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应当明确以下哪些要素
一、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应当明确以下哪些要素
专业回答给高分!!法律规定,冻结他人一切财产需提供下列证明,一,被告人有罪判决书二原告附带民事赔偿报告书,审判结束执行有效期期限内可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关于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一)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及送达:第一条。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适用这个解释,要用裁定,并送达双方。问题是如果没有送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我们认为应当辩证理解:对找到财产但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和成年家属等而不能直接送达的,如果一味强调送达就不符合实际。法院执行的是财产而不是人。我们要改变观念,执行财产没有必要一定要找到人,只要依照程序就可以产生效率,否则就要受制于被执行人,对申请人不利。所以送达的目的是告知而让双方知情,当然要尽量告知。关于第一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话: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这也涉及刚才的问题,首先只是在第二款情况下即协助执行时才适用;二是裁定书的生效和查封行为生效是不一样的。解释要有基本理念,要有变通理解。如动产,只要查封裁定已送达或已实际控制财产,就认为查封是有效的,但如没办理登记就不能对抗第三人。只要有三个行为即封条、裁定和送达之一就应当有效。
(二)查封、扣押、冻结时执行财产的认定:第二条。只依据表面证据而不作实质性审查:动产基于占有的状态;不动产和其他应当登记的财产以登记的状况来判断,而不考虑这项财产是不是被执行人的。先查封之后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案外人的,再以案外人异议程序处理。但不能认为法院查封是错的,法院是依据占有的状态查封、扣押和冻结的。当然也有例外,如果房屋没作登记,可以灵活地根据相关证据如谁给的钱等作出判断;第二个例外是虽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如果第三人书面同意也可以查封等。
三、协助执行程序中应送达的文书有哪些
生效法律文书就是判决书,判决书已经明确确定了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执行程序为什么不在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内去执行,而还要重新指定新的执行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程序重新责令其在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时间被执行程序作废,执行程序指定的时间有效?实际不是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是执行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通知。人民法院支持义务人故意违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时间,已经触犯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的义务人,他还怎么再去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义务?这是执行程序支持义务人违法,是对判决书的一种藐视。执行程序的本意是执行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不应该是执行什么通知书。执行程序应该无条件的服从判决书的规定。把执行“判决书”变成了执行“执行通知”的规定实在不可取。在实际案例中,被执行人不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实际是在违法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官找到义务人,却只能送一个通知,而不能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先发个执行通知书给义务人,让义务人再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再次提醒义务人你该继续想办法躲债。若义务人还是没履行通知义务,人民法院才能采取执行措施,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一个裁定书,再一次送达被执行人。从这一点来看我国的法律脾气真好!这样的事实也证明了“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的效力不如一个执行程序的通知书,通知书又不如执行程序的裁定书。这样的法律程序怎么能不造就当前法院的执行难?
四、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只加盖法院公章和主要负责人私章,但无主要负责人签字,银行如何办理?
1、主要加盖法院公章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就是有效的,应予配合
2、在办理冻结手续中,办案人员需要提供工作证和公务证
五、谈谈如何冻结划拨被执行单位的银行存款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经银行行长(主任)签字后,银行应当立即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原帐户冻结,不能转户)。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帐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6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帐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
银行在受理冻结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冻结单位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发现不符的,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消冻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发生失误,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被冻结银行存款的单位作出解释。
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解冻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免予起诉、不予起诉、撤消案件和结案处理的决定,在执行时,需要银行协助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数、撤消案件决定数的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数、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的有关存款。
银行受理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执行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如发现不符,或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副本,以及法律文书副本有关内容与“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副本。
为使银行扣划单位存款得以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向银行全面了解被执行单位的支付能力,银行应如实提供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充分掌握情况之后,实事求是地确定应予执行的期限,对于立即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确定缓期或分期执行。在确定的执行期限内,被执行单位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的,银行在接受“协助扣划存款通知”后,只要被执行单位银行帐户有款可付,应当立即扣划,不得延误。当日无款或不足扣划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待单位账上有款时,尽快予以扣划。
扣划的款项,属于归还银行贷款的,应直接划给贷款银行,用于归还贷款;属于给付债权单位的款项,应直接划给债权单位;属于给付多个债权单位的款项,需要从多处扣划被转移的款项待结案归还或给付的,可暂扣划至办案单位在银行开立的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赃款暂收户或代扣款户(不计付利息)。待追缴工作结束后,依法分隔返还或给付;属于上缴国家的款项,应直接扣划上缴国库。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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