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可以买卖吗? 墓地买卖能公证吗?
墓地可以买卖吗?
这要根据墓地的具体性质来决定是否可以买卖。
公益性墓地大多是由村集体免费提供给本村村民去世后安葬的,不可以买卖。
经营性墓地是经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专门供有需要的人选择,可以买卖。此类墓地主要在城市周边地区,造型各异,价格多样,由购买者自己选定。
墓地买卖能公证吗?
墓地买卖可以公证,但正常情况下,一般不需要公证。
公民在前往公墓购买墓地的时候,公墓管理处工作人员会向他介绍公慕的不同造型和销售价格,并引导购墓人到现场察看选择,一旦选择成功,就会签订购墓协议书,付费后会发给一个“墓地使用证”,有了协议书和使用证,就取得了墓地使用权,如果购墓人仍不放心,可以去公证处公证。
买卖仔猪法律规定?
买卖仔猪要进行检疫,经过检验合格,凭有效检疫证明进行交易。
干冰买卖法律规定?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生猪买卖法律规定?
需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一种,
具体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适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适用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
开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流程包括:接受养殖户报检、受理后到现场进行检疫,检疫合格后才能开具证明。现场检疫时,不仅要凭肉眼观察动物是否健康,还要检查动物耳标及其健康档案。检疫合格证明上,除了要填写检疫动物的数量,还要对其产地进行详细登记。
农业部关于毗邻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为防止口蹄疫、牛瘟等严重传染病通过进口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传入我国,禁止以任何形式进口越南等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偶蹄类动物(含家养的和野生的)的肉类,禁止从越南以互市贸易形式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墓地买卖的新政策?
1、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2、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3、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4、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地要节约。
5、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6、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7、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8、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非法买卖墓地罪立案标准?
非法买卖墓地罪实际上是非法买卖土地罪。
立案标准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处的耕地10亩以上的;
非法转让、倒卖其它土地20亩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农村墓地买卖注意事项?
根据民间风俗,乙方用地前,需要将墓地上方原水沟用管子改迁引自牛棚旁下边排灌农田,原水沟截断,购买改迁引水管安装及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今后维护管理由甲方自行负责;牛棚今后不能改建或扩建。
在乙方购买的墓地范围内甲方杨梅树乙方随时可砍掉,不再另行赔偿。
以上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永不反悔。以上是对农村坟地买卖合同的回答。
凶宅买卖的法律规定?
中国的民法法典对凶宅交易没有任何规定。
“凶宅”本身并不构成合同撤销的法定事由。只有在卖房者刻意隐瞒出售的房屋系“凶宅”这一事实,对买房者构成欺诈的情形下,买房者才能根据“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请求撤销合同。
试用买卖的法律规定?
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试用买卖的商品所有权依然属于出卖人。另外,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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