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法律依据?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规制度要求,银行应当切实规范银行卡发卡行为。
“发卡机构应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要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未履行责任导致匿名、假名账户开立的,要按反洗钱法予以处罚,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为持卡人开通自助转账业务时,要向持卡人充分提示开通有关业务的风险,并要对持卡人进行更为严格的真实身份核查,确保实名开户;未履行职责,产生资金风险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持卡人开通电话、ATM转账的,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法律依据?
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而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申请方式。依据该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履行职责的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裁定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申请书的出现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及时。
不能超编进人的法律依据?
2007年,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六条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这是对禁止超编进人的明确要求。
此外,《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也对纪律处分进行了明确。
2020年,《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提出禁止超编进人。
以房抵债合法有效不能履行?
“以房抵债”协议的根源在于债权,根据债法原理,清偿是消灭债的主要方式。而清偿除了要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之外,还须有债权人的领受并取得所有权和占有时,才能发生给付的效果。
代物清偿作为清偿债务的手段之一,只是给付标的有所改变,仍应在实际履行后才发生清偿的法律后果。
“以房抵债”协议的目的在于双方合意用他物抵顶清偿债务,只有物权转移给债权人,债务方可消灭。
仅有协议,而未实现抵债物权转移的,债务并未消灭,抵债的目的也未实现。
因此,“以房抵债”协议应定性为实践性合同。
依据实践性合同的性质,仅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以房抵债”协议并未成立。
故“以房抵债”协议属于实践性合同,在物权没有转移之前,协议是不成立的
营业执照不能注销的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只要不经营就可以注销,没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多长时间或者经营多长时间后才能注销。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总监理代表不能履行总监什么职责?
总监代表不能履行的职责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的事情,例如: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为什么违反预约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预约合同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类型,因此是适用于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然而现实中经常出现合同不履行的情况。
对于预约合同能否强制履行需要分情况讨论:
1、对于违反将进行谈判的预约,不能继续履行。该类预约合同的内容不完善,对将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没有具体的协议,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预约,双方也仅负有磋商的义务,并无必须缔约的义务,至于能否达成协议,应该视当事人之后具体的协商结果而定。继续履行,没有依据,且剥夺了当事人合同自由。
2、对于违反了带未决条款的预约,可以考虑继续履行。该类型预约中已约定了交易的大部分条款,并且当事人都同意受这些条款的约束;但当事人有义务就未决条款继续谈判,先达成所谓关于未决条款的协议,再整合成最后本约。
履行的意思?
常用释义
动实际地做自己答应做的或应该做的事。
近义
践诺践行执行实践实施实行行使
例词
履行诺言履行合同履行义务
例句
不论遇到多少困难,他都坚持履行自己的承诺,悉心抚养这个孤儿。
我们不但要享受权利,还要履行应尽的义务。
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是?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合同类型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合同。但并不是所有的双务合同都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合同中未约定双方当事人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或者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中所说的履行不能是什么意思?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 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履行不能的情形 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因为标的物已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有时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履行是否可能,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判断,而不能仅凭债务人的观念加以断定。凡依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强制执行,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有生命危险,或因此违反更重大的义务,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但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履行困难;债务人缺乏资力; 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 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不能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分为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以及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三种情况。
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当履行不能是由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为全部不能,则债务人可全部免除义务;如果为一部不能,则债务人免除不能部分的债务。如果为永久不能,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如果为一时不能,则除非以后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债务人仍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2)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3)债务人应负因履行不能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在一部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不能部分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对其他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但若因部分不能使得可能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时,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该部分的履行,从而要求全部不履行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在全部不能、永久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
2、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履行不能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法律责任。这时债务人可永久性地免除债务,即使以后债务能够履行,也没有义务再履行债务。在一部不能时,债务人在不能的范围内免除履行义务;在一时不能时,债务人在履行障碍消灭前不负履行迟延的责任。 2)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完成的,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 3)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并取得有关的证明。债务人不及时通知使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应负赔偿责任。
3、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 如果债务人履行不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则产生债权人的代偿请求权 。代偿请求权是指债务人基于与发生履行不能的同一原因取得给付标的的代偿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其代偿利益的权利。比如因债务人疏于管理,标的物被第三人不法损坏,发生债务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发生对债权人的履行不能。这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债务违反的责任,也可向债务人请求让与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已经取得的损害赔偿金。 代偿请求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发生债务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原来的履行,不会产生代偿请求权。 2)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即利益与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债务人因给付标的物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或保险金的请求权,均可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而如果因标的物灭失,出于同情朋友赠与同情金,则因与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无因果关系,债权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偿请求权。 3)债务人取得的利益须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人身性质的扶养金请求权、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 4)作为代偿请求权的标的,其利益应以原债权额为最高限额,超过原债权额的部分,债务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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