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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或者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3-12-23 07:56:16法律论文1

一、合同撤销或者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生活中,大家签订合同后,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是合同无效等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当符合一定条件之时,合同不仅可以认定为无效,有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撤销。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即订立合同中因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事由签订合同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单方面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究竟能够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且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依然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成立要件及法律后果

有效,条件:

(1) 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后果:得到法律保护

无效,条件:

第52条: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后果:

(1) 双方返还

(2) 赔偿

(3) 收缴返还

可撤销可变更,条件:

(1) 重大误解订立的;

(2)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3) 显失公平

法律后果:撤消或变更

效力待定:条件:

(1) 行为能力上有欠缺;

(2) 处分能力上有欠缺;

(3) 代理能力上有欠缺。

法律后果:A追告、撤销,有效部分得到法律保护,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B追认,有效

C不追认,无效

三、法律上,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又称为绝对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限制的。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四、可 撤销合同多会算无效

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是不一样的,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

可撤销合同

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

全部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

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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