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拆迁,但是当地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有和相关法律发生冲突,应该怎么办?
征地拆迁补偿,到底是按照当地标准还是国家标准?2011年1月21日,《国有改型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自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必须按照市场价补偿。而集体土地上拆迁,目前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拆迁补偿到底是按当地标准还是国家标准呢?实际上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无论是地方标准还是国家标准,根本是不存在的。本期的《京平说拆迁》,由王炳峰律师告诉大家,拆迁补偿按当地标准还是国家标准为什么是个“伪命题”。
首先
无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都不可能直接规定房屋拆迁的具体标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均衡,房地产价格也是千差万别,不可能制定出一个合理而具体的价格,在2015年,网络上盛传着这样一个文件,《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最新版》,该文件当中设有具体的补偿标准,一度成为被拆迁人的救命稻草,可惜的是,这份文件是虚假的,不是说不能达到这样的补偿,而是这个文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其次
无论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策,都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穗猜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在国家层面,《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作为核族猜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就属于地上附着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此外,《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还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而在地方层面,例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就规定:“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再如《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也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实际上就是对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二者并不冲突。
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薯闷迟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数李、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并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然而在实践中却经常由于征地罩丛拆迁项目实施的过程复杂,牵涉的利益较多
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渗基有偿,采取的办丛卖谨法是根据被拆配含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拆迁补偿睁锋到底是按当地标准还是国家标准呢?实际上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伍芦为无论是地方标准还是国家标准,根本是不存在的。腔早带
征地拆迁补偿是按照地方标准还是国家标准?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此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必须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目前,集体土地拆迁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土地征收补偿的适用作出了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于国家,“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规定,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拆迁补偿是按地方标准还是按国家标准?实际上,这是一个“伪命题”数睁。因为根本没有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在本期《拆迁静平》中,王炳峰律师告诉我们,按照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拆迁补偿为何是一个“伪命题”。
无论是国家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都不可能直接规定房屋拆迁的具体标准。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房地产价格变动较大。不可能制定一个合理的具体价格,2015年,网络上流传着一个叫“中央一号文件:最新版农村土地补偿政策”的文件,有着具体的补偿标准,一度成为搬迁群众的救命稻草。遗憾的是,这份文件是假的,并不是说这样的赔偿无法实现,但这份文件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无论是地方性法规还是地方性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都只能在国家法规的范围内进行细化。在国家层面,《土地管理法薯握岁》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作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于地上附着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此外,《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还规定:“依法对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进行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个人房屋被征收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皮数。”
以地方为例,《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对被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和宅基地的位置补偿价格确定。房屋置换成新价格的评估细则和居住区补偿价格的计算方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公布。”另一个例子是《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确定也就是说,地方法律法规实际上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澄清,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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