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门不得外移的法律规定?
入户门不得外移的法律规定?
入户门以内属于户主的房内面积,入户门以内是属于私人的套内面积。所以入户门不得外移
有没有法律规定入户门的颜色?
没有。
同时,在法律上,也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业主自行更换开户商安装的入户防盗门。
对于入户门颜色的要求,这要针对具体小区来说。因为有的小区物业公司为了小区的整体性和美观性,要求业主不可以私自更换不同颜色的入户防盗门,所以见于这种情况,题主想要更换防盗门,建议咨询物业再考虑。
有效建筑面积的法律规定?
根据2000年8月1日实施的《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以下简称《测量规范》)国家标准规定: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套内使用面积和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 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套内内部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含在结构面积内的 套内内部烟囱、通风道、管道井所占用面积。
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建筑材料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 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 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 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page]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 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公共建筑的法律规定?
公共建筑是指进行社会活动的非生产性建筑物﹐如办公楼﹑图书馆﹑学校﹑医院﹑剧院、体育馆﹑展览馆﹑车站等建筑物。
主要的建筑设计规范有以下几种: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10);
《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1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10);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20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2001年修订版)。
业主换入户门颜色法律规定?
物业没有有权禁止业主更换防盗门。
物管公司是业主请来管理小区的,不属于行政部门,只能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管理。业主的房子业主有绝对的权利。在业主不对他人作出影响的情况下,业主有完全的支配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签订的协议存在问题,这份协议违反了物权中的相关原则,例如处分原则,也就是说,对于一个有所有权的物,物权人享有有占有、使用、受益、处分这么一些权利,这些权利不可能通过协议就被剥夺掉,协议有违反物权之嫌。收取3000元的保障金,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应该立即将该费用退还。
扩展资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专有建筑面积法律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即在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规定时,是按区分所有权人专有部分面积所占的比例来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的,而没有按建筑物面积。因此,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采用的是专有部分登记方式。
建筑后退红线区域归属法律规定?
建筑后退红线区域仍为土地权属人所有,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必须退用地红线,但退红线区域可布局绿地、停车位,平衡规划条件相关指标。
临时性建筑法律规定?
临时建筑一般是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其外在形式有:铁皮房、油毡房、窝棚、遮阳棚、房顶棚屋、棚架、工棚、菜农、果农搭建的临时棚屋等,总之临时性建筑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根据《城市规划法》中“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及有关规定,临时建筑的特征是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层数不超过2层、材料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违章建筑可以不拆除的法律规定?
没有违章建筑可以不拆除的法律规定。法律有拆除违章建筑的规定,而没有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规定。法律的规定是违章建筑必须拆除,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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