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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体系是什么?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内容?

2023-12-26 12:43:47法律法规1

法律服务体系是什么?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内容?

主要是三大平台建设。

一是实体平台,依托司法部门,在省市县乡村层层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站点。

二是网络平台,依托中国法网,在互联网上建立包涵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律师等版块的全天候查寻服务平台。

三是热线平台,建立从中央到县一级的12348电话热线,24小时在线提供法律咨询解答等各种服务。

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内容?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指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统筹,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组织、12348法律咨询热线、人民调解组织、法制宣传责任部门等机构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老何说和”专职调解员、社会公益人士等人员为主要供给主体,由政府出资或购买,为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而建立起来的体系,它由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体系、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业务标准体系三部分组成。

法律的特征?

法律是指一切由国家主权机关立法机关颁布、确认并规范公民、组织和行政机关等行为范围以及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则和准则。这些规则可以体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 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必须被人们遵守。它们通常带有“应当”“禁止”或“不得”的语气,建立在政治、道德、经济等方面的明确规定之上。政府、法院等机关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不服从者服从法律。

2. 广泛性:法律适用范围广泛,包括每个公民和组织,不论其个人生活还是社会角色,都必须服从法律的约束。

3. 公正性:法律应该具有公正性、客观性、中立性和无偏见性。法律应当平等对待相同情况下的人们,不管他们的社会地位、背景、性别、种族等差异。

4. 可变性:由于社会制度和经济形态的不断变化,法律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随着时间发展和社会现实的需要变化而逐步更新和改革。

5. 统一性:法律要求每个国民都必须遵守相同的法律,以维护国家权威和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总之,法律是一种由国家机关或法定组织制定的强制性规则和准则,它必须包括公正性、可变性、广泛性、统一性等多种特征,并始终被政府和公民遵守和执行。

什么是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功能有效发挥,服务网络设施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基本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面覆盖、服务机制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优质高效、服务保障坚实有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法律服务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基本实现。

公共服务体系的本质特征是?

  服务主体的非营利性。非营利性,即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要以公益性为基础。作为现代社会中的“守夜人”,政府的最基本功能和职责,就是提供公共性的制度供给和产品供给。公共文化服务不同于市场文化服务,其服务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市场,其公共性决定了提供的文化服务的公共性。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基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以普遍实现公共文化权益为准则,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反之,则不是公共文化服务。政府建设公共阅报栏、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阵地,提供视听读等公共文化产品,不以营利为目的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文化需求,是现代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必然要求。因此,服务主体的非营利性,决定了政府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价值基础就是实现公益性。

  服务对象的非排他性。非排他性,即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要惠及全体公民,为全体公民所普遍享有。文化生活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不应有任何地域、城乡等的差别和种族、身份等的歧视。公共文化服务具有打破地域差别、年龄界限和身份差距的内在规定性,享受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是现代社会公民理应具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所有的地域,不管是城市还是乡村,不管是山区还是海岛,不管是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所有的人,性别不分男女,年龄不分长幼,身份不分贵贱,职务不分高低,经济不分贫富,都可以平等地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简而言之,公共文化服务和满足的对象不是个别人或少数人的需求,而是最广泛和最普遍的需求。因此,服务对象的非排他性,决定了政府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本质要求就是实现广泛的公民性。

  服务内容的非均衡性。非均衡性,即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因地域、发展水平和公民需求的差异,而呈现出的多样化、多方面和多层次等非均衡的特点。山区与湖区、内陆与沿海、城市与农村、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乡村农民与城市居民等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发展水平和不同的人群,都会呈现出不同的公共文化需求。比如,在有的地方广播仍然发挥巨大的效应,有的地方则更依赖电视或网络,有的需要大型的公共文化场所,有的则需要小而精的文化阵地,有的需要“阳春白雪”式的高端文化,有的需要“下里巴人”式的大众文化,等等。政府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时,就需要因地、因时、因人制宜,不否定差别和个性,不搞“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文化服务标准,不搞“一刀切”的整齐划一的建设模式,而是分类指导、梯次推进、特色化的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这种看似非均衡的服务体系建设,恰恰是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均等化发展的必然路径。因此,服务内容的非均衡性,决定了政府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原则就是实现丰富的多样化。

  服务目标的非差异性。非差异性,即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其根本目标在于向全社会提供公平、均等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使全体公民平等享有基本文化权利的保障。具体而言,就是要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全体公民在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权利均等,从财政投入上确保全体公民在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资源均等,从运行机制上确保全体公民在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机会均等,从重大举措上确保全体公民在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结果均等。概而言之,人民既是文化的创造者,又是文化的享有者,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没有差异的。因此,服务目标的非差异性,决定了政府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根本目标就是实现最大化的均等性。

法律的性别特征?

法律的性别分析关于性别建构法律机制的分析,特别是关于性别的社会化和法律化的理论,关于性别法律建构的外在方式,即法律中的女性形象的建构、性别法律建构的内在机理和社会场域的探讨,性别关系与法律互动关系的机理,显性性别冲突与法律变迁之间关系的分析等不仅使其具有了性别分析法哲学理论品格,而且使其具有了性别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意味,颇具理论新意和启迪价值。

《法律的性别分析》关于性别视角下的中国法律研究也使其获得了该项研究的中国立足点和现实价值,这是值得肯定和赞赏的。

法律有哪些特征?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法律性。

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

第二,社会性。

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

第三,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

反应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法律风险的特征?

法律风险的特点如下:

1、发生原因的合法性或约定。

2、发生结果的强制性。

3、发生领域的广泛性。

4、发生形式的关联性。

5、发生后果的可预见性。【法律依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和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法律的显著特征?

具体来说应该有五项吧,四项也没什么问题,五项的是:

1.法律是调整人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4.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5.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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