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和质证格式? 如何取证、举证和质证?
举证和质证格式?
质证是以举证为前提和基础,是指当事人之间,对“对方”所举证据的“真”与“伪”,用以证明的事实“是”与“非”,互相进行“辩论”。“质”,即“辩”。不经过法庭调查质证的证据,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不论当事人所举之证,还是法院调取之证,都必须庭上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质证,辩证。
如何取证、举证和质证?
一、法院取证的证言需要证人到庭质证。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第125条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发问。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质证制度。但作为质证制度过于原则,可操作性极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质证的对象、质证的顺序等。但对证人证言的质询如何进行,采用什么模式,仍无具体规定,笔者建议,在质证模式的选择上,我国应当结合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各自长处和优点,采取兼收并蓄,趋利避害的现实做法,实行审判长指挥下的质询方式,使质证模式朝着弱式职权主义和强式当事人主义的方向发展。即人民法院在质证中,是质证的组织指挥者,是质证结果的裁判者,对双方当事人都应一视同仁,不能偏袒一方。举证质证的规则?
举证是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终止及其导致发生争议的事实在诉讼中的一种再现。所举诉讼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不以当事人和审判员的意志为转移。所举诉讼证据和案件的联系是客观的。事实上,当事人最了解案情,最容易找到证据,对于证明自已的请求和主张的积极性也最高;同样,也富有对于对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反驳和提供相反的证据材料的积极性,这两种积极性,正是发挥当事人举证作用和揭露双方证据矛盾的客观条件。在庭审过程中,注重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明确举证所应承担的诉讼风险。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以上就是举证和质证我个人见解和区别
举证意见和质证意见的区别?
举证是向对方(公诉机关或刑事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等)出示证据,而质证则是分析、判断、辩驳对方出示的证据——当然了,质证也包括对方分析、判断、辩驳己方出示的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应该讲,任何一项证据都应该接受质证。这就是两者的区别。
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的区别?
举证,是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递交相关证据,最好是原件。
质证是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发表质证意见,法庭辩论,是开庭后,经法官总结的焦点双方进行辩论,发表辩论意见,三者各有不同,内容也不同,它们的区别很大,当事人必须认真对待,为了有更大的胜诉率,这三个环节必须做好。
举证质证是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是法庭辩论阶段。一段要先举证质证查明事实才开始法庭辩论。
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的区别如下: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都是庭审过程进行的,分别是在庭审的不同阶段,举证质证是当事人提供己方的证据,然后由对方对己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法庭辩论是由当事人针对案件事实方面和法律适用方面发表意见。
举证质证规则内容?
质证内容与方式规则有哪些
(1)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2)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3)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职权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有关部门鉴定。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或证人因年迈体弱行动不便、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4)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法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5)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7)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举证质证怎么写?
证质证不是写的是法律上一种程序,就是说有一方拿出证据,然后向法庭出示经过双方认可成为合法证据。不用写,只要说清楚证据的来源就可以了。
比如说去打一场交通事故的官司,双方律师都要互相举证证明自己所说的是事实,那么对方律师出示了一个一个录像证据,他就要说明这个录像证据的来源是怎么样取得的就可以了。
举证质证的最后期限?
质证时间应该由法官根据案情和具体情况来定。
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什么时候举证质证?
质证时间应该由法官根据案情和具体情况来定。
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网络庭审怎么举证质证?
1.首次使用互联网开庭系统的当事人根据12368短信提示下载Windows客户端。
2.进入客户端后点击【会议号登录】,输入12368短信收到的8位会议号,点击【登录】。
3.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摄像头、话筒、功放的检测,点击【完成】进入庭审画面,显示法庭纪律,看完后关闭。
4.举证质证:点击【举证质证】-【添加证据】,可以上传电子版证据。证据材料支持的格式有:图片格式png、jpg;视频格式MP4;音频格式MP3;文档格式word、pdf。
5.查看笔录:点击【庭审笔录】-【刷新笔录】可查看实时笔录。
6.签名:庭审结束,书记员发起二维码签名后,当事人使用手机扫码屏幕跳出的二维码,完成签名。
7.庭审结束后,系统自动跳出结束窗口,点击【确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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