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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法律规定? 要约有什么法律效力?

2023-12-26 20:52:33法律知识1

要约收购法律规定?

1.关于要约收购的法律界定

要约收购(即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当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证券法》规定该比例为30%),继续进行收购,并依法通过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可以发现,这里所说的要约收购应理解为强制性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既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公司收购的典型方式,也是各国证券法调整的核心范畴。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使得收购人的收购成本较高。而且一般情况下要约收购都是实质性资产重组,非市场化因素被尽可能淡化。

2.法律对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资格限制

对于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资格限制问题,原来施行的《股票条例》与目前实施的《证券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股票条例》第46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家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即A股)。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指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指H股、N股等境外上市外资股),虽然不受此数额限制,但他们不能购买A股,因而难以成为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以,按照原有的规定,实际上任何自然人都被拒之门外,无法成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主体,只有法人才能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而《证券法》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也就是说,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可以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都应享有同等的投资选择权。这就取消了对自然人不得作为收购主体的不合理限制,意味着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大门开始向自然人敞开,使得个人收购上市公司成为一种可能。这不但可以促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身份日趋多样化,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而且随着收购主体范围的逐步扩大,可以吸引更多的有经济实力的实体进入证券市场,从而促使二级市场上的收购活动更加活跃。

3.收购主体在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过程中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不同的比例时,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根据《证券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此后,投资者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每增、减达到一定比例时,均须履行同样的信息披露义务,而且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对投资者持股的增、减比例,《证券法》为了鼓励和支持公司开展收购活动,则将该比例提高为5%。"收购台阶"或"举牌比例"的提高可以大幅减少公告次数(在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前,由原来公告13次减少为目前的5次),降低收购成本,增强收购人在收购技术上的可操作性。

(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当投资者依法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不包括公司发起人原持股比例已达到或超过30%者),继续进行收购的,应负有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此时投资者应当依法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收购要约的发生是收购人获得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必要途径,也是公司收购的核心环节,它标志着法律意义上公司收购程序的正式开始。

(4)《证券法》和《股票条例》均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可见,75%的持股比例成为全面收购成败的一条分界线。这既是因为该公司的市场流通股过少,已失去社会公众公司的特性,也与《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应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的原则不相符。

(5)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收购者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者应当收购。法律规定收购者履行强制性收购义务的目的,切实维护了其他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减少和避免因上市公司被收购而使其被迫承担公司在经营决策、人事等方面变更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6)在要约收购行为完成后,若目标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组织形式。

(7)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8)2000年9月份,深交所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送审稿)》,其第八章(临时公告)中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因收购、出售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需要履行股东信息披露义务或要约收购义务的,应当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活动的其他重要法律规定

为了规范和完善收购行为,《证券法》和《股票条例》规定,收购者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在报送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将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予以框定,既有利于收购方实施收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要约收购的进程,又有利于减少收购对目标公司产生的冲击和压力。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者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收购者应在收购行为结束后的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有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这样规定可以加强监管层对上市公司股权过户的监管,从而减少和防止"假收购"行为对市场运行秩序的扰乱。为了限制庄家利用上市公司收购题材进行内幕交易和"黑箱作业",防止和控制操纵市场行为,《证券法》第91条还规定,收购者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要约有什么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是,要约内容确定完整。“什么要求都答应你”缺少明确具体的内容,只能视为是要约邀请,应答方如果提出了明确的内容比如“我要你做我女朋友”(举例,举例而已= =),将被视为反要约,因为它更改了要约内容,而且内容确定完整,满足合同成立要件之一。这个时候如果妹子表示同意,合同才成立,这个要求才具有法律效力。

采购订单属于什么法律文件?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我们先看看要约啥意思。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既然两家把订单都签了,就不再只是一个希望合作的意向,而是双方必须履行的法律依据了。所以采购订单不是要约,更不是要约邀请,可以算承诺。

邀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邀约与要约邀请二者的性质不同。

要约是向对方当事人发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向对方传达我想要跟你订立合同,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需要载明这些内容,只要能传达出想订立合同的意愿就可以。

邀约和要约邀请的效力区别?

邀约和要约邀请都是发出一定的活动邀请,但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

1. 邀约仅具有礼貌性质,没有法律约束力。发出邀约的人可以随时撤回,对受邀者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它仅起到提醒和促使作用,真正的决定权还在受邀者。

2. 要约邀请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受邀者有理由期待该活动的举行和参加。要约邀请一旦被受邀者接受,邀请人不可以随意撤销,否则可能面临违约的法律后果。

3. 要约邀请往往是书面发送,口头上也表达较为正式,这可以印证其法律效力。而邀约则更倾向于口头或非正式的书面。

4. 对于要约邀请,受邀者的出席和参与是有一定责任的。如果改变主意不参加,也需要事先通知邀请人。而对邀约,受邀者大可选择不理会,不产生任何责任。

5. 要约邀请往往在活动开始前发出较长的提前通知,给予受邀者做好准备的时间。而邀约的发出时间更短,更加灵活随意。

综上,邀约和要约邀请在实质上都是一种活动邀请,但要约邀请比邀约在法律上产生更强的约束力。要约邀请一旦被接受,双方就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相应责任。而邀约更像是一种友好的提议,主要起到促进作用,可由任何一方随时撤销。这是二者效力上的主要区别。

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在给予他人活动邀请时,需要根据场合和对象确定是采用更加灵活随性的邀约,还是必要时采取较为正式的要约邀请。这需要我们在交往中发展出准确的判断力。

法律,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法律原则。这些概念的区别?

法律、规则、法规,这是三个概念。法律和法规,属于同一类概念;规则和原则是同一类概念。狭义上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广义上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而法规仅有两种: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和地方性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按层级及法效力来讲,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则和原则,属于理论法中的概念,一部法律通常既有原则,也有规则,法规亦如此,原则规定的较为宽泛,而规则更为细致。在既有规则可用,又有原则可用时,法律规则优于法律原则,穷尽法律规则才能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渊源和法律原则?

1 法律渊源包括法律的源头和形成过程,法律原则是指在法律制定、实施和应用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2 法律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类法律文书,而法律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法定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在法律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3 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的框架和基础,是保障法律正常适用和实现公正司法的基础。

柬埔寨法律是什么法律?

柬埔寨法律是柬埔寨法律是属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

柬埔寨宪法,是指1953年11月9日柬埔寨宣布独立。1947年5月6日由国王颁布第一部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和三权分立。1975年4月17日,柬埔寨爱国军民解放全国。1976年1月5日颁布《民主柬埔寨宪法》,改国名为民主柬埔寨,废除君主立宪制,实行民主共和。宪法规定,“柬埔寨是一个独立、统一、和平、中立、不结盟、主权、民主和领土完整的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立法机关,代表由选举产生;政府为最高执行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其组成;司法委员会为最高司法机构,成员由人民代表大会任命”。1978年越南入侵柬埔寨。1979年12月15日,柬埔寨人大党委会、政府、军队和各部代表召开联席会议,决定中止执行《民主柬埔寨宪法》,以《柬埔寨爱国、民主、民族团结阵线政治纲领》为临时的基本法令。

法律精神 法律原则 区别?

法律精神是公正、公平、至上。法律精神是法律的内在要求、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法律原则,是指集中反映法的一定内容的法律活动的指导原理和准则。法所确认的一定社会生活和国家活动的规律性要求。贯穿于具体法律规范之中。法律原则较之法律规范,更直接地反映出法的内容、法的本质,以及社会生活的趋势、要求和规律性。

网络法律和法律区别?

网络法律和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和重叠。

法律是指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社会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法律通常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网络法律是指针对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和事件而制定的法律规范。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空间中出现了大量的新型犯罪和纠纷,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来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网络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

可以看出,网络法律是在传统法律基础上针对网络空间中的特殊情况而制定的一种法律规范。网络法律与传统法律有一定的联系和重叠,但也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规定。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传统法律和网络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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