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力救济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关于自力救济的规定?
自力救济是什么意思?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人的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关于自力救济的规定?
自力救济制度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自力救济制度的沿革与概念
现代社会中的自力救济,主要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在特殊情况下不借助国家机关的公力,而以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没有规定自力救济制度。
二、民法典对自力救济制度规定的情况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建议规定自力救济制度,主要理由有:一是司法最终解决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但司法最终解决不等于唯一解决,二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制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自力救济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自力救济的利弊?
1、纠纷解决的自治性和自主性。私力救济不属于国家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资源,也不依靠国家权力,因此其存在和运行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或社会共同体的需求和自主选择。由于公共司法资源及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不能满足所有的救济需要,因此私力救济的存在就是不可避免的,并具有合理性。但亦存在着双方当事人或者社区、共同体规避、违背法律的可能和风险。在此,可根据法律划定的边界来认定私力救济的合法性。
2、纠纷解决主体的民间性或非官方性。私力救济可以由当事人单方自行实现,即自助或自行"执法",也包括双方的协商和解和"压服"。同时,私力救济也可能通过第三方介入解决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第三方往往是不具备任何官方色彩和职业资格的民间机构或个人。其中既有临时参与纠纷解决的,也可能是一种常设机构或组织。同时,这些机构本身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处在法律的边缘处,有些则可能获得国家的承认,转化为社会组织,例如所谓讨债公司。
3、纠纷解决依据的多元性和灵活性。当代的私力救济不可能完全超越于法律之外。但私力救济之所以受到当事人的青睐,就在于其在适用规范上的灵活性,在关照法律规定的同时,特别注重民间社会规范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私力救济正是民间社会规范的主要实施机制。由此,私力救济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获得期待的解决结果,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规避法律的一种途径。其正当性取决于所规避的法律是否属于强制性规范,所依据的民间规范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4、纠纷解决结果效力的非强制性。私力救济无疑必然依赖各种强制力,包括舆论、道德、宗教信仰、社群的压力、第三方的权威、民间社会规范的约束力、以及实力威胁等,但私力救济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其纠纷解决结果只能依靠当事人自愿履行。一旦诉诸国家公权力及司法程序,就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和程序重新处理,往往归于无效。然而,这也就自然敦促规避法律的当事人自觉接受私力救济的结果。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对正当的私力救济及其和解协议效力的认可,也有利于鼓励和维护社会自治和诚信。
5、程序、方式、手段的灵活性和非正式性。这也是私力救济达到纠纷解决目的的有效途径,由此也可将其划归为非正式解纷机制之列。由于某些私力救济可能会通过违法手段,迫使一方接受解决方案或妥协,所以程序的合法性及合理限度就成为判断私力救济的正当性的基本标准。
6、救济的直接性。这是私力救济最大的优势,由此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因此,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尝试协商或自主解决通常是最合理的选择。然而,私力救济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一旦没有进行私力救济的条件或无法达到预期结果,当事人往往就不得不求助于更为正式的社会救济或公力救济。
7、与社会救济及公力救济的互补与交错。私力救济与社会救济的边界往往很难准确区分。例如,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本社区参与或主持纠纷解决,但这既非其法定职能,亦未得到事先的委托,所以可视为一种私力救济;但另一方面,物业公司本身是合法的法人机构,纠纷解决可视为其社会职能之一,由此亦可将其性质定位为社会救济。同样,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的界限也是交错的,这正是社会控制复杂性和多元化的体现。正如麦考利教授指出的:很多通常被视为法律的功能实际上是由替代性机制承担的,称之为"公"和"私"的因素之间,很大程度上是相互贯通的。在正式与非正式机制、或公共与私人领域之间很难划出一道截然分明的界限。
村规民约的法律依据?
村规民约法律依据是:
村规民约是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的,必须依法而治,目的是填补法律的空白,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一种规范,决不是村民们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 然后约束全体村民。但村规民约不得与我国的宪法,法律相抵触。
那怎么才能做到与法律不抵触呢?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因此,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履行监督和审查责任,确保村规民约在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下执行,也确保村规民约的合法性。
所以说,村规民约的初稿应该在乡镇政府审查以后才能交由村民大会来表决。
我国历史上,村规民约源远流长,它的特点是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具有地域性特点。农村的一些麻烦事,有时候说大不大,说小不小,用法律手段解决程序复杂,需要的时间长,还会引发其他矛盾,而单纯的道德审判,又缺少约束力,效果不佳。而如果用村规民约来约束,就介于了道德和法律之间,就可以做到赏罚分明,用全村人的力量来制衡一些个别人的不规范行为。
如今社会,我们还需要继续拓展村规民约的适用领域,建立以德高望重的人为主体村规民约监督处罚组,让农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自觉地执行,村干部和党员要带头,将这个优良传统发扬光大。
约谈的法律依据?
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约谈工作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搜查、传唤、拘留等措施,而约谈则属于其中的一种措施。而《公安机关约谈工作规定》则进一步对约谈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约谈的程序、内容、方式以及约谈记录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进行约谈。总之,约谈作为公安机关的一种措施,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其法律依据是有明确规定的。
遛狗的法律依据?
有此项规定,宠物犬饲养人必须有必要的安全管控措施,其实就包括给狗狗加颈圈和绳子。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 中国对于养犬有明确的养犬的法律条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规定: 1.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6.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7.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收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传讯的法律依据?
传讯在刑事诉讼中是特指 在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侦查机关的传唤方式。
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破案的法律依据?
破案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重要犯罪事实清楚,并有证据证实;
2、犯罪嫌疑人(指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身份确定并能保证归案;
3、不影响对其他案件的侦破,如果是其他案件侦破工作的需要,可以延缓破案。
同样,在一定的前提下,也可以提前破案。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况:犯罪嫌疑人企图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或者其正在准备或进行其他重大犯罪活动;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重大的违法犯罪活动。
在执行过程中,不但要缉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还要追回赃物,并缉捕从、帮犯和其他相关罪犯。
留置的法律依据?
留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留置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影响侦查活动的情形发生,可以先行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果上述措施无法达到目的,则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限不能超过30日,并且必须经过批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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