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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2023-12-20 13:10:37法律论文1

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样说吧

我们两互负债务,没有规定谁先履行,那就应该是同时履行义务。

如果你没有履行义务,又要我履行义务,我有权拒绝履行。

即使你履行了,但有瑕疵,我也有权拒绝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须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 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具备的要件:

1.双方的债务由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且双方的债务之间有对价关系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该规定即为对此要件的确认。注意:(1)双方的债务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虽然合同法第“条没有明确规定此点,但从各国立法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分析,当事人的债务必须建立在同一合同的基础上。如果双方互负债务,并非因同一合同而产生,即使两债务在事实上具有密切的关系也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两个债务在履行上没有牵连性,缺乏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2)两债务必须是因双务合同而发生。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的牵连关系,是指两债务的履行互为条件、互为牵连。非双务合同间不得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其性质为单务合同而非双务合同,因此均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两个债务必须具有对价关系。对于对价的性质,各国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只要双方的债务的履行具有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即为对价关系,一般不考虑双方的债务在经济上是否对等。但是,对价关系的确定,也不能完全抛弃双方债务在经济上的价值,否则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因此,对价虽不意味着两个债务的价值完全相等,但是对价至少表明当事人通过债务的履行,其所得与所失至少大致相当。

2.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当事人一方(请求相对人履行一方,即原告)向相对人(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即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原告所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如果原告已履行了债务,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这时债务的对立与牵连状态已经消灭,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无从产生。若原告仅提出履行的表示,被告仍可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另外,原告未履行的债务与被告的债务没有对价关系,被告也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被告一方没有先行履行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要求己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其目的是使对方请求不能成立。如果己方负有先行给付义务,则抗辩不能成立。因此,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行使抗辩权一方无先为给付义务。同样,相对人的债务未届清偿期时,也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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