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裁定怎么做出?
不予立案裁定怎么做出?
不予立案,一般有二种情况,一是不符合立案要求或标准,如某小偷初次盗窃且财物价值不大,未达到立案数额起点,警方就可以决定不立案。
再如,某原告起诉被告欠债金额未达到立案标的,法院可以不予立案。
二是管辖权不对。刑事案管辖权在案发地,流窜作案另当别论;民事案管辖权以原告居住地为证。
不予林业行政立案的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
对于那些实施了违法行为,导致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若遭受到侵害的主体,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是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立案的请求的,但是并非是所有的立案请求都是会被受理的,行政处罚不予立案依据是什么呢?
行政处罚不予立案依据是什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受理裁定胜诉后还需要重新立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补充内容:
一、不予受理概念: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
二、不予受理的法律特征:
1、只能发生在案件立案之前;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程序上的起诉权的否定;
3、只能适用书面形式;
4、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
5、上诉期限为10天。
三、不予受理法律后果:
不予受理裁定生效后,特定条件下,当事人还可以起诉。
四、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区别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第一、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 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终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
第二、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
第三、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三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前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后者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该类案件的当事人不仅不得就争议的这个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诉人民法院起诉,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即使判决有错误,也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五、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已经参加了诉讼,应列被告为诉讼当事人。
第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判决,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第七、适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一、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将退还预交的诉讼费,而驳回诉讼请求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
不予立案的裁定书规定在几天内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送达。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如何处理一审不予立案裁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民事起诉不予立案但不出具【裁定书】怎样办?
1、民事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当然由法院的立案庭作出。2、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3、如果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法院管辖,审判庭应当驳回起诉。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对于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上诉的期限是多少天?
法院对于民事裁定上诉的期限是十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不立案要出具裁定书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法院不受理的原因是什么?
因为对于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等情况法院不予受理的,仅告知原告即可,而不必出据不予受理裁定书(具体参加民诉法第111条,太长了我就不写了)。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那你就必须要那么出具裁定书,因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可以上诉的。
不予处罚与不予立案区别?
不予处罚指的是不会给予刑事或者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一般被判为无罪的情况或者是胜诉的情况。相当于是没有任何处罚。而不予立案指的是刑事案件,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达不到立案标准或者经查实是不存在的,那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就是你所报的这个案件不成立。不予处罚的对象指的是行为人,而不予立案指的是行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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