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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动合同法律程序规定?

2023-12-23 00:12:39法律知识1

涉外劳动合同法律程序规定?

我国法律并未赋予涉外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以“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其他国家法律的权利,对于境内涉外劳动合同关系,我国法律享有专属管辖权。

《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涉外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论述我国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应的立法与实践?

我国现行继承法律制度与许多国家一样,将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可立遗嘱对其遗产作出处分,在其死亡后由其指定的继承人按其遗嘱继承其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或其处分所立遗嘱未处分的财产,则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

(1)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采用区别制,即对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分动产与不动产做出不同的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但是,这一冲突规范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被继承人的哪一个住所地法。因此,在被继承人住所发生变化,有几个住所同时存在时,就无法确定适用哪个住所地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中规定,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又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对于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可以考虑适用我国《继承法》第36条。既然该条的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而未指明这种涉外继承是否同时包括涉外法定继承和涉外遗嘱继承,则可以推定,涉外遗嘱继承不应完全排除它的适用。而即使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原则,也并非完全不能作为我国目前解决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问题的一种参考。

根据上述两条法律的规定,对涉外的遗嘱继承,其不动产遗嘱的能力、形式和内容效力等问题,均可考虑不动产所在地法的适用;至于动产遗嘱,其能力、形式和内容效力等问题当然都可以考虑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的适用,但该法不一定仅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其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也可考虑。当然,动产继承的能力问题还可以考虑不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而是适用其本国法。对于动产遗嘱的形式问题,除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以外,还可以考虑选择适用其他相关法律。

(3)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

关于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我国立法没有做出规定。实践中,确定某一涉外遗产是否为无人继承的财产,可以适用继承准据法。如果该准据法是中国法,则依中国法确定所涉遗产是否为无人继承的财产。

就依照我国法律处理来说,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从理论上说,不论我国采用的是国家为最终继承人的理论还是国家对无主财产的占有权的理论或两种理论均未采用,都会与其他一部分国家的有关法律不同。对于一个与中国和某种外国均有联系的涉外无人继承财产案件而言,就可能会面临适用有关外国继承法解决争议,结果将可能完全不同。

涉外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第四章 继  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五章 物  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第六章 债  权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已经做了十分详细的介绍,涉外的法律关系毕竟不同意国内的法律关系的处理,不仅要考虑本国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国外的法律,确保不违反法律,这样涉外问题的解决也就有了可靠的依据,因此大家要非常的重视。

涉外法律专业就业前景?

特别好。伴随着全球化的脚步,涉外法律越来越受广泛。毕业以后主要的就业方向有 涉外法律工作者、涉外法律服务人员、涉外商务管理人员、涉外法律顾问、涉外商务谈判顾问,国家越来越强大,外交范围越来越广,这个专业也会很有很大发展空间的。

什么涉外合同的订立?

关于涉外合同的订立。合同是民法关系中调整经济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合同无论是以书面方式达成还是采用其他方式,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对签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今经济活动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合同内容的多样、复杂性,如何订立合同,起草合同对于合同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当事人在签订涉外合同时,除了《合同法》规定的根本原那么和订立合同的一般规那么外,还应注意以下主要事项:

(1)尊重国家主权原那么。主权原那么既贯彻于国际政治关系中,也贯彻于国际经济关系中。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必须维护国家的主权,不得订立任何有损于我国国家主权的涉外合同。

(2)遵守有关国际交往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尤其要遵守有关涉外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然,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视具体情况还得遵守有关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和国际条约。

(3)主体必须合法。目前,如前所述,就对外贸易方面的.合同而言,订立合同的我方当事人必须是享有对外经济经营资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对外经济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签订合同,代办有关贸易事宜。

涉外法律硕士就业如何?

涉外硕士看你专业方向,学的如是涉外金融方向的就业前景很好。

涉外法律是什么意思?

就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一般而言,一国涉外法律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内法里面专门用于处理涉外事务的法律,比如外资法、外贸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然叫外资法、外贸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仍然是国内法;另外一部分是国内法中的涉外规定,比如我国刑法、反垄断法、票据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都有涉外的规定,它们也是涉外法律的一部分。

学涉外法律有前途吗?

学涉外法律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学科。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化需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法律交流和协调越来越必要。因此,具有一定涉外法律知识的人才将会在国际化的背景下,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可以成为企业和组织的法律顾问,也可以成为国际法院、仲裁院等机构的法律人员。

法律风险防范:对于那些涉及跨国交易、国际合作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涉外法律问题将会日益重要,这也需要一些专业人才来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在日益严格的法规下,需要专业的涉外法律人员来帮助业务遵守相关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薪酬待遇:涉外法律人才由于具有不同的语言能力和不同的专业背景,具有较高的特殊性和技术性,他们也可以因此获得更高的薪酬待遇。

综上所述,学涉外法律是有前途的。涉外法律专业的人才具有非常高的价值,他们能够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应对复杂的法律制度和跨国交易问题,成为企业和组织中不可或缺的法律顾问。

涉外证据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但如果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证据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但是对于用于国际流通的商业票据、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材料,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境外证据,即使已经履行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也应当在庭审中质证,以确定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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