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应法律规定?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应法律规定?
民法典-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
分别规定在《民法典》第144条、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第497条、第506条、第705条、第737条、第850条、第1007条、第1051条、第1113条、第1138条、第1143条。
具体法典条款内容如下: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民事处理的法律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
(一)态度和蔼,把握调解主动权;
(二)熟悉案情,理顺调解思路;
(三)遵循法定程序,做好调解准备工作;
(四)多做简易调解工作,注意调解言词。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立案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立案的条件为: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现在清楚了吗?望明白。
民事再审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再审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的条件: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⑧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的抗诉的程序
(一)抗诉的提出抗诉的提出是指哪一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对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方式抗诉的方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采取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引起对抗诉案件再行审理的法律文书。
抗诉书中应载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
抗诉案件的原审法院对案件的编号及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提出抗诉的时间。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的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来源。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即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直接进行再审,并不需要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对抗诉案件的再审
(一)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再审程序是一种补救程序,它不是每一案件都必经的诉讼程序,也不是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之外的三审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不是增加了审级。
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再审程序向哪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哪级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并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有责任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以监督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
同时,由于案件是基于抗诉而进行再审的,因此,人民检察院也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使检察监督权得以完整地实现。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干扰、破坏诉讼秩序,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发生(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并在客观上妨碍了诉的进行。无论是采取作为的形式,还是以不作为的形式,都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前或诉讼程序结束后所实施的行为,不会对诉讼进程构成障碍,因此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照法律规定采用其他相应措施处理
。但是有两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1)诉前财产保全中遇有妨害行为时,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排除,因为诉前财产保全同以后进行的诉讼程序和判决的实现有密切联系。
(2)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
特点
第一,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第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
第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的人例如旁听群众。
只要他实施了妨害诉讼秩序行为,阻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法律都要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四,在适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依照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程度轻重不同,既可单独适用某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适用。
种类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冲击法庭和在法庭上哄闹等。
3.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有:
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滂、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
第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第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
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
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
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
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这些行为包括:
一是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二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三是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民事新证据的法律规定?
1、当事人的陈述,如原被告向法庭所作出的陈述;
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视听资料;
4、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3)、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新的证据的规定增加了新证据的构成要件,新证据的规定会对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把握产生了一定的影像,扩大举证内容的范围和形式,也为案件的进行提供了积极的辅助。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提供,经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举证期。
民事速裁法律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构建简案快审的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及其他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速裁程序应当遵循科学分流、调裁一体、简案快审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下列案件应当适用速裁程序: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准予撤诉等程序性案件;
(三)适用实现担 保物权、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等程序的案件;等等
无效民事行为记忆口诀?
口诀:小孩买假串,缺德又违法。“小孩”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假”即虚假意思表示;“串”即恶意串通;“缺德”即违背公序良俗、违背社会道德;“违法”即违反法律法规。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5岁的小朋友买房子签合同,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关键词“虚假意思表示”。典型案例如阴阳合同(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甲与乙签署一份合同,约定甲给乙10万元,让乙去杀人、放火,此时该合同损害了他人的生命、财产权益,甲乙二人属于恶意串通,该合同自始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底线、公共秩序、善良风(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俗。效。
先行政后民事的法律规定?
先行政后民事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存在着先刑事后民事的说法。行驶后民事的意思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触犯了刑法的同时,又涉及到民事纠纷,这个民事部分的发生是与刑事案件同时存在的,要想解决民事赔偿案件,应先申清刑事案件为前提,这就是所说的先刑事后民事。
民事合同违金的法律规定?
民事合同为金的法律规定,属于民事纠纷案例违反了民事法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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