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句话对吗?
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句话对吗?
行政诉讼又称“民告官”,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如国家机关等),双方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但是,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不相等的,最典型的体现就是双方举证责任的不对等:被告(如国家机关)负有证明自己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义务,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则法院就会判决被告(如国家机关)败诉;相对而言,原告(即行政相对人)只负担较轻的推进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有初步的证据等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具有法定性,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这一提法是否正确?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具有不对等性
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
4、所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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