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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招标文件法律效力优先顺序?

2023-12-17 14:38:55法律知识1

合同招标文件法律效力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根据《招投标法》及国家部委有关招投标的管理办法,很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来确定承包人,虽然合同协议书只有区区数页,但合同组成文件数量众多,各文件制订的时间存在差异,加之工期较长,施工期间又会产生许多文件,各文件相互之间难免发生矛盾。在合同双方因采用不同的合同条款而产生分歧时,如何正确应用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原则化解纠纷,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的应用:

一、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条款第1.4款关于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规定。

第1.4款规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接受函(中标函)或中标通知书

(3)议标期间问答式书面文件

(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合同专用条款

(6)合同通用条款

(7) 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规范)

(8)合同图纸(设计与施工相互制约)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根据以上合同解释的原则,重要的问题应写入优先顺序较高的文件,最后确定的事宜和需要特别承诺或变通的条款应写入优先顺序在前的文件。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有特殊约定的,双方应在 “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并优先于 “通用条款”的约定。

二、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56号文)的强制性规定。

56号文第六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第九条规定,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专用条款”的效力并非一定优先于 “通用条款”的效力,如果“专用条款”的约定违反了56号文的规定,则“专用条款”无效,仍应适用“通用条款”的规定。

三、施工期间签署的文件效力大于招投标时签署的文件。

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指令或文件,因签订时间在后,系双方就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的新的合意,该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最优先解释适用,即使该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属于“通用条款”规定或“专用条款”约定的解释顺序在后的文件类别。

四、《合同协议书》中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条款无效。

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协议,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即使《合同协议书》签署在后,在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中排名在前,但其条款如果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认定无效,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为准。

五、专用条款在技术规范之前,效力大于技术规范。

规划变更的法定程序法律依据?

十六、变更规划条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给定的规划条件,都要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并通过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得变更的。但若规划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有在申请变更的内容符合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才可以考虑批准变更。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进行调控和引导的法定依据,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规划条件的基本前提,规划条件只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具体地块的控制指标和土地使用要求的深化和具体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变更申请,如果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无权变更的。如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这种变更确实是必要的,就应当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首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这是变更规划条件必须遵循的原则。

变更规划许可条件应当遵循的程序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等进行说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申请变更主要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的变更申请,应及时将变更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土地主管部门通报;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出让手续,需补交土地低价差价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

劳动合同变更主体法律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变更主体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

2. 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

3. 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4.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5. 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政府采购合同型号变更的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67条(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涉外劳动合同法律程序规定?

我国法律并未赋予涉外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以“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其他国家法律的权利,对于境内涉外劳动合同关系,我国法律享有专属管辖权。

《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招标文件的合同和最终合同?

这两个合同必须一致,否则违规。

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你可以参照以上的司法解释对照着你的实际情况看一下。

实践中一般都会在新合同里面注明是否连续计算工龄,如果你还未签下合同,建议是要求你们公司在新合同里加上这一条,不然以后产生争议去仲裁,举证什么的是很麻烦的。

如果已经签了,就注意保存好相关资料,以备后用。

至于说劳动合同薪酬比实际薪酬要少,在劳动关系里劳动合同是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你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社保缴纳基数、加班费等等。

如果你们公司是现金方式发放工资,或者是以个人帐号转帐汇款就需要小心你的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了,如果是公司帐号发放的工资,那就估计是为了降低社保缴纳基数。

怎么进行招标公告的变更?

招标公告的资质条件可以修改,只是注意别出现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况就行。当然修改资质条件不同的单位或者监管机构的审批流程不一样,要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发布招标变更公告。

在建设工程招标程序中,投标的法律性质是0,招标法律性质是什么?

招标在法律行为上称为“邀约”,投标则为“应邀”。邀约就是做出合同公示,而应邀就是做出合同意向,中标之后就会达成合同,就是这意思。

中标人不履行招标合同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

(1)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2)赔偿损失(3)取消投标资格(4)吊销营业执照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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