不等于秦代无文学而言.从当时许多刻石的铭文中,可以看到秦代文学的体裁.这些铭文,往往应用四字句的语句,间杂以不规则的长短句,有不规则的押韵.翦伯赞《秦汉史》认为,“这种赞扬天皇圣明的颂词,就是后来汉赋的渊源“.
责任形式是法律形式吗?
可以说两者是有区别的,应该说责任形式达到一定的度可转化为法律形式。但就一般责任形式来说上升不到法律形式。因为,所谓责任有量和质的含意,当责任未尽到,或对某项工作因极度失职,导致人民及国家财产受到严重侵害,这时就由司法介入调查,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时,这就上升到了法律形式。
秦代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与前代有何不同?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春秋时期法制发展概况郑、晋、楚各国的立法郑国: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 作“被庐之法”。第二次是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夷蒐之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第四次是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范宣子制定的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这是晋国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门法。
战国时期法制发展概况
1、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2、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⑴法律性质的转变——奴隶制法律转变为封建制法律 。①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 ②以封建等级制取代奴隶等级制。 ③建立并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⑵法律内容的变化 ①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密。 ②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出现了新的刑种。3、《法经》的出现《法经》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也是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的总结,其体例和内容,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为秦汉以后的封建成文法典的 完善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
商鞅变法第一次变法是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一说是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这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旧贵族的政治势力。主要内容有四方面:第一,制定了“连坐法”,即“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第二,奖励告奸。“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第三,奖励农业生产。垦草令:“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第四,奖励军功。“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 第二次变法是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这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主要有:第一,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又宣布“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第二,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第三,废除井田制,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具体办法是:“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实行按亩收税,并准许土地买卖。第四,统一度量衡制度。
秦国法制概况 商鞅首先改“法”为“律”。清末著名法制改革家沈家本曾说:“商鞅改法为律,谓改李悝之六法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 商鞅变法的意义 商鞅变法的改革措施,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使秦国一跃而成为令人畏惧的“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国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都以“律”为名。 分析: 总结上述材料,进行对比可以明显的看到春秋、战国、秦朝这三个时期法律发展的过程与其总体方向。 在旧礼制被破坏崩塌的春秋时期,“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开创了中国法制史成文法的先河与惯例。 在法律制度方面,比较春秋与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就可以发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已经将原始的奴隶制法律转变为封建制法律。这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的思想, 其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它打破了奴隶制 “ 刑不上大夫 ” 的壁垒。“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从这条法律也不难看出,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密。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出现了新的刑种。“ 行刑,重其轻者 ” 。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 。请罪重罚的模式体系,同样对后世影响颇大。同时,从法经将法律的总原则、 通例专列一篇,而与其他篇章相对应的编制体例可以看出《法经》的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 那么,将目光放在秦朝,可以看到秦律,在秦律之中,既可以看到来自前朝奴隶制社会法制的影子,又可以看到通过对于奴隶制制度的限制规范,达到加强中央集权和维持更广范围社会稳定的特点。
第一,革除旧法,残存旧制。在春秋战国时期新旧制度的交替过程中,秦律作为一部维护新 生制度的成文法,明确规定了一些限制奴隶制的法律内容。
第二,重法轻礼,厉行“法治”。在先秦法家“法治”原则的指导下,秦政权放弃“礼治”思想,坚持“明法度,定律令”,通过焚书坑儒、统一思想、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等手段,确立了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律制度与独裁统治,使秦律具有重法轻礼、厉行“法治”的鲜明特征。
第三,重刑轻罪,刑罚严酷。秦律继承先秦法家“重刑轻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制定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罚制度。
第四,内容丰富,体系繁杂。如前所述,秦律内容非常丰富,调整范围相当广泛。
秦代前与秦朝的法律发展主要趋势是由不成文法发展向成文法,由奴隶制法律发展为封建制法律,由“刑不上大夫”的特权法转向普遍的全民法,其法律体系也从散乱变得有体有制。 究其根本,“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经济是文化发展的基础。从秦代前朝与秦朝日益发达昌明的农业、手工业、冶炼业,其经济发展也逐渐强大。获得一定资本的庶民阶层就不会甘心受到奴隶主的压迫,肯定要推动对奴隶制法律的改革。而作为全国最大地主的皇帝,更是要以中央集权的方法建立强大的管理体系。 同时,经过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其中推崇“法制”的法家代表人商鞅、韩非、李斯等人在秦朝影响力极大,对于其“法制”思想的推动也不言而喻。综上所述,其推动和改变秦代以及之前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根本原因,是当时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的多重作用叠加下的产物。
清朝的法律形式?
清代(1644~1911)是中国末代封建王朝,也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统治的开端。清代法规继承了封建法律发展的源流,有些是沿用明律而重加修订,有些是在满洲旧律基础上的补充发展。至20世纪初期变法修律,又以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为蓝本。
因此,清代的法规不仅兼有阶级压迫与民族压迫的性质,而且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也反映了外国侵略者的利益和要求。
东魏的法律形式?
(1)“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
①律、令作为两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早已有之,但两者概念比较含混,界限不是很明显。
②西晋时,著名的律学家张斐和杜预从内容上对律与令进行界分,提出所谓“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违令有罪则人律”,使得律与令的区分明确。
(2)“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
①汉朝时的科,泛指科条、事条,三国时期,曹魏修订有《甲子科》,蜀汉有《蜀科》,孙吴也有“科令”、“科条”等,西晋时期,未见有科,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故事等。南朝的梁、陈两代均有科三十卷。
②与汉朝时期单行的科条相比,魏晋时期的科成为独立编制的单行法规。
③北魏末年,开始“以格代科”,尤其是东魏制定《麟趾格》,正式将格上升为国家法典,科逐渐被废弃不用。
④北齐时,“律无正条,于是遂有《别条权格》,与律并行”。将律无正条的编为《别条权格》,使格作为律的补充,获得与律并行的地位,格后来成为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3)“式”也发生变化。
①在云梦秦简中,已发现有《封诊式》,是有关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及诉讼文书的程式的法律文件。
②汉朝时有“品式章程”,是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法律文件。
③西晋颁布有《户调式》,是有关户调制、占田制、课田制等方面的法律。
④西魏大统十年(544)编订成《大统式》,使“式”上升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所继承,成为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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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的渊源?
法的形式渊源:法的形式渊源是法学的分支学科法理学领域的概念,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法律渊源和法律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就是“有效力的法律表现形式”,这一解释在国际社会是有其基本共识的;
法律渊源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制定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者经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通过的成文法律。
(2)习惯法。这里的习惯法是指经国家立法或司法机关认可并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它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在法源中占重要地位
(3)国际条约。作为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必须是由主权国家认可的国际条约,它是缔约国或参加、承认该条约的各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
(4)判例法。判例法是基于法院判决而形成的实在法,是法官根据法院判决书中的说明理由部分所作的基本概括。
(5)法理学说。它是指法学家对法律价值观念、法律原则、概念、规则及法制等各领域的系统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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