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使用土地规定有哪些
一、合法使用土地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透绘获得。随着面积和界线的变更,附图也应作相应改动。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
二、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土地确权法律规定如下: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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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土地法法规的书有哪些
关于土地征收的书重点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2、你们省《 省实施办法》,具体是多少条,因不知你是哪个省,也便不太清楚;3、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五、农村土地法
你可以先到大队查一下,你家地的承包合同有没有,如果有就说明,地是你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经营期为三十年,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地耕地或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
如果你家没有转为城镇户口,你有查过大队有你家的承包合同,大队是违法的。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按这条规定,大队是有权收回你家的承包地的,因为你家这些年一直都没种。
由此看来,是大队私自把你家的的包出去了,案情比较复杂,建议你找个律师,打官司。
六、土地使用证权属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证权属的法律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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