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最多的犯罪类型?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最多的犯罪类型?
青少年犯罪类型分为暴力性犯罪、侵财型犯罪、毒品犯罪、性犯罪。
1、暴力型犯罪
青少年朝气蓬勃,但有些人也血气方刚,特别是表现在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犯罪中。
寻衅滋事罪,就是无事生非或者是找由头滋事。比如看人不顺眼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发生这些行为如果情节恶劣或严重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大排档、酒吧、歌厅,是这些犯罪的高发场所。对于寻衅滋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斗殴罪,就是出于争霸一方、报复他人等目的,纠集多人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2、侵财型犯罪
面对花花绿绿的世界,一些青少年禁不住诱惑,在自己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会采取犯罪手段获取财物以得到满足,常见的就是盗窃和抢夺、抢劫。
盗窃罪,就是偷东西,很好理解。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多次盗窃、跑到人家家里盗窃、在公共汽车上或大街上扒窃的,即使数额较小的也构成犯罪。如果携带凶器盗窃在被失主发现后以凶器抗拒抓捕的,就不是盗窃的问题了,而构成处罚更重的抢劫罪了。盗窃一般是判三到十年,还要加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到十年以上直到无期徒刑。
抢夺罪,是指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比如,在大街上骑摩托车经过路人旁边时,突然拽走人家的项链。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劫取财物的行为,比如拿刀威逼让人给钱。由于抢劫犯罪不仅抢了人家财物,还对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刑法规定的量刑比抢夺要高。抢劫罪是要判三到十年的,而抢夺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注意,如果是携带凶器抢夺的,那就要定抢劫罪了。
3、毒品犯罪
青少年有很强的好奇心,有的甚至以吸毒为时尚,一些人在不良人员的影响下,怀着尝试心理去吸食毒品,而这个东西一旦沾上很难戒除。目前,青少年已经成为涉毒案件主力,由于吸毒成本高昂,一些人还“以贩养吸”,因此常见的毒品犯罪是容留他人吸毒和贩卖毒品。
容留他人吸毒罪,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比如,在自己的家里让一帮朋友来“溜冰”,或者在宾馆开房间供他人吸毒都构成此类犯罪。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贩卖毒品罪,简称贩毒,指出售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买毒品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刑法对贩毒的处罚规定是很严厉的,贩卖冰毒(学名甲基苯丙胺)十克就要判七年呢,如果是五十克以上则要判十五年以上直到死刑。对于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另外,即使没有贩毒,只要非法持有毒品也构成犯罪的。所以,毒品千万碰不得。
4、性犯罪
由于生理心理都处于逐渐成熟期,青少年一旦把持不住自己,守不住法律与道德的底线,也会成为各种性犯罪的主体。常见的有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如果随随便便地去开房,很可能会触犯这两种罪名的。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见强行与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判刑也是比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强奸的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还要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关系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强制猥亵妇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不以犯罪论处包含法律责任吗?
答:(一)不以犯罪论处不属于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就是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行为,不构成追责条件。
如:《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有两种情形:
(1)个人为了进行走私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实业单位实施走私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走私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走私罪论处。
(2)个人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
二、犯罪特征
1、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2、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之违法具有不同于其他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在法理上,违法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此外还有诉讼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共同特征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原因。而法律规定是各种各样的刑法行为其他部门法的制裁力量,其规范主要由假定与处理两部分构成。
3、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是指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
法益侵害行为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因此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应以刑法规定为根据。在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违法性是法益侵害性的前提。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就不可能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超越刑事违法性的法益侵害性是不被承认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见,法益侵害性虽然是对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的阐述,但它仍然受到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的限制。
4、惩罚性
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国家对于具有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的刑罚惩罚。
犯罪行为一般都具有违法行,故此为了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司法机关会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故此若是某行为人违法了,但是却不以犯罪论处,一般来说都是此时违法者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危害,但是却不满足犯罪要件,也即无需承担相应刑罚。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
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青少年犯罪需担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犯罪,比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至受害人死亡,应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管制教育。
十七岁犯罪,是否负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原则上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7岁属于未成年人,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民事法律责任: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责任和监护人共同承担。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一、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有以下这些:
1.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3.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等。
4、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二、未成年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1.吸烟、饮酒;
2.多次旷课、逃学;
3.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4.沉迷网络;
5.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6.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7.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8.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9.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三、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1.予以训导;
2.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3.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4.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5.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6.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四、哪些情形可以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1.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2.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拒不接受或者配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警句?
以下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警句:
1. 学会自我保护,不随意与陌生人接触。
2. 不轻信陌生人的诱惑,不接受陌生人的赠品或礼物。
3. 不参与不良行为,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4. 不沉迷于网络游戏和虚拟世界,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5. 学会与人沟通,处理人际关系,不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6. 珍惜学习机会,努力学习知识和技能,为自己的未来打好基础。
7. 学会自我管理,控制情绪,避免冲动行为。
8. 与家人和老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向他们寻求帮助和支持。
9. 不以任何理由使用毒品或参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10. 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努力实现自己的梦想。
以上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警句,希望能够引起未成年人和家长的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努力,我们应该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创造更好的条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诗句?
从小要学法,法律威力大,生活大世界,处处不离它。护己要学法,保护你我他,法前人平等,用法闯天下。齐心来学法,歪风都能杀。弘扬正气好,利民利国家。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童谣?
红绿灯在眼前,依法守法保安全.违法事即阻止,维护安定最重要.人民警察为人民,小小少年深知法.违法乱纪不可取,法律面前无人情.法制在我心,守法我最行.
涉嫌什么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包括强奸,盗窃,伤害,杀人,放火,行贿受贿,危害公共安全罪,叛国罪等。
为犯罪嫌疑人担保的法律责任?
取保候审担保人只承担被告人取保期间的遵守法律情况,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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