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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

2023-12-26 02:25:24律师案例1

一、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二、怎么看待生产厂家对自己可生产的产品进行鉴定?

国家工商总局28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

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因此,我们在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时,首先应当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对鉴定结论的判断和使用应当注意两点:其一,鉴定结论不能因

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和限制,鉴定结论不排除出错的可能。所以还需要对其进行检证。其二,鉴定结论只应回答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

生产厂家既然不是法定的鉴定机构,其所做鉴定结论证明效力不及法定的鉴定机构所做鉴定结论。在有关串货纠纷中,因为生产厂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对于生产厂家提供的鉴定结论我们

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考虑,不能一味采信。

三、工厂出的事故要做工商鉴定吗?工商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不是一种,还是即要做工商鉴定也要做伤残鉴定呀?

如果要主张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当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是两码事,如果认为伤害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比较严重,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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