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漏被告另案起诉期限是从发现证据起算吗
一、遗漏被告另案起诉期限是从发现证据起算吗
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中来,法律后果是法院对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经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 追加被告的期限 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答辩期间内进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案件审结前进行;第五种观点认为,应在二审程序的案件审结前进行;第六种观点认为,应在再审程序的案件审结前进行
二、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
遗漏当事人,当然要追加
三、既然民事诉讼有不诉不理的原则,那庭审时为什么常常有追加某某为被告的时候?
首先,法律上原则不能理解成绝对的,允许有例外存在。
不告不理是民诉案件受理的基本原则。
其次,追加被告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情况。法院在必要的时候,追加被告,是为了更好的了解案情。
我国民诉法没有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但司法实践中还是有所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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