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正文内容

交通死亡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2023-12-22 09:56:54法律知识1

交通死亡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一、看专业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法律法规能熟练掌握,对于交通事故中存在的法律关系能够准确地分析,了解最新的赔偿标准,不遗漏任何一个法律上规定的赔偿项目。

二、看经验交通事故案件代理的多了,实践经验丰富了,代理案件时就会轻车熟路,容易抓住案件争议焦点,处理事情事半功倍,能较为有效、及时、全面地处理当事人委托的事务。一般而言,一个执业三年以上、代理数十起以上交通事故诉讼案件的律师是起点的要求。

三、看心理理性的律师往往着眼于解决问题本身,而不是代表当事人出庭吵架。一个情绪容易激动的律师,是不能充分把握好案件的进程及得到最佳的结果的。

四、看态度律师是否对你的案件感兴趣,是否能为你的案件付出精力。当然并不是说投入的时间越多越好,而是要做到该收集的证据去收集,该出具的法律文书要出具,从程序上和实体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态度决定一切”,律师态度“认真”与否,至关重要!

重庆市最新交通规定?

2022年重庆交通有新规定:渝澳大桥、黄花园大桥、嘉华大桥

  将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尾数(阿拉伯数字0~9)分为5组,每2个数字为1组,每个工作日禁止1组尾号的机动车在上述限行时间通行上述桥梁。

车辆号牌(含临时号牌)尾号是字母的,以号牌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为准。尾号及限行日期组合为:

  星期一限行尾数1和6;

  星期二限行尾数2和7;

  星期三限行尾数3和8;

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

第一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范围者(含出入口、通道),应当遵守《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及本规则。

第二条 乘客应当依序分散候车、先下后上、文明乘车。上下列车应当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间隙;当列车关门的提示警铃鸣响或者警示灯闪烁时,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得手扶或者倚靠车门、站台门。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第三条 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单程票乘车,应当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

重庆市公共交通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5月1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公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乡道路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鼓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市政、农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信息化程度,逐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依法成立的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辅助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第十二条经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机动车的技术参数和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等主要特征进行确认,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核查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机动车相关登记业务前,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接受调查、处理,并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与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出租汽车车身应当喷涂车辆所有人名称或者所在地区,载货汽车与大、中型载客汽车还应当分别喷涂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放大的本车牌号等;

(二)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等;

(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应当按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

(四)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放置、粘贴、喷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五)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道路作业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六)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七)危险品运输车辆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喷涂或者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告标志。

第十四条上道路行驶的教练车应当安装副制动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或者粘贴教练字样,悬挂教练车号牌。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自备或者租用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保持车况良好,喷涂或者放置校车标识。车辆、行驶时间和线路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节非机动车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在允许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自行车不实行登记。

非机动车登记工本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按规定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具备转向、制动等装置,并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规范。

第十八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每位残疾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限于自用。申请人的具体条件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非机动车牌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式样并监制。

第十九条已登记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非机动车灭失的。

第二十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

非机动车牌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

第二十一条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不实行登记,只能在允许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按规定使用、审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借、冒用、伪造、变造、骗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取得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驾车时随身携带。

驾驶人的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二十四条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证代理业务。依法从事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和补证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基本情况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增设备案条件。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与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与管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服务水平与通行能力,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乡道、村道建设投入,逐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保障农村居民出行安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道、村道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管理、养护以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指导。

乡道、村道的陡坡、急弯、连续弯道、视线不良及其他危险路段,应当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实际情况,提出意见。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验收道路交通违法记录系统、道路交通信号、港湾式车站、吸能式安全防护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以及下边坡高度为六米以上的路段,应当设置交通指示、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住宅区或者单位内部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道路建设标准设置人行道和人行横道线。设置人行横道线应当同时设置其他相应的人行交通信号。人行横道线处的人行道,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

人流密集、车辆流量较大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人车隔离设施和行人过街设施。

车辆流量较大、行人稀少的路段,可以设置触摸式人行横道信号灯。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一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科学合理规划,促进停车场建设,满足社会停车需求,加大停车引导系统建设和停车场管理科技投入,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鼓励单位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与安全的路段,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在交通情况发生变化,影响车辆、行人的通行或者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取消临时停车泊位和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营运载客汽车、旅游汽车线路和停靠站点,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或者安全的公共汽车、营运载客汽车、旅游汽车线路和停靠站点,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管理情况,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与安全的地方,设置校车等临时停靠点。

调整区域交通通行线路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以及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的具体时间、地点、交通组织方式等报道路主管部门批准,于施工前五日登报公示。

道路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受理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工期长、施工量大、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其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式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十四条道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固定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人员疏导交通,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等,夜间开启示警灯;移动作业时,应当在路段上设置可移动的作业标志。

(二)移动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明显的反光标志图案,作业时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三)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符合相关标准的反光安全服、佩戴反光安全帽,注意避让过往车辆。

过往车辆对作业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有关主管部门及道路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或者从事车辆修理、清洗、维护、装饰、晾晒物品等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上及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霓虹灯或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遮挡、干扰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新建横跨道路的管线、道路附属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等,从地面起净高不得低于五点五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

重庆市轨道交通保护条例?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已于2011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咨询是什么?法律咨询的概况?

法律咨询是指签订委托合同之外的咨询业务,即律师就有关法律事务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的活动。

可分为:现场口头咨询、当事人提供案件材料后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正式的收费咨询、非正式的不收费仅供参考的咨询等等。

法律咨询意义:1、宣传法律;2、平抑诉讼;3、沟通群众和有关机关;4、提高自身水平。

5、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6、利于“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

交通法律咨询网货车加个小油箱算改型什么?

货车加装油箱属于改型车。

据《道路运输条例》第31条规定,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第7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交通事故法律咨询中心怎么样?

无锡交通事故法律咨询中心是由多名资深律师,法官,交警组队的志愿者服务团队,对交通事故的分析,如何处理有较强的指导性。

重庆市轨道交通是什么性质?

你的问题不是很明白,如果问重庆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性质,其属于企业;如果说重庆轨道交通采用形式是什么性质,一号线为地铁制式,二号线和三号线为跨坐式单轨制式。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2019?

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

(2019年1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范围者(含出入口、通道),应当遵守《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及本规则。

第二条乘客应当依序分散候车、先下后上、文明乘车。上下列车应当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间隙;当列车关门的提示警铃鸣响或者警示灯闪烁时,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得手扶或者倚靠车门、站台门。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第三条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单程票乘车,应当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其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车票余值以车票记录为准。

(二)自进入进站闸机起至出站时止,每次乘车时限为180分钟;超过180分钟的,应按线网最高票价另交车费。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超时除外。

(三)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人为损坏车票、使用过期、伪造、涂改车票或者利用其他欺骗手段乘车的,视为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845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