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法律对女性的保护?
秦国法律对女性的保护?
1、在连坐严重的古代社会,秦国推行了“夫有罪,妻先告,不收”的政策,这在当时,绝对是开明之举。
2、在秦国,丈夫触犯法律,官府没收财产时,女性可以保留自己的那一份。这种人性化的制度,在后世的朝代中,很少见到。通常是一荣俱荣,一辱皆辱。
3、秦国法律规定,女性离婚再嫁或丈夫死后改嫁,并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拥有婚姻自主权。
4、秦国法律还规定:“充妻不书,赀二甲。”也就是说,秦国男子要想休掉妻子,必须向官府报备。如果得不到官府的同意或认可,私下休掉妻子的,需要缴纳两件兵器的罚金。
5、秦国还有一条法律:“夫为寄豭,杀之无罪。”这条法律的意思就是,如果丈夫在婚内出轨别的女性,妻子杀死丈夫无罪。当然,这条法律并非针对所有秦国男性,而是专门针对“赘婿”,也就是上门女婿。
15岁未成年女性法律保护?
关于未成年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宪法》。相关法规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民法典》、《刑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明天,不仅要保护未成年人,还要教育未成年人,引导其健康成长,成为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让未成年人对法律充满敬畏
17岁未成年女性法律保护?
未成年女生保护法相关法律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来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机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未满18岁未成年女性法律保护?
未满十八岁的女生当然是受法律保护的
(原因解释)女生群体跟男生群体比起来是相对于比较弱势的,所以女生一般被称为弱势群体 ,所以未成年女生是受法律保护的 ,而且还是重点保护对象 ,当然,成年了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 只要受到伤害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
未满16岁未成年女性法律保护?
关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人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就业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动部、财政部文件,劳力字〔1992〕27号)等法规和文 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二、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也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未满15岁未成年女性法律保护?
关于未成年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宪法》。相关法规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民法典》、《刑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明天,不仅要保护未成年人,还要教育未成年人,引导其健康成长,成为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让未成年人对法律充满敬畏
保护黄河的法律有哪些?
保护黄河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黄河维护条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全国性的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了对河湖水域保护和利用问题的诸多原则和规范,也涉及到了保护黄河的法规内容。《黄河维护条例》则是专门制定针对黄河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具有更明确的保护规定和处罚措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也是国家层面的规划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目标。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保护黄河的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
保护女性的名言?
1、呵护女性,关爱女性,创先争优齐齐来!
2、关爱女性在你我,争先创优红旗手。
3、争做学习型、知识型、创业型新女性。
4、争先创优千万家,造福生活笑哈哈。
5、这个时代在变迁,妇女能顶半边天。
6、与美丽为伴,携幸福同行!
7、因为你,企业有了将来,创先争优,有你,有未来。
8、依法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两性和谐发展。
9、阳春三月懂得怜香惜玉才是真汉子,妇女佳节不忘创先争优才是女豪杰!
10、学习科学知识,为春晓开发多作贡献。
保护女性的职业?
1.医生救死扶伤,为更多女性解决生理上的疑难杂症。任何职业都能帮助到女性,关键是得看你自己的能力!你自己适合做什么,量力而行从实际出发。
2.学心理学,通过改善社会阴暗面来降低女性受害的危险。
3.学法律,利用法律来维护女性的人生安全以及限制罪犯的自由。
女性非婚生子受法律保护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注:
这里的同等包括:身份地位平等、平等的享有继承权、平等的享有获取抚养费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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