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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的区别?

2023-12-22 09:30:29法律知识1

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的区别?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1.承认的特征:  (1)现代国际法中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外,还可以包括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而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3)承认是一项政治法律行为。  

2.承认的表示形式:明示、默示  默示承认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互设使馆);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法律承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  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  

4.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1)新国家的承认。  这种承认本身并不是新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正式的承认一经作出,将带来一定的法律效果。  (2)对新政府的承认。  与新国家一起诞生的新政府(这个问题被归于国家承认中)和各国平稳的政府更迭都不产生国际法中的政府承认问题。一般来说,只有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的新政府才可能带来政府的承认问题。  实践中,一般认为对于新政府的承认应遵循“有效统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问题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5.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一种事实上的承认。  实践中,对于叛乱团体的承认较少发生。同时,在作出上述承认时,一定按照国际法有关规则进行,特别注意符合不干涉内政原则。

全部履行和全部未履行区别?

履行就是按照双方协议(合同)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书面条款,一一执行。履行不讲条件或执行因素而遵照协议或判决条款办理。

未履行就是对双方协议(合同)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行为,不去照约定办理。

全部履行是对上述协议(合同)约定的事项,协议不讲条件和原因逐项执行,全部未屐行与之相反是一点不动,全部违约,违规不予实施和办理。

履行职务和履行职责区别?

答:履行职务和履行职责的区别是:履行职务是指履行的行政职务,例如:办公室主任,检察院院长,公安局局长等等。而履行职责是指所履行的具体的职责。例如:办公室主任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办公室所辖的打字,复印,公务接待,会务安排以及车辆调度等等。

践行和履行区别?

区别在于两者的意思不同。

释义:

1、践行:践行:实践,用实际行动去做某些事。践,履行,实行。

2、履行:执行自己答应做的或应该做的事。

用”履行“造句:

1、那个孩子一直站在路灯下等待着,寸步不离地履行了自己的诺言。

2、他没有履行自己的诺言。

3、我也要履行自己的责任,为父母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做个孝顺的孩子!

4、如果你不履行合同,那么我们所订的合同岂不成了一纸空文!

5、履行仆人的职责使他心花怒放。

6、每个公民都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

用”践行“造句:

1、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从平常事做起,一点一滴做起,为传承文明,践行美德,实现我们的梦想而努力奋斗。

2、要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践行,以使自己更加茁壮、繁茂,事情得以顺利解决,方是上上之策!

3、从身边的事情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践行道德规范,增强道德意识,养成良好习惯,培养高尚品质,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4、人而无信,不知其可,生活中,人们敬重那些一诺千金的人。所以,为人做事,我们要言必信,行必果,当私利与诺言发生冲突时,即使舍身舍财,也要践行诺言。

5、在那个特殊的年代,那个鲜为人知的事件中,他其实是个当之无愧的英雄,他用自己生命,用他死而后已的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的人生格言。

兑现和履行区别?

兑现指的是兑换现金的行为,也可以指实现了承诺的行为。兑现从经济上来讲是一种正常的交易行为,从道德上讲是一种诚实守信的行为,也是一种正能量。

履行指的是实际去执行的情况,也就是说要去做或者是操作某种行为,履行地对象就是责任和义务,而且履行普遍代表的是应尽的义务

什么是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和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不可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的区别?

之间的区别大概是静态与动态的区别,一个是被动与一个是主动去做。接受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的得以实现。履行合同不是一个单纯的动态概念,而是一种包含了动态和静态的综合概念。首先,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这是合同目的的起码要求。这种特定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比如支付价款、交付标的物、提供劳务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比如不以某种价格出售商品;其次,合同的履行要求达到实现债权之结果。因为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律目的,就是使债权转变成物权或与物权具有相等价值的权利。

以房抵债合法有效不能履行?

“以房抵债”协议的根源在于债权,根据债法原理,清偿是消灭债的主要方式。而清偿除了要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之外,还须有债权人的领受并取得所有权和占有时,才能发生给付的效果。

代物清偿作为清偿债务的手段之一,只是给付标的有所改变,仍应在实际履行后才发生清偿的法律后果。

“以房抵债”协议的目的在于双方合意用他物抵顶清偿债务,只有物权转移给债权人,债务方可消灭。

仅有协议,而未实现抵债物权转移的,债务并未消灭,抵债的目的也未实现。

因此,“以房抵债”协议应定性为实践性合同。

依据实践性合同的性质,仅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以房抵债”协议并未成立。

故“以房抵债”协议属于实践性合同,在物权没有转移之前,协议是不成立的

总监理代表不能履行总监什么职责?

总监代表不能履行的职责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的事情,例如: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为什么违反预约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预约合同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类型,因此是适用于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然而现实中经常出现合同不履行的情况。

对于预约合同能否强制履行需要分情况讨论:

1、对于违反将进行谈判的预约,不能继续履行。该类预约合同的内容不完善,对将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没有具体的协议,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预约,双方也仅负有磋商的义务,并无必须缔约的义务,至于能否达成协议,应该视当事人之后具体的协商结果而定。继续履行,没有依据,且剥夺了当事人合同自由。

2、对于违反了带未决条款的预约,可以考虑继续履行。该类型预约中已约定了交易的大部分条款,并且当事人都同意受这些条款的约束;但当事人有义务就未决条款继续谈判,先达成所谓关于未决条款的协议,再整合成最后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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