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要在行政诉讼追加共同被告有时间的规定,有没有规定必须在什么时候之前提起申请?
一、原告要在行政诉讼追加共同被告有时间的规定,有没有规定必须在什么时候之前提起申请?
行政诉讼,可以有共同被告。如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等。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二、原告能不能要求追加被告
原告可以在判决下达之前的任意一时间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法官根据情况可批准追加或者裁定驳回追加。如果在庭后追加被告,则走过的审判程序需要重新再来一次。
三、追加第三人与追加被告时效问题
可以。
要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申请。
四、案件执行期限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根据自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主要有以下三个条件:
1、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3、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追加(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五、追加被告时间
如果要追加被告,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发现,应该追加被告,那么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同样给予追加的被告与被告相同的权利,有可能因此影响案件正常审理,将案件往后顺延。
六、追加被告后开庭时间是否会改变
如果是追加被告的话,可不撤诉直接追加即可,但开庭时间可能推迟;如果是你诉讼对象错误的话,你应该撤诉并重新起诉。你这种情况不需要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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