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律咨询
一、土地法律咨询
村委会原来分地的那人死了,现在的村官还没有死,他们是村委的合法代表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现任村官有责任给你解决上届遗留下来的问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村委把你家了承包地收回并发包给其它农户耕种是违法的,是侵犯你家合法承包经营权的,也是违返《合同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所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第54条的规定,你仍然要与现任村委会协商,要求返回你的原承包地,并赔偿因此给你家造成的全部损失。
解决办法:
首先你与村委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如:修造防洪排灌堤坎、沟渠水池,还有因增设耕地面积的投入等 )。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二、关于土地纠纷的法律咨询
律师解答:调解无效,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一楼说得对,属于民法中的相邻权纠纷,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尊重历史的原则来处理。
三、土地纠纷法律咨询
有土地承包手续,你舅舅的行为属于侵权,协议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四、我想咨询法律土地方面的专家
建议您去110上咨询一下专业律师,让他们看看您具体应该怎么办。都是免费的不妨去看一下。
五、土地法律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你们小组应该直接向县政府申请确权。
六、土地转让承包纠纷,法律咨询
根据相关法律,村民承包土地,耕地为30年,山岭林地为30-50年;村民迁入城市居住的,不再是原村集体成员,其原承包的土地应由村集体收回,而其迁出前将土地承包给同集体成员的,则不收回,由承包成员经营直至承包期满,再由集体收回。就你所述情况,迁入城中居住的人无权要求你退还向其承包的土地,况如今退耕还林证有你父亲名字,你父亲是那块土地的合法使用人;产生纠纷应到当地镇土地管理部门解决,当然也可以到法院就承包合同效力问题要求判决。 事实上说既是未将户口迁出,其当然还是本村集体成员,其对自己承包的土地享有各种应有的权利,退耕还林款基于村民对自己所承包土地的收益,应归原始承包人享有,但你父亲在该转包来的土地在退耕还林中作过贡献即栽上果树,故而应在合理范围内享有该土地的退耕还林款。但现林权证上是你父亲的名字,我想对方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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