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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2023-12-18 22:39:35法律知识1

内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如果有大的问题没有发现,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假设有人出事要追究审计责任,那么有三个问题

出问题的领域审计流程有没有规范无瑕疵?

涉及的审计数据都拿到手没有?

拿到手的数据真实性有没有核实?

这几样东西底稿都会有反映,都做好了基本上就能确定你责任大小了

承担法律责任年龄?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年龄分两种,一种是满18周岁,一种是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能够自己挣钱养活自己的人。

刑事责任的责任年龄则从14岁开始,如故意杀人强奸等等罪名,14周岁就可以被判刑。其他犯罪行为则从18周岁开始判刑。

承包商通常要承担哪些风险?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风险类型中,承包商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和微观经济情况;

(2)工程资金供应的条件;

(3)合同风险;

(4)现场与公用防火设施的可用性及其数量;

(5)事故防范措施和计划;

(6)人身安全控制计划;

(7)信息安全控制计划等。

个人饲养浣熊承担法律责任吗?

个人饲养浣熊要承担法律责任。

1. 根据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狗管理条例》,浣熊是被列为野生动物,属于保护动物的范畴,非法饲养浣熊是违法的,会被处以罚款、责令野化或没收等处罚。

因此,个人若想饲养浣熊,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如取得许可证等。

2. 同时,即使获得了合法许可饲养浣熊,在日常饲养过程中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对浣熊的疫苗接种、生活环境、监管等都需要严格遵循。

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且造成浣熊伤害他人或其他违法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因此可以得出,个人饲养浣熊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如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许可证和遵守日常饲养规定,否则在违法行为或浣熊伤害他人时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董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执行董事法律责任

A

要看具体情形,原则上执行董事并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如果也不是公司的股东的(即使挂名股东,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特殊情形下,无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执行董事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一般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公司法》第47条有关董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行使。

二、执行董事的责任

董事长(执行董事)应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有《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三、执行董事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如果毫不知情的,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345投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12345举报人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看是否是恶意举报,如不是,则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如果是恶意举报,被举报的一方可以起诉举报人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17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属于一般主体。

拿提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业绩确定的绩效工资,即为提成,是受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计算并支付。

用人单位的内部文件不违法的,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所以,既然用人单位有相关文件确定了提成计算的标准,就应当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否则,即是对劳动合同的违反。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如对处理不满意,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帮人招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帮人招聘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你帮人招聘,你就成了中介人,也就是中保人,所以当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小姐怀孕了承担法律责任吗?

只要满十八周岁的小姐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可以承担法律责任吗?

你好,受到我国法律制度的约束,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因此在分公司的债务债权问题和其他的法律风险问题上,虽然分公司是属于一个独立运营的部门,但是在处理其法律责任的时候是有明确要求的。对于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员来说,创办分公司之前就需要了解一下,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所以,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仍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

4、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财产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5、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债务的承担。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此外,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6、关于分公司的其他规定。《公司法》第211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实很明显,由于分公司法人根本就没有法人资格,仅从这一点就能够看出分公司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分公司所有的法律风险和民事法律责任都由总公司来承担。自然分公司的债务债权风险,总公司也是有义务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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