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通过后怎么办
一、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通过后怎么办
企业法律顾问等国家已取消职业资格:
各地、市人事考试中心:
现将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等七种国家已取消职业资格后续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根据《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74号,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由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修订相关制度文件,新修订的制度文件出台后,按照新的制度文件开展相关工作;已取得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关于做好取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77号,对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结合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建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新的人才评价制度。
三、土地登记代理人:根据《关于做好取消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49号,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考试组织、考试科目、考试报名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保持不变;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已取得原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将抓紧修订相关政策规定,新修订的政策文件颁布前,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关于做好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80号,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已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2014年度全国统一考试日期推迟至2015年上半年,具体考试日期另行通知。凡已报名参加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的考生,均可参加考试。2014年以前参加考试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抓紧修订原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关制度文件。待新修订的制度文件出台后,按照新的制度文件开展相关工作。
五、企业法律顾问:根据《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2号,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统筹研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员评价办法;原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原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做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引导和服务工作。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针对2013年度参加考试部分科目成绩合格的人员和2014度已经报名考试的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司法部将制定过渡性政策措施。过渡性政策措施出台前,原定考试日期推迟,具体考试日期另行通知。2013年考试部分科目成绩合格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六、房地产经纪人:我中心暂未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具体执行文件,我中心收到正式文件后,会及时在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予以公告通知相关事项。可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
七、国际商务专业人员: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考试从2014年起取消。我省人事考试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完成了退费工作。
二、还有哪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还有什么资格将会被取消?
国务院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等11项职业资历许可和认定事项。到明年将基本完成取消职业资历许可事项的工作,职业资历考试太多、证书太乱的现象有望改变。
三、国家取消了哪些资格证书
您好,(1)房地产经纪人。 (2)注册税务师。 (3)注册资产评估师。 (4)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考试。 (5)土地登记代理人。。。欢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
四、国家取消的资格证书还能用于招投标吗
国家取消的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能否用于招投标,这要看招标人的观点。
理论上讲,已被取消的执业资格,现在已失去了法律效力。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文件),取消了招标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文件),取消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等等。这些已经取消的资格,从取消之日起,该资格就已作废,失去了法律效力。
在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使用已被取消的执业资格,没有实际意义。比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资格,现已被取消,如在报价文件上盖这个执业印章,就没有意义。同样,全国招标师职业资格,现已被取消,如在招标方案或招标文件上盖这个执业印章,也没有意义。
没有意义的东西,也就没有作用。因此,建议招标人不要再要求使用已经取消的资格证书,投标人也没有必要再使用已经取消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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