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典型例子?
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典型例子?
2015年1月,李某与卫某某约定,由李某向卫某某出借人民币1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9月。李某向卫某某实际给付了10万元借款,全某某为卫某某的借款行为提供了连带保证,并在借据保证人一栏签字。卫某某逾期未向李秀偿还上述借款。2015年9月末,全祯祥承担了担保责任,代卫某某向李某偿还了10万元借款。卫某某未向全某某支付上述10万元。
卫某某辩称:全某某的起诉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提供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卫某某于2015年1月向李某借款,约定还款日期是2015年4月。保证人全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保证期间内于2015年9月26日向李某代为还款。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全某某起诉立案日期是2017年9月并未超出二年诉讼时效。全某某提出要求卫某某偿还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放弃上诉,判决正式生效。
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由被告卫某某向全某某支付110000元。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不仅包括普通的民事诉讼,而且与起诉性质类似的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行为,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比如申请支付令、申请宣告破产、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仲裁。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时起中断,在调解期间时效一直不计算,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才重新计算;如果调解达不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指除了权利人向义务人直接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指除义务人直接表示同意履行外,义务人虽然没有表示同意履行,但是明确承认了自己的义务存在,或者表示愿意分期履行义务,都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出现新的中断事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但要受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最高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义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欠款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期间则应从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起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最高法院法复(1997)4号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应就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法院法释(1999)7号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其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诉讼时效?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保证人为从债务人而非主债务人,最终的债务主体应为主债务人而非保证人,因此,法律规定,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主债务入的放弃而当然放弃,否则,可能发生主债务人恶意放弃抗辩权导致保证人责任加重问题的发生。因此,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主债务人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保证人仍然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当然,在有证据证明其放弃了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其虽然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其抗辩理由不会得到支持。
民事诉讼时效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时效效力:
---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2、民事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3、民事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两年
特殊:1年,3年,4年,20年(不得中止,中断,但可延长)
商品不合格时:违约请求权为1年,侵权请求权为2年
4、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若给予宽限期,则从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算
---人身伤害中,当时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未发现的,从确诊日起算
---职务侵权赔偿请求,从职务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不从最后的履行日期开始计算
5、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发生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6、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
---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仲裁/调解/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向行政机关申诉
不视为起诉:自动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原告不到庭
---请求:口头或书面均可,对象包括
债务人本人/债务保证人/债务人之代理人/财产代管人
---承认:口头或书面均可,形式包括
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提供新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
可以反复中断(不超过20年)
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
一般适用于形成权,期间届满消除权利本身,不可变
行使撤消权的期间/领取提存物的期间
一般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
7、子法条:
民法典
135,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6,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
137,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39,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38,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40,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154,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法定假日的,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民通意见
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170,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如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起重新起算
民法典:
129,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
环保法: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产品质量法: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海商法:
265,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日起六年
国家赔偿法:
32,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撤消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中断几次?
诉讼时效中断可多次进行,但最长不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院立案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总结一句话就是“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举个例子更容易理解:
比如,八戒5年前借了悟空的钱,悟空这5年光游山玩水了,忘了问八戒要钱了,后来在收拾花果山水帘洞的时候,发现了八戒这张5年前的借条,然后就去法院起诉。事实上,悟空的这个借条已经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3年的诉讼时效,但是只要八戒没有在庭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能主动使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这个案子的走向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悟空起诉八戒,八戒不懂法,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官唐僧当然是懂法的,但是他不能主动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还是要继续审理案件,依据现有证据,判决八戒败诉;
其二,悟空起诉八戒,八戒请了律师沙僧,沙僧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官唐僧觉得有道理,驳回悟空的诉讼请求,悟空败诉。
看到了吗,这是两个截然相反的结果,作为法官的唐僧,是不能主动去适用诉讼时效的
抗辩权的主体?
因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抗辩来源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定个人因素的关系,而非票据本身,所以仅能对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主张,又称为主观的抗辩和相对的抗辩。
保险理赔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保险理赔时效的法律规定?
现行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法修订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期间的性质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新保险法将索赔期限性质明确为“诉讼时效”平息了争议,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这对被保险人权利的保护更为充分。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加以排除适用,也不得增加或缩短。理赔索赔时效明确为“诉讼时效“后,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扩大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理赔索赔时效期间。现有保险条款种存在大量的关于索赔期限的约定,新保险法实施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即使违反此这约定,并不导致索赔权利的丧失,因为这些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因此,产险公司应当根据该规定对产品条款进行梳理,对理赔政策进行修改以保持与法律规定一致。
火灾事故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多少年?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能随便诉告。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如下:
1.先履行一方有中止履行的权利。
2.先履行一方有等待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请求其提供适当担保的权利。
3.先履行一方有合同解除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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