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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拆违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3-12-27 11:25:21律师案例1

一、政府强拆违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主观:

政府强拆违建合法财氏枯产的处理如下:

1、对违建的财产歼肢洞进行分类。违建的房屋不属于合法财产。而是可利用的建筑材料饥旅、屋内的其他动产属于合法财产。

2、对于政府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客观: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违建强拆房屋新规定2023年

一、2023违建拆除最新规定

1、针对违建房屋,包括占用耕地修建房屋、未经审批建房、在宅基地规划范围之外建房。

2、违建大棚房,是指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修建大棚房。

3、违建厂房,是脊键指未经审批就建立厂房和养殖场。以上的三种情形都属于农村的违建范畴,一旦被发现是要被拆除的。

违建拆除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一般由城市樱孝巧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拆除过程中,应当采取合理的拆除方式和安全措施,以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同时,也需要注意对涉及到的相关利益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拆除完成后,需要对拆除现场进行清理和整治,确保环境卫生和安全。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执法力度,预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哪年的违建可不拆?

1、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农村老房子不属于违法建筑,可不拆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第六点的规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慎和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予以颁布,并于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按照以上通知要求,《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超面积宅基地按照实质性的政策予以登记,因此,1987年1月1日前的建筑已经确权登记了,所以不属于违建,故不能拆除。

2、2008年以前建造、翻新、扩建的房子,不算违建,可不拆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而该法律实施之前,我国是没有规划这个说法的,因此,2008年以前,有土地使用证的建筑,不属于违建。另外,在2008年以前,通过招拍挂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而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只要在2008年以前完成了房屋的建设、翻新和扩建的,都不算违建。

3、拥有农田生产建设的建筑不属于违建,可不拆

农田生产建筑包括承包地、荒地荒山上开垦的土地,只要是用于生产上的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不予拆除。

4、已经补办了建设许可证的,算合法建筑,可不拆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如果没有取得手续而建设的房屋,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手续后,算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5、对于老旧建筑,买断了土地使用权的,可不拆

在乡镇,因为政策原因,比如以前很多企业搬到城市而遗留下的住房及厂房,如果当地政府组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该土地上的建筑无论有无手续都视为合法,不予拆除。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第六点的规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三、关于强拆有什么法规

关于强拆违法的法律法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者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对于违法强拆

,应当责令停止塌和拆迁并按照规定进行赔偿,如果涉及到拆迁款违法法律规定的,还需要根据实际来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强拆违法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一、 关于强拆违法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关于强拆违法的法律法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有: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首衫哗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规定的强拆的法定程序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拆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强拆的适用情况,必须要在法院对该强拆的行为作为判决后才可以适用处理,如果是属于私自强拆 ,那么必须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可以根据实施的犯罪事实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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