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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对后世的影响?

2023-12-27 23:30:28法律法规1

法律儒家化对后世的影响?

积极影响

(1)礼法的高度结合,使得存在于法律与儒学之间的矛盾得到调和,两者的协调发展得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随着儒家思想对人们的渗透,使得人们更容易认可封建社会的法律。

(2)封建统治者借助儒家文化,发挥儒学价值在维护统治秩序方面的作用。在民间家族统治中,儒家思想的渗透不可不说是全面的。对民间适用的法大都以默认或肯定的形式予以确认,利用它来安定社会,以促进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最大限度地结合。

(3)儒家思想中“先天下之忧而忧”、重视气节、讲求修养、发愤图强等对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爱国节操,促进国家的繁荣具有重要作用。

(二)消极影响

(1)法律儒家化使得人情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虽然法律往往是以强制性规范的面目出现,但其仍然要受到天理、国法、人情的约束,此现象在封建社会中并不少见。甚至有时当天理、人情与国法发生严重冲突,官方往往会遵从人情,暂屈国法,法律就这样在人情的笼罩下苟延残喘。

(2)在封建社会产生的等级特权思想的影响下,使得法律明文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时在现实中得不到贯彻,比如:因受到特权例外的影响,会出现有罪被判无罪,应判重刑的被判轻,应判死刑的被判无期。

(3)在儒家“无讼”思想影响下,造成了中国古代司法道德化。于汉形成的“无讼”文化,由于它强调对“无讼”的形式上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人们对正当权利的追求。直至现在还有许多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家丑不可外扬,放弃司法诉讼,使自己的权力得不到救助。

秦朝法律制度儒家化的表现

秦朝有一条例类似于汉朝时期的儒家化之后的刑罚,类似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那就是秦朝的诉讼程序之中的非公室告。

秦朝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儒家思想法律化原因?

儒家思想是中国的传统思想,教育世人以人为本忠孝礼仪为原则,最为重要的还是他的道德层面的建设和管理,人只有先经过道德约束为标准才能规范自己的行为包括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从古自今国人在世界文化建设都深受影响。既然是育人行为规范当然法律也可以作为参考和依据作为约束某种违法违规的行为加以立法,使其更能约束人民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汉代法律儒家化影响到哪个朝代?

一直影响到明清代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儒家法文化的演变进程?

儒学发展的三个阶段

  中国儒家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非常明显的阶段,每个阶段它都有它的缺点和优点。

  1、儒学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先秦儒学,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孔子、孟子、荀子。孔子是总代表,孟子和荀子可以认为是代表了孔子之后儒学的两大分支,一般认为孟子是正统。先秦儒学虽然出现在春秋时期,但它维护的是西周的宗法社会制度,从现代的观点看,先秦儒学最大的缺点是“尊尊”、“亲亲”,人格不平等,这个和现代生活是不符合的。现代社会越来越趋于多元化,存在个人、个体家庭、社团等等许许多多个社会单位,如果像宗法社会那种把它压成一个等级体系,是行不通的。

  2、儒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汉代儒学。汉代儒学的主体形式是经学,包括今文经学、古文经学。汉代出了个有名的大儒董仲舒,他是搞今文经学的。汉代儒学的主要缺点是与专制政体相结合。秦统一中国后,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一个大变化。在秦统一之前,商周社会可以说是贵族本位,贵族是社会的主体,周天子权力范围有限,比起贵族来要小的多。周朝实行分封制度,天子分封诸侯,诸侯分封卿大夫,整个社会经济、政治是在各级封建主手中掌握。秦始皇统一中国,废除分封制度,实行郡县制度,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一直到辛亥革命才被推翻。汉代儒学一个非常重要的特色就是与这种君主专制制度相结合。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汉武帝采纳了他主张。汉儒讲“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纲”就是鱼网上那个大绳子,君、父、夫是“纲”,臣、子、妻是“目”,是网上那个小眼,后者受制于前者,社会不平等,而且特别突出专制君主的地位,使儒学为君主专制政体服务,这是西汉儒学的主要缺点。

  3、儒学再往后发展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就是宋明理学,儒学史上也叫它新儒学、新儒家。宋明理学的特点是吸收佛教、道教的一些思想营养,建立了自己的形而上学,讲理、义、性、命等抽象概念,这是先秦儒家所不讲的。先秦儒家虽然讲“天”、讲“性”,但“天”实际上就是民,“性”的内容也比较具体,是仁、义、礼、智,它不强调本体与现象的区别。宋明理学则树立了一个概念性的东西——“理”、“天理”作为与现象世界相对立的本体,用它来贬抑、否定感性的个人,贬抑、否定这一个个活体的生命,在“天理”面前,后者被认为是低级的、没有价值的。它把“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主张“存天理、灭人欲”,这造成了对感性个人的压抑,我们现代人很难认同这一点,因为现代生活对人的价值越来越尊重。地震时,为了救一个人,救一条生命,社会不论付出多大代价人们都认为是值得的;医院为了抢救一个病人,哪怕是很老的病人或严重残疾的儿童,都要付出很多的资源,但现代人认为值得,人的个体生命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得到尊重。而宋明理学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用“天理”压制个人,这一点现代人很难认同,这是它的主要缺点。

儒家法律思想特点?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最早、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儒家的创始人是孔丘。先秦儒家,以孔丘、孟轲和荀况为主要代表。儒家的这三位代表人物各有自己的思想特点,如孔、孟代表着封建贵族的利益,而荀况则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但他称颂“先王”,崇尚礼义,他们继承和发扬以“门艺”为主的传统文化,有着共同的思想形式,其法律思想也自成体系,先后一脉相承。

  儒家代表着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其基本特点有三个,即“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汉代法律儒家化在司法上的表现时是?

汉代法律儒家化在司法上的表现是“春秋决狱”,从汉代开始一直到明清时期,它对 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影响是比较大的。

追溯到西汉中期,审判员遇到涉及伦理和人情的 两难案件,在无法律明文规定处理方法的情况下,儒家学派有影响力的人物建议参考儒 家经典著作去判案,考虑犯案动机去进行判决,比较突出的断案原则是原心定罪,从主 观出发去看案件是否遵从了“亲亲”与“尊尊”。

从而使得汉代以来的一些案件审判带有儒 家思想的色彩,实现了礼与法的交相融合。

汉代法律儒家化在司法上的表现是(2?

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儒家首先引入法律观念的人?

儒家首先引入法律管理的人是孔子的弟子子夏,子夏教育出了法家的集大成者李悝,李悝继承并发扬了法家先驱的思想,总结了他们的历史经验。在魏国为相的十年间,他获得了魏文候的信任,得到了卜子夏等一批新兴地主知识分子的支持,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他可以在魏国中发挥作用,发动更彻底的改革。

经济上推行“尽地力”和“善平籴”的政策,鼓励农民精耕细作,增强产量,国家在丰年以平价购买余粮,荒年以平价售出,以平粮价;主张同时播种多种粮食作物,以防灾荒。政治上实行法治,废除维护贵族特权的世卿世禄制度,奖励有功国家的人,使魏国成为战国初期强国之一。他汇集当时各国法律编成《法经》,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现已失传[2]。其“重农”与“法治”结合的思想对商鞅、韩非影响极大。

城市世界化进程包括?

1)增长势头猛烈而持续。

(2)人口向大城市迅速集中,大城市在地域空间不断扩展,形成大都市区、大都市带。

伴随大城市化的趋势,人口和财富进一步向大城市集中,不仅使大城市数量急剧增加,而且出现了超级城市、巨大城市、城市集聚区和大都市带等新的城市空间组织形式。

有许多都市区连成一体,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活动存在密切交互作用的巨大的城市地域叫做大都市带。这一概念是法国地理学家戈特曼(JeanGottmann)在研究了美国东北部大西洋沿岸的城市群以后,于1957年首先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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