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专利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专利权的无效也称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对已经授权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依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基于以下理由: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美观性。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或超出了专利授权的范围,或者其属于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3、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或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不相符合;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等。4、取得专利权的人无权取得该专利权。如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致使一项发明创造在事实上出现了不同的专利权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的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专利权却被授予后申请人;专利权被授予给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被授予给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给了发明人所在的单位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基于以上原因在专利授权之日起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即视为该专利权从授权之日起就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仅对专利权人、请求人是无效的,而且对整个社会来讲也是无效的。这充分体现了无效宣告决定有一定的追溯效力及普遍约束力。 2、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决定,对该决定作出以前的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纠纷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人签订并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在上述情况下,有两种例外:一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专利权人赔偿;二是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时,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上述使用费或转让费。 3、宣告专利权无效,即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即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当然,如果请求人或他人有了新的理由,其仍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与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2、未按照规定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或撰写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 3、修改超过原申请文件的表示范围的; 4、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的; 5、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会公德,或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 6、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况的。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知技术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实质审查中,由于具体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难免会有个别不具备专利条件的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为此,专利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证据,对该项专利进行复审,进而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不是一种自然权利,其产生途径也就不是自然产生。对于专利权的产生,各国法律无不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因此,无效决定的效力表现为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前述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无效决定的司法救济途径是,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无效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代理具体分为:
1、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2、没有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 代理权的存在是代理关系成立并有效的必要条件,无权代理不经追认,对被代理人或相对人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土地征收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逆向劳务派遣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单位不购买社保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给劳动者购买社保,而通过逆向派遣行为,用人单位摇身一变变成了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不需要为派遣者购买社保,派遣劳动者的社保由派遣公司购买。而往往派遣公司由于只是名义的用人单位,其不会为这些派遣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2、躲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我国法律规定,达到一定的条件,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派遣则没有类似的规定,所以逆向派遣单位逃避了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
3、发生工伤时单位不报销
由于是劳务派遣,派遣者发生工伤的时候,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工伤负责赔偿。逆向派遣单位利用这一点将责任撇清,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可以袖手旁观,而让劳动者按法律规定找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
4、逆向劳务派遣无效
所谓劳务派遣,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在时间上,受派遣劳动者是由派遣单位招聘后,先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接受派遣单位的派遣前往接受单位劳动。
而逆向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往往是先被用人单位招聘,再被安排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再被派遣公司派遣到本单位工作,违反了劳务派遣的本质,颠倒了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当以无效处理
商标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商标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该商标失去了商标保护的法律地位,即不再享有商标的专有权利。
这意味着其他人可以自由使用该商标,而商标持有人不能再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商标权益。此外,商标持有人还可能面临罚款、赔偿和损失声誉等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撤销、无效、废止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二)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 (三)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二、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三)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之后,从行为开始就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财产的返还义务、损失赔偿责任和其他的制裁. (一)返还财产来源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返还财产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两种.单方返还,是指仅仅一方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处获得的财产,一般适用于一方故意违法侵害对方利益的场合,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双方返还,是指双方各自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均无过错的场合,包括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重大误解、不合法定形式等情况. (二)赔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除了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外,如果没有过错的一方受到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在处理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时,所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 (三)追缴财产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此处所谓“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财产.追缴财产与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不同,这种制裁形式兼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性质.一方面,通过追缴财产,使不法行为人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另一方面,将追缴的财产转归国家、集体和第三人,使他们得到补偿.在追缴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返还财产的义务,但是除了被追缴财产以外的损失,应当由双方按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四)其他制裁 在处理无效民事行为的案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可斟酌具体情况,适用《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采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制裁方式.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借以消除无效民事行为所造成的不应有的后果。
依照恢复原状的要求,如果民事行为规定的义务尚未履行时,则因该项民事行为无效而不再履行。
如果当事人方或双方已经履行了义务,依据《民法通则》第十条关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方”的规定,收受财产的方或双方应将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
由此可见,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就会发生停止履行单方返还双方返还的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变更被撤销后,“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十条。
这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方或双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人。《民法通则》第十条第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人。
5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五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有: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
《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挂靠协议无效后果?
挂靠协议无效,尤其是对于建筑方面来说,挂靠协议无效,对于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双方需要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挂靠协议发生无效的情形时,由此造成的损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应当按照双方存在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内控无效的后果?
在我国现阶段,许多企业逐步建立起了内部控制体制,但对其认识和重视仍不充分,因此在企业的经营生产中缺少应有的内部监管程序,以及相应的控制机制,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的产生,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
现阶段,我国一些企业由于没有真正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而导致企业财务工作较为混乱,会计信息缺乏应有的真实性。例如,对于重要的会计凭证,发票、银行回函、空白收据等,缺乏有效的管理,收发记录不相对应,凭证来源时间等记录不真实情况时有发生;在对会计人员分配工作时,不能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的规定,有些人身兼数职,既是出纳又是稽核人员,也没有严格执行会计人员轮岗制度,许多人居一职多年未动;在会计核算方面,相关人员刻意捏造不实信息,篡改财务数据,通过设置账外库房等方式虚增收入,徒增利润。
2 费用增加,企业财务压力变大
企业由于缺乏应有的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与制约,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各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管。一些业务人员在采购、验收入库、销售等环节不能够坚守职业道德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出现了虚构采购价格、将残次品冒充合格品验收入库、利用销售环节虚报相关费用等行为,使企业的费用支出大幅增加,财务的各个环节也存在着风险和隐患,企业财务压力变大。
3 腐败现象、违法行为层出
众所周知,内部控制是监督和制约企业经营管理中各种行为的内在机制。若缺失了内部控制,企业就犹如脱了缰的马儿一般,不受控制,随意奔跑。许多企业高管,由于没有内控机制的制约,自身的职业素质也达不到一定的高度,就会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伸出腐败之手,出现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从企业项目中大捞好处、以权谋私等行为。一些相关的业务人员,也会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大捞好处。例如用高价购入残次材料、漏记或少记收入等。这些腐败现象和违法违纪现象的不断发生,正是企业缺乏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后果。
没有相应的内控机制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各种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地被发现和制止,以至于这些人员越来越大胆,“不义之手”伸得越来越长,导致腐败层出不穷,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
4 经营业绩变差
企业经营状况的良好与否,取决于是否具备完善的管理机制、合理的监督机制等。但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失效,会导致内部管理混乱:生产、销售等环节缺乏有效监管,企业经营效率变差,没能够最大限度地使用企业所提供的各种资源,造成资源浪费;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未能遵纪守法,很好地尽其责、履其职,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之中。
因此,内部控制的失效,会导致企业经营状况混乱,企业无法进行良好的经营与管理,合理有序的经营模式很难开展,最终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下降,经营业绩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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